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需要经过以下流程:评价单位接受委托后,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并通过初步现场踏勘、走访相关政府部门来筛选评价因子、环境敏感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对于存在事故风险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原料生产,产品储存、运输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还必须有环境风险的内容。......
2023-11-23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下列规划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其中,前两项为综合性规划,第三项为专项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规定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综合性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上述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与环境影响相关的篇章或者说明。
上述专项规划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在实务操作中,目前只有公众参与专项计划的法律法规有较为明确的指引,对于公众参与综合性规划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指引,更多的是相对模糊的参考和借鉴。此两者在实操中,更多存在相互参考和应用。例如: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是参照综合性规划环评进行的。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分别列出了具体哪些规划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哪些规划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2.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不同
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不同之处在于:规划是由政府部门编制,编制机关组织编写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进行环评却未进行环评的规划,规划的审批部门不予审批;规划本身需要审批,但其环境影响评价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审查(专项规划的环评报告书由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审查,综合性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指导性规划直接由规划审批部门审查);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是规划审批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但规划审批部门不一定需要采纳。规划环评涉及的主体都是政府部门。(www.chuimin.cn)
3.规划环评的程序
在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综合性规划或专项规划的指导性规划的环评程序中,规划编制机关应在有关规划中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并且作为规划内容的一部分,送规划审批部门审查。
在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的环评程序中,规划编制机关在有关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或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相关环保部门审查,审查过程中,由相关环保部门组织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小组的成员不得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者。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参考该规划的环评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对该规划进行审批。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做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专项规划的环评程序见图1-4。
图1-4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的环评程序
4.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如何启动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专项计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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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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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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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由于公众参与领域的广泛性,参与主体具有多样性,在不同领域中对参与主体的表述也不相同。居民,是公众参与的重要主体,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主体。所涉公众指正在受或可能受环境决策影响或在环境决策中有自己利益的公众。......
2023-11-23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具体包括以下程序: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11-23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5年7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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