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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的爵制改革:深入剖析

【摘要】:从上文对商鞅爵制内容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秦国的爵制称为因功拜爵更为恰当。《史记·商君列传》讲商鞅变法实行爵制时谓“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是对此很好的注解。综上所述,商鞅爵制相当复杂,绝非“斩一首者爵一级”的军功授爵所能涵盖。总之,商鞅变法的爵制改革是战国时代尚贤、尚功等观念在制度上的直接反映。

1.爵制正名——秦爵不等于军功爵辨析

秦国的爵制有其发展演变的过程,《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的二十等爵是其最后的完成形态,《境内篇》所言爵制保留有更为早期的痕迹。为了适应战国形势发展的需要,秦爵的一个突出特点即同军功紧密结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把秦爵制称为“军功爵”。但是由于秦的爵制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因此这种说法实际上欠妥当。

从上文对商鞅爵制内容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秦国的爵制称为因功拜爵更为恰当。《史记·商君列传》讲商鞅变法实行爵制时谓“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是对此很好的注解。此外,尚可补充如下几点:

第一,商鞅的变法令即已表露出其爵赏不限于军功的原则,其文曰:“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151]而众所周知,“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152]既然“告奸与斩首同赏”,这就表明告奸者亦可获得爵赏,换言之,爵制的授予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这样一条材料:“《捕盗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153]这条律文表明当时秦国法律对在军功之外的其他方面有功之人,如抓捕盗贼者,皆赐予爵位。

第二,商鞅个人的经历亦是典型的例证。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孝公采纳商鞅之农战政策,“居三年,百姓便之。乃拜鞅为左庶长”。这里商鞅受封左庶长之爵位显然不是因为军功,而是因为政绩卓著。

第三,严格实行论功受爵赏的原则。秦昭王时,秦大饥。应侯提议用五苑之果蔬来赈济民众,遭到昭王的回绝,因为“吾秦法:使民有功而受赏,有罪而受诛。今发五苑之蔬草者,使民有功与无功俱赏也。夫使民有功与无功俱赏者,此乱之道也。夫发五苑而乱,不如弃枣蔬而治”。[154]史书确载秦国非功赐爵的仅有三例:秦昭王二十一年(前286),“(司马)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155]这是商鞅变法后、秦王政以前唯一的一次非功赐爵诏令。秦昭王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均有徙民的记载,但都是“赦罪人”,并无徙民赐爵的记录。秦始皇二十七年、三十六年两次赐民爵。上述事例说明秦爵尚功,且不轻易赐爵。

第四,关于劳爵。由于军功爵的限制和晋爵标准非常严格,对有战功而不够晋爵资格的人,商鞅还规定了“劳”以补其不足。《境内篇》一再“劳、爵”并称。睡虎地秦简《中劳律》云:“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156]此“劳”与《墨子·号令篇》“数使人行劳,赐守边城关塞、备蛮夷之劳苦者”[157]所“行”之“劳”同。古时劳绩常以日计算,有功时即“赐劳”若干日,有过时则罚若干日。秦的“赐劳”“致劳”,或如睡虎地秦简《军爵律》“从军当以劳论及赐”[158],这里的“劳”皆指劳绩,虽然不及爵位尊贵,但也是身份和荣宠的一种表征。

综上所述,商鞅爵制相当复杂,绝非“斩一首者爵一级”的军功授爵所能涵盖。社会各个阶层的个体获得爵位这一身份进阶,无论难易,均有路径。即便未达到晋爵标准的,有功还可得到劳赏。因此,这种爵制就充分鼓舞人心和刺激人们的功利进取之心而言,是非常完善的制度。

2.爵制的具体内容

商君书》所见之爵制,如《境内篇》所说大致包括十六个等级。而按照《史记·商君列传》所言,“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159]各个爵等在田宅、臣妾、服食等方面的待遇是有别的,仅以传食待遇为例,睡虎地秦简为我们提供了珍贵的资料。秦简《传食律》规定:“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160]律文谓爵为大夫、官大夫以上的,按其爵位规定供应饭食。整理者注曰:“官士大夫,指秦爵第五级大夫和第六级官大夫。《汉旧仪》:‘大夫,五爵,赐爵五级为大夫,大夫主一车,属三十六人。官大夫,六爵,赐爵六级为官大夫,官大夫领车马。’又:‘令曰:秦时爵大夫以上,令与亢礼。’”准此,则秦时爵制的等级是非常严密的,不同爵级的待遇是有专门规定的,自第五级大夫开始即配备一辆马车,显示出超乎前四级的尊贵性。大夫以下的爵位仅传食的待遇显然就差了很多,《传食律》紧接着说:“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酱半升,采(菜)羹,芻藁各半石。宦奄如不更。”[161]整理者注谓:“不更,秦爵第四级,《汉旧仪》:‘不更,四爵,赐爵四级为不更,不更主一车四马。’谋人,据简文当为秦爵第三级簪袅的别称。”律文显示爵为不更的传食待遇与宦者相同。至于上造以下的低级爵位,其传食待遇为“糲米一斗,有菜羹,盐廿二分升二”,与“官佐、吏毋(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之类人等等同。[162]

爵制的赏赐包括劳役豁免、赋税豁免,赐田、宅、钱财等,有罪可抵偿;死后还可以在墓上封树。这些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时秦法之严酷及百姓负担之重,否则它不会制定得如此详细,对百姓的诱惑力也不会如此之大。

商鞅变法以来的爵制改革与西周春秋以来的公侯伯子男之五等爵制已迥然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获取爵位的标准不同。以前得封五等爵者,或为功勋,或为宗室,或为先王后裔,或为强有力者,不必有功于国。而秦国的新爵制则只限于有功者,它是按照有功授爵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的原则来推行的。故虽宗室,无军功,亦不得属籍封爵。第二,有爵者的待遇不同。以前封爵,均授民、授土,是封地内的君长。而新爵制下除彻侯等高爵外,一般只有爵名,而无封土。即使是获得封土的高爵,他们所拥有的也仅是封地内的税收,对封地并无管理权。因此,有爵者大多无土可私,无民可子,爵名与封土分离。第三,爵位的时效不同。以前的爵位,一经授予,即可世袭,极少变动。而新爵制则有功者进爵,有罪者夺爵。随时可以予夺,较少固定性。

总之,商鞅变法的爵制改革是战国时代尚贤、尚功等观念在制度上的直接反映。当时秦国的爵制并不局限于军功,在其他方面有功之人皆可获赐爵位。军功爵、纳粟拜爵、捕盗赐爵、告奸获爵等名目,恰好反映了秦国坚持法家信赏必罚的治国方略。国家鼓励民众的重要措施就是赐爵,民众的斩敌首和纳粟等行为都以争得爵位为实际目的,这就使民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致,显然有助于上下一心。

如果说西周春秋时期君主的“赐命”凝聚了广大的贵族阶层,那么战国时期的爵制特别是军功爵制和纳粟拜爵等则调动了广大民众的积极性。从“赐命”到“赐爵”,表现的并不仅仅是赏赐方法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反映了在政治舞台上普通民众地位的加强。相对于西周春秋以来的贵族世袭五等爵制和世卿世禄制,军功爵制在战国时期是一种很有活力的政治体制。对于摧毁诸侯割据的封建政治,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爵制可谓功莫大焉!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爵制在战国至秦代的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当时社会的不断分化,有些无爵或低爵者的经济地位也会超过爵位较高者。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曾记载上造甲偷盗一只羊[163],上造是秦爵第二级。而其中《封诊式》的《群盗》章,则记载士伍(无爵者)数人共同抢劫公士某家,“盗钱万”,[164]公士是一等爵。从这两支简文可以看出,低爵的公士某显然要比高爵而盗羊的上造甲富有得多。这就提醒我们简单地以爵制的等级来分析当时的社会及其阶层,未必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1]《史记·六国年表》与《商君列传》同,均作“三十一县”,独《秦本纪》作“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日人泷川资言取清儒俞樾之说,认为“古三四字多积画,往往致误”,《秦本纪》的“四”应为“三”之误。见〔汉〕司马迁撰:《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卷5,〔日〕泷川资言考证,〔日〕水泽利忠校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32页。

[2]〔汉〕司马迁撰:《史记·秦本纪》,〔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03页。

[3]〔汉〕司马迁撰:《史记·商君列传》,〔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229—2231页。

[4]此处的标点从日人泷川资言之说并略有改动,见〔汉〕司马迁撰:《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卷68,〔日〕泷川资言考证,〔日〕水泽利忠校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354—1355页。

[5]晁福林:《商鞅变法史事考》,《人文杂志》1994年第4期,第72页。

[6]刘咸炘:《子疏》第8《商鞅篇》,成都:尚友书塾,1924年刻、1927年修版,第73页。

[7]陈启天:《商鞅评传》,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23页。

[8]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页。

[9]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0—23页。

[10]马宗申注释:《〈商君书〉论农政四篇注释》,北京:农业出版社、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年,第1页。

[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03页。

[12]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见〔汉〕司马迁撰:《史记》,〔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82页。

[1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95页。

[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4—25、28页。

[15]陈启天注释时引用朱师辙说:“朱说:‘权,势也。’《管子·君臣篇》‘以援外权。’不以民之有外交势力者任爵与官,则民不贵学问,从事游说,故重农。是爵任二字宜乙正矣。”见陈启天校释:《商君书校释》,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9页。

[16]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7页。

[17]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28页。

[18]〔汉〕刘向集录:《战国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20页。

[1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29—130页。

[20]〔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4《和氏》,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97页。

[21]〔战国〕吕不韦:《吕氏春秋新校释》六论之《士容论第六·上农》,陈奇猷校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718页。

[22]蒋礼鸿注解时转引王说,见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0页。文中凡引王说皆出自此书,余不注。

[23]此处的“赋”字原作“贱”字,注家通谓系“赋”字之误,兹从之。

[2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70—71页。

[25]此文“取”,聚也;“庸”借为“傭”。

[26]蒋礼鸿认为“‘而庸’属上句绝,言不呰窳而为人傭也”。(见《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页。)按:如此断句虽则“惰民不窳而庸”一句文意可通,但与上下文意抵牾,此段首句即言“无得取庸”,“惰民不窳而庸”显然与此矛盾;此句下紧接着说“民无所于食,是必农”,若“惰民不窳而庸”,则民即“有所于食”而不农了。故蒋说不确。

[27]清儒俞樾在校正此句时根据前文“爱子不惰食”一句,认为后文“爱子、惰民不窳”一句当于“爱子”后增补“不惰食”三字,其说广为校者信从,但也有人如蒋礼鸿持反对意见。按:此处应从钱熙祚校本(即指海本,亦即丛书集成初编本),删去“不惰食”三字。钱本删去“不惰食”是根据明人董说的《七国考》卷2引文而来的。除此之外,尚有两点理由:其一,据学者研究,《商君书》全书语词有一突出特点,即“追加式反复”,全书24篇中“追加式反复”共出现52次。与《垦令篇》此句类似的句式在《商君书》中不乏其例。(见李索:《商君书追加式反复述略》,《古汉语研究》2001年第2期,第34—36页。)下文紧接着有“大夫家长不建缮,则农事不伤;爱子、惰民不窳,则故田不荒”一句,由此我们判断“爱子不惰食”一句中的“不惰食”三字疑为衍文。其二,窳,意即苟且偷生,与“不惰食”显然语意重复。

[28]按:这里的“余子”注家多谓乃指贵族卿大夫的庶子。“世”或疑乃册之讹,谓按余子之册籍而使力役;或谓“世使”,以其世次使之。两说似皆可。“解舍”为战国法制术语,谓免除兵役及其他徭役。《韩非子·五蠹篇》“故事私门而完解舍”可证。“高其解舍”者,谓提高免除兵役的条件。“甬官”指平斗斛之官。“槩”,原意指平斗斛所用的木板,这里是指所食有一定限额。“辟”通“避”。

[29]〔汉〕许慎撰:《说文解字注》入部,〔清〕段玉裁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24页。

[30]〔汉〕许慎撰:《说文解字注》出部,〔清〕段玉裁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73页。

[31]此为王时润的看法,参见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8—9页。

[32]陈启天注曰:商酤少三字严校本作“商贾少”,影范本及崇文本俱作“商估少”。简说:“估殆酤字之误。《说文》:‘酤,宿酒也;一曰卖酒也。’盖业酒浆者亦曰酤。商酤少谓业酒浆者少耳。”今据改。见陈启天校释:《商君书校释》,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2页。

[3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30页。

[34]此处的“之”如王时润说,当释为“其”;简书曰:“厮即厮养,与舆徒同类。”“重”字,朱师辙释为“多也”;蒋礼鸿等认为“重当作童”,童为僮奴本字,厮、舆、徒、童四字同类并列。颜师古曰:“厮,析薪者。舆,主驾车者。”“者”,蒋礼鸿以为“者疑当作皆”。以上诸说皆见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7—18页。

[35]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7页。

[36]此文“诛愚”二字注家多从“诛”字着手,谓“诛”“朱”义近于“愚”。但结合上下文,“诛愚乱农之民”当指不安心农作的人,如果他们愚鲁,就不可能四处游荡取食。按照商鞅本人对民众的理解,聪明多智谋者一般不会“务疾农”。可见作“愚钝”解于文意未安。蒋礼鸿看到了旧说的问题所在,指出“诛愚”乃叠韵连语,诛愚者与作鄂一声之转。诛愚者,正谓桀巧之民,不安于农,且足以招致愚心躁欲之民相与他务,故曰乱农耳。见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第14页。其说甚确,兹从之。

[3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29—130页。

[38]夏纬瑛校释:《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北京:农业出版社,1979年,第13页。

[39]黎翔凤撰:《管子校注》卷23《轻重甲》,梁运华整理,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423页。

[40]“车牛舆重设必当名”一句,注家见解分歧较大。朱师辙据《广雅》:“舆,载也。”《说文》:“设,施陈也。”认为此句谓回时车牛多载货物,必罚之当名应役。明人冯觐以“车牛舆重”为句,“设”属下读,注“重”为“粮食辎重也”。(见朱师辙:《商君书解诂定本》,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据1948年广州排印本增补重印,第9页。)蒋礼鸿谓“重,谓载重物车也。车牛皆征发之,则载少车轻行速”。(见《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8页。)高亨据《一切经音义》卷15引《通俗文》“雇车载曰僦”而认为取僦即雇别人的车去送粮。“车、牛、舆重设必当名”则是指车牛所载的重量在服役时必须和官册所注明的重量相当。(见《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1—52页。)按,“僦”与“庸”当以蒋礼鸿说为是,蒋氏曰:“往曰僦,返曰庸,文相避耳。此谓送粮之车无论往返皆不得私受人载而取值。”前文既已禁止往返私受雇,则朱说“回时多载”云云显然与之抵牾,不足据。睡虎地秦简《司空律》云:“官府假公车牛者□□□假人所。或私用公车牛,及假人食牛不善,牛胔;不攻间车,车空失,大车轱盭;及不介车,车藩盖强折裂,其主车牛者及吏、官长皆有罪。”(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81页。)该律文告诉我们当时有人向官府雇车来承担运输军粮的徭役,但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4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23页。

[4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6页。

[43]〔汉〕司马迁撰:《史记》,〔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230页。

[44]刘如瑛注谓:“朴,读为仆,依附之意。”并举《管子·地员》“累然如仆累”尹知章注:“仆,附也。”《去强》:“六者有朴,必削。”此“朴”亦当读为“仆”。其说甚确,兹从之。见刘如瑛:《诸子笺校商补》,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178页。

[45]陶鸿庆云:“私输粮,即下所云盗粮,谓奸民私售者也。输粮者不私稽,即下所云。送粮谓官役输送者也。不私稽,谓予以程限,不得稽留也。输粮上不当有盗字。(下文云“令送粮无取僦,无得反庸。车牛舆重设,必当名。然则往速徕疾,则业不败农”即输粮者不私稽之义。)‘送粮者不私’五字重复无义,当为衍文。令辄正其文云:又使军市无得私输粮,则奸谋无所于伏。输粮者不私稽,则轻惰之民不游军市。盗粮者无所售,轻惰之民不游军市,则农民不淫,国粟不劳,则草必垦矣。”按:陶说甚确,兹从之。见陶鸿庆:《读诸子札记》,《制言》1936年第26期,第3—4页。

[46]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叙》,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页。

[47]杨宽指出这里的“市租”即是指“军市之租”,所论甚是。参见杨宽:《从“少府”职掌看秦汉封建统治者的经济特权》,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1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24页。

[48]〔汉〕司马迁撰:《史记》,〔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449页。

[49]此处的路,或释为露,或释为羸;或以为路军应作“路旦”,旦即亶之省通字,亦作瘅,病也。[详见诸祖耿编撰:《战国策集注汇考》(增补本),南京:凤凰出版社,2008年,第651页。]按:此处当以羸为是,即伤、残、疲、惫之义;而据王引之《经义述闻》卷26“林烝天帝皇王后辟公侯君也”条说:“古者‘军’与‘群’同声,故《韩诗外传》曰‘君者,群也。’故古‘群臣’字通作‘君臣’。”(详见 〔清 〕王引之撰:《经义述闻》,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611页。)则“群”通“君”。上文言士输私财数语,皆民之所费,故路军即路群,当耗费民力解。

[50]〔汉〕刘向集录:《战国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435—436页。

[51]此印为上海博物馆藏品,收录于罗福颐主编,故宫博物院编:《古玺汇编》第5708号,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519页。据该书的编辑说明,“古玺是指秦以前的官私玺印。目前传世的古玺,则大都是战国时期的遗物”。见原书第1页,出处同上。

[52]详见汤余惠:《战国铭文选》,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42页。

[53]这两封家书的内容是名惊和黑夫的两兄弟在军中向家里要求寄衣物和钱,家书中说如果丝布价格贵,就让家里直接寄钱,他们可以在军队驻扎处买到。详见湖北孝感地区第二期亦工亦农文物考古训练班:《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座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9期,第53页。

[5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46页。

[55]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9页。

[56]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第98页。

[5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84—85页。

[58]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5页。

[59]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5页。

[60]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3—44页。

[61]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86—87页。

[62]参见杨宽:《云梦秦简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载《上海博物馆集刊》(1982年),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27—135页。

[63]李零:《〈商君书〉中的土地人口政策与爵制》,载《李零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86页。

[64]〔清〕孙希旦撰:《礼记集解》,沈啸寰、王星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92—393页。

[65]〔汉〕班固撰:《汉书·食货志》,〔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4页。

[66]〔汉〕班固撰:《汉书·刑法志》,〔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081—1082页。

[67]李零:《〈商君书〉中的土地人口政策与爵制》,载《李零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85页。

[68]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29页。

[69]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2页。

[70]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91页。

[71]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9页。蒋礼鸿认为一除当作级役。

[72]〔汉〕司马迁撰:《史记》,〔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230页。

[73]关于军功赐田与普通民户授田的关系,目前尚存在争议:传统看法认为两者是性质不同的授田。近年来有学者对旧说发起挑战,认为两者从本质上讲皆是国家授田制,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军功授田是以普通份地授田为基础的。见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4页。

[7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77页。

[7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78—179页。(www.chuimin.cn)

[76]按:秦简律文中的“盗”和“贼”含义和后世不同。“盗”是指侵犯他人财物,而“贼”则指伤害他人的人身。

[7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18页。

[78]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第11页。关于简文当中的“畛”“亩”“顷”“阡”“陌”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学界争论不已,迄无定论。欲辨明此问题需另撰文,兹不做讨论。

[79]此说由李昭和首倡,见李昭和:《青川出土木牍文字简考》,《文物》1982年第1期,第25—26页。罗开玉也赞同此说,参见罗开玉:《青川秦牍〈为田律〉再研究》,《四川文物》1982年第3期,第21—22页。

[80]黄盛璋:《青川新出秦田律木牍及其相关问题》,《文物》1982年第9期,第72页。

[81]张金光:《秦制研究》第2章第4节附论青川秦牍诸问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40—147页。

[82]〔汉〕司马迁撰:《史记·秦本纪》,〔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09页。

[8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5页。

[84]〔汉〕司马迁撰:《史记·秦始皇本纪》,〔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36页。

[85]〔汉〕桓宽:《盐铁论》(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第52页。

[86]简书曰:“不官无爵,文意晦塞不完。疑是故下脱非疾农力战五字。”见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0页。高亨认为此句当作“是故不作壹,不官无爵”。见《商君书注译》附录之《商君书新笺》,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18页。按:事农战即作壹,两说或皆可通。

[87]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0页。

[88]〔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399页。

[89]《广雅》云:“乞,与也。”(见〔清〕王念孙:《广雅疏证》,钟宇讯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98—99页。)《说文》云:“与,赐予也。”(见〔汉〕许慎撰:《说文解字注》,〔清〕段玉裁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715页。)故此处的“乞”即“赐予”。

[90]关于“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一句,由于理解不同,断句分歧较大,问题主要集中在对于“军爵”“公爵”有无之辨上。

[91]此处原文脱“十”字,因这里与百人之将并列的“屯”应是五十人的编制,而非五人。杨宽最早指出这一点,详见杨宽:《战国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51页页下注;李零在此基础上更从《续汉书》、睡虎地秦简、上古音韵等三方面予以补充论证,其说可从。参见李零:《〈商君书〉中的土地人口政策与爵制》,载《李零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90页。

[92]“五百主”,朱师辙、高亨等皆解释为“五百人之长”。实际上,结合青海大通上孙家寨汉简的材料可知,“五百主”实即秩五百石之官,下文的“六百之令”“七百之令”“八百之令”实即秩六百、七百、八百石之官,“二五百主”即“千石之令”,全部是以秩级而称。参见李零:《〈商君书〉中的土地人口政策与爵制》,载《李零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91页。

[93]此处的断句从蒋礼鸿的说法,见《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6—118页。

[94]“夫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十七字,各本均在上文“能人得一首则复”句下,孙诒让主张移于此处,并谓“夫劳爵”三字为衍文,又疑“能”为“耐”之借字。(见朱师辙:《商君书解诂定本》,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据1948年广州排印本增补重印,第72页。)注者多从其说,蒋礼鸿还认为“其县”二字亦蒙后文而衍。(见《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5页。)

[95]“其县四尉,訾由丞尉”,朱绍侯以为“四”即“国”字,形似致讹。“县”即“悬赏”的“悬”,“訾”作“评量”解。大意是劳爵悬赏由国尉评量,赐赏则由县丞、县尉执行。见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58页。按:此说似亦可自圆其说。

[96]朱师辙说:“一除”,“一”字疑衍。见朱师辙:《商君书解诂定本》,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据1948年广州排印本增补重印,第74页。

[97]严校本原作“人”,朱师辙曰:“得人当作得入。”(见朱师辙:《商君书解诂定本》,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据1948年广州排印本增补重印,第74页。)注者多从其说,兹从之改。

[98]此处断句从刘如瑛之说。规当读为窥,谏与间音同字通。商鞅、韩非等法治主义者均主张在军政部门设“间”以为耳目,且有监督之用。本文即谓“间”者对战斗不力者处以黥劓之刑,以儆众士。详见刘如瑛:《诸子笺校商补》,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192页。严校本原文“千人環睹谏黥劓于城下”,严校本删去谏字。朱师辙云:“规各本作img,亦误。当从緜眇阁本作规。”孙诒让曰:“環当为轘,声同字通。《说文》車部云:‘轘,車裂人也。’”孙说亦与上下文难通。因为下文尚有黥劓之刑,车裂已是死刑,不得再加刑。

[99]陶鸿庆云:“壹乃臺字之误,谓搆木为臺,以便瞭望也。”见陶氏:《读诸子札记》,《制言》1936年第26期,第15页。

[100]此处的“士”字原文作 “出”,俞樾云:“出字疑当作士,古书士、出字多互误。”见俞樾:《诸子平议》,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第402页。注家多从其说改之,下不赘引。

[101]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46—147页。

[102]于鬯认为“士公”应是“公士”的误倒,论者或从其说乙正原文。见〔清〕于鬯:《香草续校书》,张华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466页。

[103]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4页。

[104]见邵文利、杜丽荣:《〈汉语大词典〉等工具书“军爵”、“公爵”条目献疑》,《学术界》2004年第6期,第137页。

[10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92—94页。

[106]杜正胜:《从爵制论商鞅变法所形成的社会》,《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6本第3分,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5年,第501页。

[10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93页。

[108]朱绍侯:《商鞅变法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零陵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68页。

[109]刘乐贤:《睡虎地秦简日书注释商榷》,《文物》1994年第10期,第35页。

[110]《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云:“阳日,百事顺成。邦郡得年,小夫四成。以祭,上下群神飨之,乃盈志。”这里的“小夫”联系上下简文绝对看不出是一种爵称,与前文“邦郡”对举,视为小民反倒更为妥当。详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81页。

[111]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5—38页。

[112]这里说“二级以上至不更命曰卒”,可见有爵二级至四级者,在军中仍是作为士卒,与普通士卒同编为伍。但从第五级即大夫一级开始已算高爵而不与士卒为伍。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云:“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17页。)这条简文可证大夫一级爵位较前四级待遇高。

[113]胡大贵:《商鞅制爵二十级献疑》,《史学集刊》1985年第1期,第8页。

[114]张金光:《秦制研究》第11章爵制第3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760—766页。

[115]李零:《〈商君书〉中的土地人口政策与爵制》,载《李零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89页。

[116]秦简《司空律》中不乏其例,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88—91页。

[117]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50页。

[118]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9页。

[119]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5页。

[120]〔汉〕刘向集录:《战国策·秦策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92页。

[121]〔汉〕司马迁撰:《史记·苏秦列传》,〔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265页。

[122]〔汉〕司马迁撰:《史记·乐毅列传》,〔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434页。

[123]〔汉〕司马迁撰:《史记·范雎蔡泽列传》,〔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410页。

[124]〔汉〕刘向集录:《战国策·秦策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20页。

[125]〔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周纪二》“显王三十六年”条,〔元〕胡三省音注,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8页。

[126]〔宋〕范晔撰:《后汉书·百官志五》“关内侯”条注,〔唐〕李贤等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30页。

[127]参见拙著:《出土文献与〈商君书〉综合研究》上编《商君书》分篇成书时代考证,新北:台湾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3年,第196页。

[128]胡大贵:《商鞅制爵二十级献疑》,《史学集刊》1985年第1期,第8页。

[129]这里的“甲首”应指着铠甲之敌军,在战争中要斩获甲士之首是比较困难的事情,因此普通士兵斩一首即赐爵一级。或谓着铠甲者应是军吏,身份比一般士卒要高,因此赏赐也相应较大。未详孰是,聊备一说。

[13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31页。

[131]杜正胜:《从爵制论商鞅变法所形成的社会》,《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6本第3分,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5年,第505页。

[13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57—258页。

[133]湖北孝感地区第二期亦工亦农文物考古训练班:《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座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9期,第61页。整理者从云梦四号墓出土的器物形制与十一号墓,以及其他地区战国晚期墓或秦墓出土的同类器物相比较判断,认为该墓的年代当在秦统一以前。

[13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60页。

[13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46页。

[136]〔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399页。

[137]详见杜正胜:《从爵制论商鞅变法所形成的社会》,《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6本第3分,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5年,第502—503页。

[13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93页。

[139]〔日〕西嶋定生:《二十等爵制》,武尚清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第62—63页。

[140]〔汉〕司马迁撰:《史记·商君列传》,〔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230页。

[14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31页。

[142]〔汉〕司马迁撰:《史记·李斯列传》,〔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561页。

[143]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3页。

[144]朱师辙:《商君书解诂定本》,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据1948年广州排印本增补重印,第19页。朱氏引《商君列传》原文有遗漏,断句亦有误。此处的标点从日人泷川资言之说,〔汉〕司马迁撰:《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卷5,〔日〕泷川资言考证,〔日〕水泽利忠校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354页。

[145]《左传》僖公十三年(前647)记载晋惠公在位期间由于连年灾荒,仓廪空虚,向邻近的秦国买粮。“秦于是输粟于晋,自雍及绛相继,名之曰‘泛舟之役’。”见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345页。

[146]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页。

[147]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3—34页。

[148]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8—39页。

[149]〔汉〕司马迁撰:《史记·秦始皇本纪》,〔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24页。

[150]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05页。

[151]〔汉〕司马迁撰:《史记·商君列传》,〔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230页。

[152]〔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17《定法》,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399页。

[15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47页。有学者指出这条律文说明军功爵制不仅适用于军功,而且也颁赐给捕盗有功的人,以此类推,也可以颁赐其他方面有功的人。(见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2页。)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无疑夸大了军功爵制的范围。按照商鞅及其学派信赏必罚的治国方略,对社会各个阶层的有功者进行适当的赏赐包括赐爵是顺理成章的,不必仅限于军功。

[154]〔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17《外储说右下》,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337页。

[155]〔汉〕司马迁撰:《史记·秦本纪》,〔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12页。

[15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35页。

[157]〔清〕孙诒让撰:《墨子间诂》,孙启治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587页。

[15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92页。

[159]〔汉〕司马迁撰:《史记·商君列传》,〔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230页。

[16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01页。

[16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02页。

[16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03页。

[16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73页。

[16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