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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家商鞅:武功爵制考析

【摘要】: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投身行伍,军功爵制应运而生。军功爵即按照战功授予的爵位,商鞅推行军功爵制的初衷是奖励民众从事战争。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出军爵和公爵的分别,相反它似乎更倾向于说明因军功所获之爵位也是适用于官吏的。这就表明军功获爵是适用于军队和地方的,并不存在所谓两套爵制系统。但从其内容来看,并无所谓“军爵”及与之相关的记录。他认为“出公爵”是指“校”“徒”“操”出于二十等爵外。

战国时代,随着兼并战争的进一步扩大,各国都需要大量人力投入到疆场之上。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投身行伍,军功爵制应运而生。军功爵即按照战功授予的爵位,商鞅推行军功爵制的初衷是奖励民众从事战争。《韩非子·定法篇》云:“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88]在商鞅的爵制中,按军功赐爵的军功爵制所占的比重最大,也最为重要。《商君书》中关于军功爵的记载又以《境内篇》最为集中。

1.《境内篇》所见军功爵制辨析

本篇文字浅白,虽无所谓微言宏论,但由于内容分合窜脱现象比较严重,故文意晦涩难通。小到标点断句、大至爵制的具体含义,自古及今,学界争论不休。为讨论方便计,兹抄录原文如下: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其有爵者乞[89]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90]。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五[十][91]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五百主[92],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将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国封尉,短兵千人。将,短兵四千人。战及死吏,而轻短兵,能一首则优。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褭。[故爵簪褭,]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者,就为大良造。]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93]

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夫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 [94]其县四尉 [95],訾由丞尉。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96]除庶子一人,乃得入[97]兵官之吏。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能,无给有爵人隶仆。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

其攻城围邑也,国司空訾其城之广厚之数。国尉分地,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为期,曰:“先已者当为最启,后已者訾为最殿。再訾则废。”内通则积薪,积薪则燔柱。陷队之士,面十八人。陷队之士,知疾斗,不得斩首;队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死,则一人后;不能死之,千人环规,谏黥劓于城下[98]。国尉分地,以中卒随之。将军为木壹[99],与国正监与王御史参望之。其先入者,举为最启;其后入者,举为最殿。其陷队也,尽其几者;几者不足,乃以欲级益之。

关于本篇的爵制,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关于“军爵”“公爵”有无之辨。

本篇开头“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一处该如何断句,历来注家之间颇有歧见,并进而产生了“军爵”“公爵”有无之争。

第一种观点以高亨为代表,断军爵、公爵为句,认为“军爵”与“公爵”相对,则此句读为:

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士[100]。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101]

高亨解释说,公爵是相对于军爵而言的,如行政官吏的爵位与不任官职的人的爵位等是,只有军爵不在其内。

而另一种观点则以蒋礼鸿为代表,将“爵”字单断,认为无“军爵”“公爵”之分,其句读如下:

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公士[102]。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103]

按,由下文可知《境内篇》所述爵制的最低一级是“公士”,“校徒操”无疑是低于一级爵“公士”的。如果按照第二种方法断句,将“公士”再次列于“校徒操”之后很显然是不妥的。因此第二种说法于上下文意上存在明显的纰漏。

同样,第一种观点也难免求之过深,以此句中的“军”字为例即可说明。《境内篇》开篇提及有爵者按规定可赐予无爵者作为庶子来为其服务。“其役事也”与“其无役事也”相对,若“军”字从前句断,“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是指有军事行动时,庶子就跟随其大夫到军中服务。因此若以“军”字属下,句读为“随而养之”,其义亦与“随而养之军”同。换言之,“军”字从上断还是从下读,丝毫不影响文意。[104]《韩非子·定法篇》引用商鞅之法云:“‘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出军爵和公爵的分别,相反它似乎更倾向于说明因军功所获之爵位也是适用于官吏的。最直接的证据是本篇中关于拜爵受赏的规定,“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其县四尉,訾由丞尉”。这里是说在军中对斩首之功先做出核实,其具体赐爵及赏赐则要由将士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地方行政官员来予以落实。这就表明军功获爵是适用于军队和地方的,并不存在所谓两套爵制系统。

反观《汉书·百官公卿表》,该书详细记载了沿用秦代的各级爵位,总称曰爵,未有军爵、公爵之分。如果有所谓军爵、公爵之别,那么《商君书》全书再无“军爵”二字似乎不合常理。

值得一提的是,云梦睡虎地秦简有《军爵律》[105],是秦律十八种之一。但从其内容来看,并无所谓“军爵”及与之相关的记录。它主要讲的是因军功获爵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赐爵的步骤及功用等,与《境内篇》所载相距甚远。

与以上纠缠于军爵有无的说法不同,朱师辙则不以“出”字为误写,他断句为:“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已上……”他认为“出公爵”是指“校”“徒”“操”出于二十等爵外。那么他的观点是否可靠?这还取决于我们对“校徒操”身份的判定。

此外,台湾学者杜正胜亦赞同朱师辙的断句,但他认为“出公爵”当谓校、徒、操无军功而获爵公士,其爵乃公所颁给。公爵二字不构成一个术语。如此则上引《境内篇》那段文字乃豁然可解。[106]按,这一解释虽然文通字顺,但明显有悖军功爵制的根本原则——无功不得授爵,睡虎地秦简《军爵律》有一条律文即足以反证杜说之非。其文曰:“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107]由此可见一级爵“公士”并非无功而直接由公所颁给,爵级的获得同样需要有军功斩首方可。

其次,一级爵等以下者的身份辨析。

关于“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一句,朱绍侯认为其中的“小夫”是爵名,这从“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可证。在“小夫”之上还应该有两个爵名,由于史书失载,现已无从查考。[108]而另有学者则认为“小夫”即“匹夫”,是指没有爵位的人。[109]我们同意后一种看法,遍查《睡虎地秦墓竹简》简文,并无“小夫”作爵称讲的例证[110]。秦简中频繁出现的多为从公士到不更的低级爵位,与这些低级爵位并列的并无“小夫”这一爵称,可见“小夫”并非爵称,其身份应为普通民众,他们参军一般是做杂役,并非正式的士兵。

关于“校、徒、操”的身份,学界也看法不一。朱绍侯把《境内篇》的“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句中的“校徒操”视为三级爵位,即校、徒、操三个一级以下的爵位,与一级以上的十七等爵不同。[111]虽然这样正好符合二十级的级数,但有两点疑问:其一,如果一级公士以下还有三级爵位校、徒、操,那么“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的“小夫”,也应视为一级爵位。若此,加上校、徒、操就是四级,再加上十七级,总数已为二十一级。其二,“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句同下文“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一句,显然是相对应的。后句的意思很清楚,有二级上造以上至四级不更爵位者,称为“卒”。[112]这里的“卒”,显然不能说成是一个爵等。前句的意思应该是有一级公士爵位以下至小夫(无爵),称为“校徒操”。因此,“校徒操”也不应该看作是爵位名称。[113]

与朱说不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校徒操”是军中地位较低者,但具体意见分歧仍比较大。高亨认为“校徒操士即教育操练的士兵”;张金光则认为高说于文字虽可通,然而于其事大不合。从全篇内容来看,“校徒操”这部分人在军中的地位甚低,是从事苦力的劳动者。张结合大量秦简材料及传世文献指出“校”乃“技”之误,“出”为“掘”之坏误。“校徒操出”当作“技徒,操掘”。“技徒”乃其兵种名类,“操掘”乃其业。简言之,此乃军中之工程兵,其作者乃为军中之最苦重且最危险者[114]。李零则据下文“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判断,“校、徒、操”是由高到低排列的军中徒役之名。[115]

以上三种说法把“校徒操”或视为负责教育操练的士兵、工程兵,或看作军中徒役。比较而言,我们更赞同最后一说,即认为他们是军中徒役。准确地说,他们应该是军中担任一定职事的小吏。除已有论据外,尚有几点可资补充。其一,后文讲攻城围邑时云:“国司空訾其城之广厚之数。国尉分地,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为期,曰:‘先已者当为最启,后已者訾为最殿。再訾则废。’内通则积薪,积薪则燔柱……”这里是说在围攻敌国城邑之前,“国司空”先测量城墙的宽度、厚度,然后再由“国尉”划分地段,让徒、校来负责各自的区域。从对他们完成进度快慢的赏罚来看,最严重的赏罚是“废”,即革职,这与秦律当中对工师、田啬夫、牛长等负责具体任务的小吏的处罚是一致的,因为秦律对于无职务的普通小民,处罚一般是“谇”“鞭笞”或“黥劓”。其二,相关律文显示,担任一定职务的小吏也要与其下属共同参加劳动。如前文列举的工师、牛长等人都和自己的下属一起做工、放牛。又如“司寇”本为刑徒名,但同时他还负责监管和看守城旦、舂等重犯,因此也属于刑徒当中的管理者。他们与城旦、舂等一起从事同样的劳作,而且属于专职,不能让他们去做赶车、烹炊等其他杂役。[116]

从全文来看,“校、徒、操”既参与野战杀敌,还具体负责攻城围邑。因此,他们应是军中的小吏,与普通士兵同甘共苦。至此,我们认为朱师辙的断句是正确的,即“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

第三,“客卿”为官位、爵位之辨。(www.chuimin.cn)

《境内篇》在叙述了爵制等级之后,又云:“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一般学者多把这里的“客卿”“正卿”放在爵制之外来考虑,或以为客卿是一种官位,正卿比之高一级。[117]而朱绍侯的解释则与此不同,他认为从上下文意来判断,“客卿”与“正卿”应该是爵位的名称,在《墨子·号令篇》也有例证。[118]客卿是第十级,十一级是正卿,十二级是大庶长。客卿就是左庶长,商鞅入秦就是以客卿被封为左庶长。如此上推,正卿当为右庶长。[119]

那么,究竟“客卿”属于官位还是爵位?要对此做出明确的回答,还必须稽考其他文献。“客卿”一词,习见于《战国策》《史记》,如魏人张仪,秦惠王任之为客卿[120]。苏秦,东周人,由燕入齐,齐宣王以为客卿[121]。乐毅,魏人,往来通燕、赵,燕、赵以为客卿[122]。魏人范雎[123]、燕人蔡泽[124],皆被秦昭王任命为客卿。李斯 ,楚人,仕于秦,秦王政以为客卿。

何谓“客卿”?《资治通鉴》胡三省注云:“秦有客卿之官,以待自诸侯来者,其位为卿而以客礼待之也”。[125]这是对客卿较为完整的解释。按照胡注所言,客卿具有双重身份:一为客,是他国来的客人,因此“以客礼待之”;二为官,以客人身份参与国家军政事务,其位为卿。因此,客卿这一称谓和身份,只授给外来的士人。从上述例证可见,胡注说仅秦有客卿之官显然是不准确的,客卿乃是战国时期各国为吸引他国士人而普遍设立的一级官名。一般是在他国士人初来本国,尚无功劳,其才能得到国君的赏识,因此让其位比九卿,参与国家大事的情况下授给的。之所以称为客卿,还由于没有被看作是本国的正式官员。正卿是对客卿而言,客卿立了功,“盈论”,就迁为正卿,方被看成是本国的正式官员。迁正卿是以正式赐爵来表示的,如《史记·秦本纪》载,客卿胡阳因战功而赐爵为中更。刘劭《爵制》云:“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义也。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126]商鞅爵制只有十六级 [127],则自左庶长以上至大良造以下均位比九卿,即属正卿。所以,正卿既不是爵称,也不是官名,应属于一个爵等范围。凡正式取得“卿”的官阶的,均属正卿。反之,客卿若为爵称,则不应当限制赐爵对象,无论国人、客人只要有功,均当赐予。前引事例已经表明客卿只赐给外来之人而非本国之民,也进一步从事实上证明客卿不是爵位名称。秦统一之前,客卿之名史不绝书,而统一之后,由于天下之民同为一国之黔首,产生客卿的历史条件已经消失,故客卿之官亦随之消失。因此,客卿、正卿似不宜视为两级爵位。[128]

总之,《境内篇》记载的爵位,反映了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爵制特别是军功爵的主要内容。对其中的内容进行辨析无疑是我们进行相关研究的基础。

2.军功爵的论定和具体应用

除了详细记载爵制等级外,《境内篇》还规定了攻城与野战的立功标准、考核办法、惩罚措施以及军功爵赏赐的具体办法。

首先,关于爵赏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条:

(1)尚首功。尚首功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以杀人多少为标准,即所谓“斩首”之功;其二是一首一级,这里的首指甲首[129],如《境内篇》所云:“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这两者具备其一即可获赐爵位。不过由于爵制本身包括一定的等级,低等爵可以一甲首论一级,高等爵则有更多的限制,不可能轻易获得。

(2)将吏与士卒区别论功。斩首之功还分为个人立功和集体立功两种,这是由各人在军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决定的。普通士卒以个人斩首数量论功,而军中诸吏则以集体论功。如《境内篇》规定,军中小吏赐爵的标准为:“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而军中的高级将领,则又不同,“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秦对于军吏强调并鼓励其发挥指挥才能,而对于普通士卒则鼓励其个人斗志。这两者界限严格,不得混同。秦律当中亦明令禁止将吏亲自斩首,如《秦律杂抄》云:“故大夫斩首者,迁。”[130]按,大夫列秦爵第五等,有此爵者,其在军中必定为军吏。因此该律文明令禁止大夫亲自斩首,违令者要处以流放之刑。而从秦律对官吏的处罚等级来看,迁刑比革职、罚为鬼薪等徒刑还要重。秦国治军之严由此可见一斑!

关于百将、屯长的爵级,据杜正胜考证,百将在五百主之下,可能是大夫,或略低。官职视实缺容有高低,但爵位的进退却是严格的。《境内篇》从四级进入五级,合屯长与百将而言,即是这缘故。而屯长大概可以具有不更的身份。不过,他也认为大夫与百将、不更与屯长也不必然符合。[131]《境内篇》所言“百将、屯长不得斩首”恰与此律相合。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对普通士卒的军功也是灵活的,不必人人斩获一敌首才赐爵一级。如《境内篇》又规定,由十八人组成的攻城冲锋队,斩获敌首五个,即可每人赐爵一级。毕竟攻城冲锋是最为危险的事情,因此奖赏也比较特殊。从本质上讲也是根据功劳的大小来赐爵。

以上赐爵原则表明,秦爵的授予既有原则,又不失灵活性。

其次,具体的赐爵步骤,大致有如下几步:

第一步:“验首”。《境内篇》规定:“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即在战争结束后立即将所斩获敌首公布陈列,并加以校验,验首以三日为期限。秦简《封诊式》中有两则“验首”的案例,其中一则记载士伍甲与丙争夺邢丘之战的敌首,由军戏某负责校验诊识,律文曰:“诊首□img发,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类剑迹;其头所不齐imgimg然。以书讂首曰:‘有失伍及迟不来者,遣来识戏次。’”[132]这里军中负责人对首级的头发、额头创伤的深度及颈部刀口的形状等做了详细的校验,最后还用文书征求掉队的和迟到的前来军戏驻地辨认。之所以如此仔细,是为了给论功提供一个可靠的根据。由此亦足见秦人对军功爵之重视。

第二步:“论”。首级经校验无误后,便可论赐劳爵。《境内篇》规定:“(夫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其县四尉,訾由丞尉。”由此可见斩首数目在军中校验无误后,其结果要提供给士卒籍贯所在县,由县根据规定论予功爵。论次功爵必须迅速,不得超过战后三天;否则要罢免县中尉官。云梦睡虎地四号墓出土的木牍甲,是秦王政时战士黑夫从前线写的家信,黑夫在信中说:“书到皆为报,报必言相家爵来未来,告黑夫其未来状。”[133]黑夫询问家里当地政府是否给他论功予爵,这也证明《境内篇》关于军功爵的论定是符合实际的。

第三步:“赐”。即在论功予爵的同时赏赐各种相应待遇。“论”是按照功劳大小来实行的,而“赐”则是与爵位等级直接挂钩的。“赐”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获得田宅及庶子隶家。《境内篇》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获得爵位,即赐予田宅及庶子作为随从。《封诊式》有爰书云:“某里公士甲缚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也。乙使甲曰:丙悍,谒黥劓丙。’”[134]按,五大夫属于秦爵第九等,属于高爵。该文书显示爵五大夫的乙拥有管理家务的私吏,还有奴婢。虽然律文中只出现了家吏甲和妾大女子丙,但五大夫乙拥有的仆从当为数不少。

②可以继承。秦简的相关记载表明,军功爵是可以父死子继的。《秦律杂抄》有律文云:“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135]文谓在战争中死事不屈,应将爵位授予其子。如后来察觉此人未死,应褫夺其子的爵位,并惩治同伍的人;那个未死者回来,作为隶臣。

③可以为吏。《境内篇》谓获爵后,“乃得入兵官之吏”。意即方才可以在军队中担任官吏。《韩非子·定法篇》曾谓“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136]这些显然是针对军功爵而言的,而且从这段话明确“欲为官者为……之官”可知,这其实暗示不当官也是可以享有爵位的,毕竟国家的官职数量是有一定限度的。韩非对商君之法军功爵可以为吏的征引有与史实乖戾之处[137],兹不赘述。

④可以减、免罪刑。《境内篇》还规定:“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这说明有爵者可以用爵位来减刑。秦简《军爵律》又提供了爵位可以免隶臣妾为庶人的证据,其文曰:“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138]

3.商鞅爵制的特色

秦爵以军爵为主,普通民众能得到爵位还是比较少见的,且一般是低等爵;而汉代的民爵则非常普遍。秦的军爵凭战功和劳绩,而汉代的民爵则赖天子赏赐,此其一。秦爵至七或八级已经算高爵,不易达到。而汉代的民爵仅凭赏赐就可以达到八级的公乘,此其二。[139]

商鞅变法时吸取各国的改革经验,结合秦国的情况,颁布了“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的法令。这样就在秦国建立了“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140]的新的等级制度。从此秦的新兴贵族们可以根据“劳大者其禄厚,功多者其爵尊”的原则,牢固地掌握政权,而旧贵族的政治特权却被剥夺,并据此又有“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的说法。事实上,宗室贵族还是会获得一定优待,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抄录了这样一条律文,其中规定:“内公孙无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内公孙”指宗室的后裔。意即没有爵位的宗室子孙应判处赎刑的,可否与公士同样减处赎刑?可以同样判处。[141]无爵之内公孙,显然是没有军功者,从这条简文来看,他们似乎隶属于宗室。在军功爵制的规定下,人的政治地位要由有无军功来决定。《商君书·刑赏篇》云:“利禄官爵,抟出于兵。”“富贵之门,必出于兵。”这就说明秦人要获得富贵爵禄,立下军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秦昭王十三年(前294)的伊阙之战,秦将白起因斩首二十四万之大功,官职升为国尉,爵封由左更升至大良造。

军功爵制在秦统一六国的过程中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李斯在狱中给秦二世的上书中即言及:“先王之时,秦地不过千里,兵数十万,臣尽薄材,谨奉法令,阴行谋臣,资之金玉,使游说诸侯;阴修甲兵,饰政教,官斗士,尊功臣,盛其爵禄,故终以胁韩弱魏,破燕、赵,夷齐、楚,卒兼六国,虏其王,立秦为天子。”[142]

综上所述,军功爵在秦国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这与秦自商鞅变法以来的具体战略有关。秦自商鞅变法后国富兵强,几乎连年对外发动战争。秦为“尚首功之国”,商鞅本人对军功爵制的作用也高度重视。《错法篇》有言:“行赏而兵强者,爵禄之谓也。爵禄者,兵之实也,是故人君之出爵禄也道明。道明则国日强,道幽则国日削。故爵禄之所道,存亡之机也。夫削国亡主,非无爵禄也,其所道过也。三王五霸,其所道不过爵禄,而功相万者,其所道明也。”[143]这里把推行军功爵制得当与否,视为国家“存亡之机”,未免言之过甚,但也足见其对军功爵制的重视程度。对军功进行爵赏集中体现了法家信赏必罚的思想特点。

值得一提的是,军功爵制的实施与战国时期兵制的变革直接相关。西周春秋时期,军事活动仅限于居于国中的各级贵族,居于鄙野的庶民一般是作为军中的汲樵厮舆之类杂役而出现的。进入战国时代,包括庶民在内的所有民众都被纳入国家的征兵范围,庶民得以参加战争,这是他们可因军功而获爵的重要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