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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规划编制机关的职责

【摘要】: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规划编制机关中直接负责规划编制并对规划编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对违法行为做出决定或事后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或因疏于管理,对违法行为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上级机关,是指规划编制机关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规划编制机关只有在存在违法行为,并且环评严重失实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一般包括下列情况: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按规定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只在规划中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应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而未征求的;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不附公众意见是否采纳说明的;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资料,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评价结论失实的。

“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可以从以下方面判定:审查小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认为规划编制机关有弄虚作假或失职行为,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有误,严重失实,并且就此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规划实施后进行跟踪评价,发现实施后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环评结果有明显差异,严重失实,带来不良社会影响或环境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环评结果有明显差异,带来不良社会影响或环境影响,被公众举报的。

根据上述条件,要从公众的视角认定“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从而要求规划编制机关有关人员负责,是比较困难的。

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www.chuimin.cn)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规划编制机关中直接负责规划编制并对规划编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对违法行为做出决定或事后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或因疏于管理,对违法行为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没有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划编制工作人员。

上级机关,是指规划编制机关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其所属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直接上级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是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直接上级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的违法人员,由上级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行政处分,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做出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按国家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规划编制机关(以及下面将提到的规划审批机关)是政府部门,因此,处罚的是违法人员,不针对机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