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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环境评价公众参与

【摘要】: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于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类型,除了日常性的公开之外还有年度报告。具体要求有所区别: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应当主动将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保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程序如图3-2所示。(www.chuimin.cn)

图3-2 环境信息公开基本程序

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