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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解析

【摘要】: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的信息公开职责。2019年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了重大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可以预见《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随后也会相应地予以修订。

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悉和获取相关环境信息的权利,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建立在环境知情权的基础上,它是指为尊重公众知情权,政府和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向公众通报和公开各自的环境行为以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制度。《奥胡斯公约》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其一再强调公民对政府环境信息的分享以及对环境决策过程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性,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铺平了法律道路。

我国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取得巨大的进步,其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的信息公开职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该条规定为环境信息公开的开展铺平了法律道路。

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如下:

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实施的《环境统计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调查结果应当纳入环境统计年报或者其他形式的环境统计资料,统一发布。

2007年国务院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机构、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措施等做了全面的规定。(www.chuimin.cn)

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013年环保部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大了信息公开力度,为环评公众参与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中也提出要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

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的信息公开职责。2019年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了重大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可以预见《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随后也会相应地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