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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及公众参与

【摘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环评文件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自收到环保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运行(包括试生产阶段)。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环评文件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对项目环保设施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环保验收申请: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环保验收申请;3个月内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在试生产3个月内申请延期验收,说明延期理由及拟验收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试生产;试生产时间最多不超过1年(核设施试生产不超过2年)。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自收到环保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建设单位申请环保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类别不同,建设单位需要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供如表1-1所示的资料。

表1-1 所需提供的资料

(www.chuimin.cn)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但此机构不得与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价机构相同。

2.建设项目通过环保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是: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其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一般包括: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品方案、主要工艺、主要原材料或污染处理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强度或生态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情况相比,有较大变化的;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发生较大变化,或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对新的环境敏感目标产生影响,或可能产生新的重要生态影响的;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当地人民政府对项目所涉及区域的环境功能做出重大调整,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后评价的;项目为跨行政区域、存在争议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

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后评价的内容、具体程序、资质要求、法律地位等。这有待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