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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成果

【摘要】: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有关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后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再由人民政府做出决策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人民政府应当将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做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第一,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是否依法举行了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第二,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是否认真考虑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了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从有关环保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www.chuimin.cn)

1.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提出“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在下列情况下,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提出“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2.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的意见

在下列情况下,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的意见: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在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情况下,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的意见,这点体现了环境保护中的“预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