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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众参与的基本程序

【摘要】:公众参与专项规划环评的基本程序如下: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同日,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该工程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同年8月6日,市环保局经审查认为,电力公司提交的《环评报告》符合相关要求,拟做出批准决定,遂在“上海环境网”就该工程拟批准情况进行公示。

公众参与专项规划环评的基本程序如下: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针对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因此,公众可以建议环保部门组织座谈会、听证会,发表意见。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组织代表参加听证会时,应当出具该组织的证明,个人代表应当出具身份证明。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会组织者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www.chuimin.cn)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思考】江苏省电力公司镇江供电公司为建设110kV双井变电站等一批工程,委托环评机构以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及无线电干扰为评价因子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该报告表预测工程建成运行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符合国家标准。2009年11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在经过镇江市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江苏省电力公司同意环评结论、镇江市环保局对《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之后做出批复,同意镇江供电公司建设该批工程。张小燕、陈晓湘、蔡富生三人不服诉至法院,主张所涉区域不宜建设变电站、环评方法不科学,建设项目不符合环评许可条件、环评许可违法,请求撤销省环境保护厅的上述批复。请问环保局决定是否正确?

【思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了《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明确了项目用地位置。一审原告正文花园(二期)小区、乾阳佳园小区毗邻虹杨变电站站址。2012年6月25日,上海市环境保护管理局受理电力公司提出的《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并在网上公示了受理信息。同日,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该工程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同年7月5日,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向被告出具了技术评估报告,认为《环评报告》符合相关环保技术标准,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同年7月17日,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与会专家认为市环保局对公众反映问题的说明和处理符合有关规定;“虹杨输变电”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项目不会影响周边居民的重大环境利益。同年8月6日,市环保局经审查认为,电力公司提交的《环评报告》符合相关要求,拟做出批准决定,遂在“上海环境网”就该工程拟批准情况进行公示。同年10月22日,市环保局做出《关于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两个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居民小区附近不应建高压变电站项目,被告不考虑建设项目对居民的实际影响而做出审批系违法,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维持审批决定后,原告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原告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