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相秦,即实施这政策而收到良好的结果。吕后并置孝弟力田二千石一人,以劝农事。景帝时,又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王莽行新政,设六管之令,禁商人垄断。又行王田之制,以平地权。结果,张角之流,竟假借宗教煽惑农民倡乱,而后汉亦随之衰亡。两汉的礼俗,可分两项来说:一曰嫁娶。至于曹操以亡子与甄氏亡女合葬,是为后世冥婚之始。......
2023-08-17
在中国古代,学术思想传承的主要方式是师传家法。或父传之子,或师传之弟,口授笔录,代代相传。与这种主流的学术传承方式相比,商鞅之学的“师承家法”在古代特别是战国时期则显得晦暗不明。前述商鞅门人、弟子或私徒属,大多名不见经传。见诸文献的“为商君学”者尉缭,是通过何种方式研习商鞅的思想,也无以为考。那么商鞅之学在其身后究竟是如何得以传承的呢?
战国时期诸侯争霸日炽,摆脱血缘宗族的士阶层异常活跃,如纵横游说之士散游各国,学术思想的传播已不限于父子、师徒之间。战国初年,鲁缪公、魏文侯皆以礼贤下士而闻名,列国卿相养士之风也随之大盛,如著名的战国四公子之徒。而最著名者当属齐国的稷下学宫,自齐威王草创至齐宣王时代达到全盛阶段,成为名噪一时的“学术中心”,四方游士纷至沓来,“邹衍、淳于髡、田骈、接子、慎到、环渊之徒七十六人,皆赐列第为上大夫,不治而议论”,[8]“各著书言治乱之事”[9]。稷下学宫汇集儒、墨、道、法、名、农、阴阳五行等各家学派代表,百家争鸣,诸子学说相互激荡交融,蔚为大观。除资政干禄和学术争鸣外,稷下学宫还兼具授徒讲学功能。
商鞅在世主政秦国时,亦必有私徒属聚集在其周围,或草创政令,或出谋划策,互相切磋。但当商鞅以谋反之名遭车裂之后,商鞅本人身死族灭,其私徒属幸免者自当逃亡于诸侯之间。商鞅之法留于秦,而商鞅之学则可能随其私徒属而传播于各国,稷下学宫中自当不乏议论商君学说者。那么,保留于秦国本土的商鞅之学是否就湮没无闻了呢?探讨秦国的“以吏为师”之制或许有助于我们窥见其间的若干消息。
商鞅虽死,其法未败,而秦国素来有以吏为师的传统。秦孝公用商鞅之道,以刑法为教。孝公去世,惠文王即位之初,“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10]在以愚民为国策的秦国,妇人、婴儿所能言之“法”,只能理解为商鞅的法令,而不大可能是讨论商鞅思想的《商君书》。如果没有广泛的社会宣传教育,秦国的妇孺又何以知晓商君之法?舍“以吏为师”之制无他!
战国末年的韩非也主张教导民众应“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篇》云:“今修文学,习言谈,则无耕之劳而有富之实,无战之危而有贵之尊,则人孰不为也?是以百人事智而一人用力。事智者众则法败,用力者寡则国贫,此世之所以乱也。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11]韩非之说应非原创,当是受了商鞅的影响。因为在成书偏晚的《商君书·定分篇》[12]中,也明确提出“为法令置官也置吏”,“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这样“使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13]同样的主张出现在关系密切的两本书中,恐怕不仅仅是巧合。
将“以吏为师”之制发挥到极致则是在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丞相李斯有鉴于“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闻令下,即各以其私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故“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令到满三十日弗去,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14]显然,这里的“以吏为师”所教之内容已经扩大到医药、卜筮、种树之学,不限于法令。其目的在于蠲除私学《诗》《书》百家语,而医药、卜筮之学自当在吏本身所学范围之内,否则何以教民?
出土的简牍材料证实,秦国的官吏有教民法令的职责,秦国的学僮进用为吏也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和考核选拔。如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记载,墓主人令史喜在秦国担任小吏,同墓出土有《语书》和《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内容,从中可以看出喜负有教民及学僮学习法律的责任。又如《秦律十八种》之《内史杂》曰:“令赦史毋从事官府。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15]律文明确规定,只有“史之子”才有资格在学室学习,其余人等违反者一概视为犯罪。这里的学室,应是一种学校。古时以文书为职务的史每每世代相传,要从小受读写文字的教育。许慎《〈说文解字〉叙》引汉《尉律》云:“学僮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按,《尉律》为汉廷尉所守之律,该律规定学僮年十七以上才可参加选拔为吏的考试。而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墓主喜的相关经历也足以证明汉代《尉律》实源自秦律,许慎之说不妄。如《编年记》云:“今元年,喜傅”;三年“八月,喜揄史”。[16]即始皇元年喜年十七,三年八月即十九岁被进用为从事文书的小吏——史。
《商君书·定分篇》也明确记载:“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17]即是说主管法令的官吏若迁转或死亡,就马上安排接替者学习、诵读法令所说之条文,并为他做出规定,使其在规定的时日内通晓法令条文,如不符合规定,将制定相应的法令治罪。
综上所述,作为史之子的学僮首先要在学室接受识字教育,年十七之后进用为吏必须通过考试方可,其基本条件是必须诵读籀文九千字。作为后备力量,从小吏成长为主法令之官吏,还须熟悉精通法令条文,并再次接受考核。此外,医药、卜筮、种树之学亦在吏的学习范围之内。
有学者质疑秦国本土能产生“商学派”,认为秦国的教育政策仅足以训练足够数量的法律工作人员,而很难发展出对法律政策作理论探讨的学者群。由秦简《内史杂》“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18]的规定可知,秦国的教育世袭仅局限于中层或以上的官吏,平民及下级官员的子弟都没有受教育的机会。再从同墓出土的其他简文内容来看,秦国的中下层官吏得到的教育是专业而技术性的法律条文。现存秦律中,完全没有像《商君书》一样,有法律原则及政策的探讨。另外,从秦国极少输出游士的事实看来,秦国的政治、思想和外交人才都比较枯竭,不得不向外搜求。因此秦国恐怕很难存在商鞅学派。[19]
其实上述顾虑完全是多余的,《史记·李斯列传》记载赵高与李斯密谋篡改始皇遗诏时曾云,“高固内官之厮役也,幸得以刀笔[20]之文进入秦宫,管事二十余年”,“高受诏教习胡亥,使学以法事数年矣,未尝见过失”。[21]赵高之言难免有自夸之嫌,但他由于精通文书律令而被选入宫中,作为王子胡亥的师傅教习法律政令。由此可知,法律政令也是太子学习的内容,并非仅限于中下层官吏。可想而知,秦国的上层官员和贵族子弟也应接受类似的教育。教导目不识丁的民众学习法令,只要教会他们明白法令赏罚的标准即可。而要教育有一定文化素养的官吏或贵族子弟乃至太子学习法令,恐怕不能仅仅局限于此,作为秦政和秦律指导思想的商鞅学说也应在其中。
总之,“以吏为师”之制,迅速养成了一批能够贯彻秦政、法律令的官吏阶层,是秦保持国富兵强的重要条件,也是商鞅的学说和思想得以传承的重要力量。他们有执行国家政策、政令的义务,也有学习和继承商鞅思想的责任。儒家学派的弟子是“学而优则仕”,他们大多是普通的士。而商鞅学派的弟子们则主要是政府部门的各级官吏。商鞅之后在秦国政治舞台上活跃的主政者,他们大多数也可被视为商鞅思想的传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商鞅的影响要远远大于诸子。典型者如李斯,他本与韩非跟随荀卿学习儒学,但入秦后,却摇身一变,服膺商君学说,俨然一法家“巨子”。
[1]持此说者大有人在,如祝瑞开对尸佼思想的论述,详见其撰《先秦社会和诸子思想新探》,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38—141页;林剑鸣对商鞅思想的分析,详见《秦史稿》,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77页;郑良树直接指出商鞅“习杂家(指尸佼)之言”,详见《商鞅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86—87页。
[2]〔汉〕班固撰:《汉书·艺文志》杂家类《尸子》,〔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741页。
[3]〔汉〕司马迁撰:《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349页。
[4]〔汉〕班固撰:《汉书·艺文志》杂家类《尸子》,〔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741页。
[5]〔汉〕班固撰:《汉书·艺文志》杂家类《尉缭子》,〔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742页。(www.chuimin.cn)
[6]〔明〕宋濂:《诸子辨》,顾颉刚标点,北京:朴社,1926年,第27页。
[7]分别见华陆综:《尉缭子注释·前言》,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何法周:《关于尉缭子某些问题的商榷》,《文物》1978年第5期;郑良树:《论〈孙子〉的作成时代》,载《竹简帛书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47—86页。也有论者以《尉缭子》主张用兵以仁义为本,“先礼信而后爵禄,先廉耻而后刑罚”,由此断言其成书于战国晚期。见张烈:《关于〈尉缭子〉的著录和成书》,《文史》第8辑,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按:此说实拘泥于“尉缭为商君学”的窠臼,而《汉志》将《尉缭子》列为杂家本身就说明其思想杂采诸子,未见得主张与商鞅完全一致。而仁义学说也并非孟子才提出,墨子实最早将仁义并举。
[8]〔汉〕司马迁撰:《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895页。
[9]〔汉〕司马迁撰:《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346页。
[10]〔汉〕刘向集录:《战国策·秦策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7页。
[11]〔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19《五蠹》,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452页。
[12]关于《定分篇》的成书,参看拙著:《出土文献与〈商君书〉综合研究》上编第4章第7节的讨论,新北:台湾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3年,第216—223页。
[13]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46页。
[14]见〔汉〕司马迁撰:《史记·李斯列传》,〔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546页。按,此段文字还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其文曰:“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集解》引徐广曰:“一无法令二字。”由此可见,“法令”二字在有的《史记》版本中是没有的。这样理解其实更符合古代“学在官府”和法家一贯主张的“听吏从教”的宗旨。日本学者泷川资言已注意到《秦始皇本纪》和《李斯列传》记载的差别,还指出《通鉴·秦纪》作“若有欲学法令者”。见:〔汉〕司马迁撰:《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卷6,〔日〕泷川资言考证,〔日〕水泽利忠校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67页。
[1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06—107页。
[1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6页。
[17]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40—141页。
[1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06—107页。
[19]冯树勋:《从商君书辑定年代看古籍整理的几项要素》,《书目季刊》2004年第38卷第3期,第73页。
[20]《史记·张丞相列传》张守节《正义》曰:“古用简牍,书有错谬,以刀削之,故号曰‘刀笔吏’。”见〔汉〕司马迁撰:《史记·张丞相列传》,〔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678页。
[21]〔汉〕司马迁撰:《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549—25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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