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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权的保障及其实践案例

【摘要】:此时,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公民的环境信息公开权受侵犯时,有以下几个救济途径:第一,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环境信息引发的争议,其复议机关主要是相应环保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机关。

如何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如何让环境公开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当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公民如何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此时,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公民的环境信息公开权受侵犯时,有以下几个救济途径:

第一,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

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举报既可以针对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不作为,也可以针对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环境信访。

环境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该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环保部门应对信访事项予以登记,属于环保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环境信访机构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楚而联系不上的除外。(www.chuimin.cn)

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长的理由。

第三,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纠正,是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依申请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对申请环境信息引发的争议,其复议机关主要是相应环保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机关。

第四,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即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改正的途径。行政诉讼,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民告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的活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