首页 理论教育《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理论与实践》的法律救济探讨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理论与实践》的法律救济探讨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的“救济”,是指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依法履行义务的活动,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活动。公众参与中的非法律救济,通过法律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进行救济。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的“救济”,是指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依法履行义务的活动,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活动。救济可以分为法律救济和非法律救济。

公众参与中的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身权利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主要方式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公众参与中的非法律救济,通过法律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进行救济。主要方式包括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举报,以及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等。

针对环保部门的侵权行为,可以举报,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针对建设单位侵权行为,可以直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针对评价机构的侵权行为,可以直接要求其改正,向管理环评资质的环保部门举报,或提起民事诉讼。由于《环评法》《规划环评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对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规定更为细致,更具可操作性,因此,对环评报告造假、未批先建等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对环评批复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要求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作为。

总而言之,在环评过程中,公众或环保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未依法履行义务时,都可以寻求救济。可以寻求救济的情况在上述章节已经有所提及,现总结如下:

第一,针对建设单位:

未按照两次公示的要求公开环评信息的(详见第二章第二节、第三章第一节),可以依法申请请求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

未按照要求征求公众意见的(详见第二章第二节),可以依法申请请求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请求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予批复。

未依法进行环评手续即开工建设的(详见第一章第二节、第四章第一节),可以请求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建设单位停工。

超期、违法试生产的(详见第一章第二节、第四章第二节),可以请求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责令未进行环评的单位立即停止生产,补办环评手续,责令违法试生产的企业停止试生产。(www.chuimin.cn)

第二,针对环评单位:

未依两次公示的要求公开环评信息的(详见第二章第二节、第三章第一节),可以依法申请请求环评单位公开环评手续。

未按照要求征求公众意见的(详见第二章第二节),可以依法申请请求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在环评过程中涉嫌造假的(详见第四章第一节),可以向环保部举报环评单位作假,要求查处其违法行为、取消其环评资质。

第三,针对环保部门:

未依法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受理后、批复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后公开信息的(详见第三章第一节),可以依法申请请求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公开上述信息;在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拒不作为的情况下,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颁布)第三十三条]。

违法通过不应通过的环评报告的(详见第四章第一节),可以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详见第一章第二节、第四章第二节),可以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