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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摘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手续。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2018年3月改为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上述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上述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由省级环保部门参照以下原则提出的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且抄报生态环境部,具体情况如下: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11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对西部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予以倾斜,委托部分审批权限,下放部分审批权限。

1.建设单位报批环评文件的程序

建设项目本身(而非其环评文件)按照投资情况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类。在投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需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的情况已经比较少见,绝大多数项目只需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手续。

核准: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提出核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核准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手续。(www.chuimin.cn)

备案: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为备案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手续。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程序和时限

建设项目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评文件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评文件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

对于以下情况,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需要重新审批或审核:环评文件批准后(动工前),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