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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程序

【摘要】: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众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1.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通过什么方式公布信息

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公布信息公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其他便于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应当公布环评简本,但未对公布环评简本的方式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建设单位可能以并不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公布环评简本。

2.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后,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通过什么方式公布信息

环保部门公布受理情况、环评简本、审批结果和验收结果,一般都通过本部门的政府网站。

3.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未主动公开上述信息,公众如何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公众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包括: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不按照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公众获取环评信息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www.chuimin.cn)

以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为例,可以通过以下网址申请信息公开:

详见http://websearch.mep.gov.cn/apply/sqgk/applyform_add.html。

当面提交的,申请人下载打印并如实填写《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如附录3后,到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办理场所,当面递交申请表。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通过邮寄信函的,申请人下载打印并如实填写《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为100035。

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申请人下载并如实填写《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电子邮箱(zwgk@mep.gov.cn)提交申请。

生态环境部也开通了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系统,即http://websearch.mep.gov.cn/apply/sqgk/applyform_sqgk.html。

5.公众申请信息公开的注意事项

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在地方环保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方式,以及采用《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一事一申请。一张申请表最好只填写一项申请信息。

注意保存申请材料,以便在环保部门回复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下,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提供证据。保存申请材料需要注意:邮寄时应使用挂号信,并保存票根。挂号信能确保在环保部门收到时,留下签收记录和签收时间。对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的申请书,应拍照留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