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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井田制度的概要及起源

【摘要】:中国古代井田之制,即现世社会主义家所谓之土地公有法。岂知最近之社会主义者,穷思极虑发表土地公有之主张,乃适与吾国三千年前井田之制,若合符节欤。孟子所提倡之社会政策,察其内容,多有与集产主义相仿佛。如今将井田制度之概要,分述如下。第一项井田制之起源吾国井田之古制,将全国之田,统划为井字形。井田之制成,未遑改变。梁任公对于井田制之起源,论之甚精,兹略引之。最古之土地制度盖如是。

中国古代井田之制,即现世社会主义家所谓之土地公有法。宋代人有欲买地一方,试行井田,以期复古,世多笑其迂阔者。岂知最近之社会主义者,穷思极虑发表土地公有之主张,乃适与吾国三千年前井田之制,若合符节欤。虽时代相距甚远,内容多有不同,应随时代思潮而改变,不过土地公有之主张,在西方为创始,而在中国已为复古者也。吾国自古以来,以农立国,如采用社会主义大农的制度,以最新的科学方法,使农具籽种,与夫耕植肥壅之法,一一改良,农产之富可以供给世界,可预测也。

孟子为提倡井田制者,其所处之时代混乱异常,贫富阶级之悬殊,诚如太史公所云“……庶人之富者,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之景象,不平殊甚。故孟子引阳虎之言:“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但孟子决非空谈高阔者,一面想出社会政策以解决社会的一切问题焉。

集产主义(Collectivism)为社会主义中之一种调和派,要旨即是社会一切之生产具(土地、资本)收归公有,而各个人所生产物全属私有。孟子所提倡之社会政策(井田制度),察其内容,多有与集产主义相仿佛。如今将井田制度之概要,分述如下。

第一项 井田制之起源

吾国井田之古制,将全国之田,统划为井字形。据《传记》所云,乃始于黄帝。井田之制成,未遑改变。故经唐、虞、三代仅有加以修正。及至战国,为李悝商鞅辈所破坏无遗矣。梁任公对于井田制之起源,论之甚精,兹略引之。吾侪所最欲知者,古代田制(或关于应用土地之习惯)变迁之迹何如。凡社会在猎牧时代,其土地必为全部落人所公有,如现在蒙古、青海,皆以“某盟某旗牧地”为区域名称,即其遗影也。盖猎牧非广场不可,故地只能公用而无所谓私有。及初进为农耕时,则亦因其旧制,以可耕之地为全族共同产业,《周颂》云:

贻我来牟,帝命率育,无此疆尔界。(《诗·思文》)

此诗歌颂后稷功德,言上帝所赐之麦种,普遍播殖,无彼我疆界之分。最古之土地制度盖如是。其后部落渐进为国家,则将此观念扩大,认土地为国有。故曰: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诗·北山》)

此种国有土地,人民以何种形式使用之耶?据孟子云: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滕文公上》)

孟子所说,是否为历史上之事实,虽未敢尽信。但吾侪所能以情理揣度者:一、农耕既兴以后,农民对于土地所下之劳力,恒希望其继续报酬。故不能如猎牧时代土地之纯属公用,必须划出某处面积属于某人或某家之使用权。二、当时地广人稀,有能耕之人,则必有可耕之田。故每人或每家有专用之田五七十亩乃至百亩,其事为可能。三、古代部落各因其俗,宜以自然发展,制度断不能划一。夏、殷、周三朝,各千年,世长其土,自应有其各异之田制。以此三事,故吾认孟子之说为比较的可信。即根据之以研究此三种田制之内容何如:

(甲)贡 贡者,人民使用此土地,而将土地所产之利益,输纳其一部分于公家也。据孟子所说,则其特色在“校数岁之中以为常”,而立一定额焉。据《禹贡》所记,则其所纳农产品之种类,亦因地而殊。所谓“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是也。《禹贡》又将“田”与“赋”各分为九等,而规定其税率高下。孟子所谓“贡制”,殆兼指此。但此种课税法,似须土地所有权确立以后始能发生。是否为夏禹时代所曾行,吾不敢言。所敢言者,孟子以前,必已有某时代某国家曾用此制耳。

朱晦庵云:“一夫受田五十亩,而每夫计其五亩之入以为贡。”

黄葵峰云:“五十者,每夫各授田五十亩也。令民即于所授田五十亩中,每年以五亩之税贡上也。”陈顾远按曰:一夫每年所贡是计五亩之入,不是仅以五亩之税贡上,因在当时只有赋,没有税,其说是靠不住的。那么,夏时每人授田五十亩,由五十亩中取其十分之一所入(计五亩之入)以贡上,田制以一夫所授的田作单位,没有公田可言。所以夏时,就不是井田制度。

(乙)助 孟子释助字之义云:“助者,借也。”其述助制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此或是孟子理想之制度,古代未必能如此整齐划一。且其制度是否确为殷代所曾行,是否确为殷代所专有,皆不可知。要之古代各种复杂纷歧之土地习惯中,必曾有一种焉,在各区耕地面积内,划中一部分为“公田”,而借人民之力以耕之,此种组织,名之为助。有公田,则助之特色也。公田对私田而言,《夏小正》云:“初服于公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大田》)据此则公田之制,为商周间人所习见而共晓矣。土地一部分充公家使用,一部分充私家使用。私人即以助耕公田之劳力代租税,则助之义也。

朱晦庵云:“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划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黄葵峰云:“七十者,每夫各授私田七十亩,又共受公田七十亩也。助者,八夫各出通力以助耕公田,每年惟据公田七十亩所登之谷,而收之于官也。”可知一夫授田是七十亩,一夫耕田却是七十八亩又七五;算起来,恰是从九分里头取去一分,归于国家,因在私田之外助耕而得,所以名曰助法。后儒误于孟子“其实皆什一也”之言,将九一说是指田之区数,理固可通,但怎样来解说田之亩数呢?朱熹亦未说得明白。

(丙)彻 《诗》“彻田为粮”(《公刘》)所咏为公刘时事,似周人当夏商时已有行彻制者。彻法如何?孟子无说。但彼又言“文王治岐,耕者九一”,意谓耕者之所入九分而取其一,殆即所谓彻也。孟子此言,当非杜撰。盖征诸《论语》所记:“哀公问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公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可见彻确为九分或十分取其一。鲁哀公时已倍取之,故曰:“二吾犹不足。”二对一言也。观哀公有若问答之直捷,可知彻制之内容,在春秋时尚人人能了解。今则书阙有间,其与贡助不同之点安在?竟无从知之。《国语》记:“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先王制上,借田以力,而砥其远近。……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借矣。’……”借田以力则似助,砥其远近则似贡。此所说若即彻法,则似贡助混合之制也。此法周人在邠岐时,盖习行之,其克商有天下之后,是否继续,吾未敢言。

朱晦庵云:“周时一夫受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黄葵峰云:“百亩者,八夫各授私田百亩,又共授公田百亩也。彻者,八家通出其力,以合作公田,惟据益田百亩所登之谷,而收之于官也。”两说俱误。陈顾远云:“考‘彻’字有‘通’字的意思,和‘去’字的解释。‘通’和‘去’在现时很不相同,然古时当无大异。所以孟子只说‘彻者,彻也’,可见‘彻’和‘通’和‘去’字义上原没有多大分别。那么,彻的意思,大约是指把井田制度取消而通之为散地,每夫受田百亩,没有公田。这彻字起初或作为动词用,后又变动词为名词,成为一种制度上的称号了。”

贡助彻表:

都是中央为公田,四边为民田,八家合力共种中央的公田,算是完粮,作为政府官吏的俸禄。

〔说明〕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借也。(三代丈尺大小不同,所以亩数不同。其实中央政府与民间分摊粮米,都是占十分之一,人民九分,政府一分,大致如此。)

据此种极贫乏且蒙混之史料以从事推论:大抵三代之时,原则上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使用权则耕者享之。国家对于耕者,征输其地力所产什之一或九之一。此所征者,纯属公法上之义务而非私法上之酬偿。除国家外,无论何人,对于土地,只能使用,不能“所有”也。然而使用权享之既久,则其性质亦渐与所有权逼近矣。故谓古代凡能耕之民,即能“所有”其土地使用权,亦无不可。换言之,则谓土地私有制在事实上已成立,亦无不可。唯使用权是否可以买卖,史籍中无明文可考,在此事未得确证以前,未可遽认私有制为完全存在也。

第二项 井田制施行之目的(www.chuimin.cn)

周幽王时,助法仍未废除,故《诗》有“大田”之讽刺,孟子有“虽周亦助”之语。嗣后囚生齿渐繁,田或不足分配,遂彻井制,通为散田。如是诸侯嫌原有九百亩中,有一百亩之收入,如今短少十亩,便不以为然,而百姓或私其丰饶,上有瘠薄,更惹起诸侯之恶感,故鲁宣公便躬行田亩,取其十亩之最丰饶以为例。从兹彻法大坏,强梁兼并,变为战国时之贡法。龙子曰:“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绝非夏代之贡法。田制既坏到如此,人民困苦颠连,生活上先受极大之障碍,焉能去讲求伦理乎?故孟子以为如教民以学,先必定使人民得相当之生活才好。不然,“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如曰: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滕文公上》)

此表明使人人皆得饱食暖衣,方可施以教育焉。

第三项 井田制施行前之预备

在施行井田制以前,最要紧之手续预备,即先将地土测量,划定界限分配,方免于混乱慢界之弊病。孟子曰: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滕文公上》)

可知当时治地分田之法,早已不修。强梁得以兼并,致赋无定则,贪暴任意多取。是以孟子方欲改变田制。任启运云:“孟子大意,只要正经界,以除兼并之弊。行助法,以去岁取盈之弊。二语尽之。”诚非虚语也。

第四项 井田制之分配

井田制如何分配?孟子言之綦详。如曰: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滕文公上》)

就是一方里的田,中间分作九分,便成为一井字了。每分中有一百亩。此百亩与彼百亩间,有水道分之,名为遂。遂旁之路为径。此井与彼井间有水道分之,名为沟。沟旁之路为畛。

现在将《周官·匠人》一节,记之于下。《匠人》云:

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畎(此亩间最小的水道)。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此百亩间水道)。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

依上文所记,一同的田,共有九万亩,这九万亩,都以一井为起点,合成一百井,直似棋局一样。由最小的畎,至最大的浍,水道分明,这水道旁边都有路(见下《遂人》),真像棋局上的黑格一样。此种田制,实觉奇异无比。但近代新大陆之美国,其划分州县乡村,亦作整齐之方格,正与吾国古代相同。

有人说地面上不少山陵川谷,怎能一概划井呢?其实划井在平原旷野中,遇着山陵川谷,当然要变通的。所以《周官》有《匠人》之制,是划井的;又有《遂人》之制,是不划井的。吾人再阅《周官·遂人》一节云: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几。

《匠人》是说水道,《遂人》是说陆路。《匠人》以一井九夫起数,《遂人》以十夫起数。倘然全国都是井田,那么是一井另一夫,怎可以起数呢?所以《匠人》是划井的,《遂人》是不划井的。为什么不划井,就是遇着山陵川谷,以及畸零不整之地亩,只能如此。但此畸零不整之地,可作为别用。

以上古代田制划井之法,与孟子理想井田制虽有些少未合之处,然亦能互相发明。

如今再讲土地国有之法:

原来古代没有寸地尺土,是个人的产业,不属于国有的。这个国有的国,便是民族的国,并非君有。君是主权所托,故以分田之任归之。分田亦称授田,其在下之辞,则称受田,所谓“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男统女,故百亩亦称“一夫之地”。省言之,便是“一夫”亦称“夫”。(见上《周官》)夫不许受百亩以外之田,亦无无田之夫,此古代田制为平等公有者焉。

进而言之,一夫一妇,既受了田一百亩,这百亩即是一井中九分之一,成为一家,一井除去中间百亩外,这样的家,还有七个。合之所谓“八家同井”是也。留出中间百亩,作什么用?这是公田。公田的收获,归作国用,便是什一之税。公田什么人耕种?八家共同耕种。孟子曰: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滕文公上》)

是八家在未耕种私田前,先须共同耕种公田,公事毕,方可顾及私田。又在私田里抽出二十五亩给未成年的人,一方面可以减去每家的担负,而公田里又抽出五十亩作为圭田,给卿大夫的。

孟子提倡井田制,一方面使人民皆得相当之恒产后,再施以伦理之教育,一方面使人民养成“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之互助精神。故土地国有之制度,经过数千年,所谓“君子贤其贤而亲其亲,小人乐其乐而利其利”,成为当日之太平世界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