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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方式:理论与实践

【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方式主要有: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适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方式主要有: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其中座谈会和论证会的程序类似;现行规范对听证会的规定最为详细。公众参与一般在环评报告书编制阶段由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进行;但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在受理环评报告书后,如果发现公众意见较大,可以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调查公众意见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

选取公众时,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咨询专家意见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接受咨询的专家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咨询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对书面回复意见,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

集体咨询专家时,有不同意见的,接受咨询的单位应当在咨询回复中载明。

采取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

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的前7日内,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听证会是各种公众参与方式中,规定最为详细,组织最为正式的一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对听证会组织方、会前通知方式和内容、参会代表的申请和遴选、会议人员配置和人数(主持人、记录员、参会代表、旁听人、新闻单位)、参会者纪律、听证会程序、笔录内容和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www.chuimin.cn)

听证会前期准备包括:

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可能影响范围内以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

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并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

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听证会组织者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会主持人1名,记录员1名。

听证会进行过程如下: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做介绍和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果。

听证会后期总结中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听证会主要议题;听证会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姓名、职务;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时间、地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做的概要说明;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代表对听证会公众代表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所做的解释和说明;听证会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听证会主持人认为应制作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由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适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听证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