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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主体与范围:理论与实践

【摘要】: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政府和企业两大类,公开范围也分成两大类。环保部门发布政府环境信息时要遵守保密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对上述环境信息,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并且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

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政府和企业两大类,公开范围也分成两大类。

(一)政府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是法定职责和义务,不存在可选择性。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情况;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发布政府环境信息时要遵守保密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企业信息公开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分为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两种情形,相应地,公开要求也不尽相同。(www.chuimin.cn)

企业自愿公开信息内容包括: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污染严重企业必须公开的范围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对上述环境信息,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并且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