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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改革土地制度,探讨其关键问题

【摘要】:土地制度是赋役制度的基础,土地制度的变革也是商鞅变法的核心问题,而且与井田制密切关联,因此极为复杂,自古以来学者聚讼不已。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睡虎地秦简和青川木牍《田律》等简牍材料的出土,商鞅变法中的土地制度问题再次成为学者讨论的热点。首先,商鞅改革土地制度,前提是基于其对国家土地构成的认识,《商君书》中的《算地》《徕民》两篇保留了相关记载。它是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军赋制度的基础。

土地制度是赋役制度的基础,土地制度的变革也是商鞅变法的核心问题,而且与井田制密切关联,因此极为复杂,自古以来学者聚讼不已。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睡虎地秦简和青川木牍《田律》等简牍材料的出土,商鞅变法中的土地制度问题再次成为学者讨论的热点。《商君书》中对田制问题也有揭示,值得我们深入分析。

首先,商鞅改革土地制度,前提是基于其对国家土地构成的认识,《商君书》中的《算地》《徕民》两篇保留了相关记载。

《算地篇》开篇即讲述了所谓“任地待役之律”,其文曰:

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也。方土百里,出战卒万人者,数小也。此其垦田足以食其民,都邑、遂路足以处其民,山林、薮泽、溪谷足以供其利,薮泽、堤防足以畜。故兵出粮给而财有余,兵休民作而畜长足,此所谓任地待役之律也。[60]

《徕民篇》也有与《算地篇》类似的记载:

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溪谷,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溪谷、名山、大川之财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61]

篇中提出了“先王制土分民之律”,就是地方百里的土地,除去山泽邑居十分之四,良田和恶田共占十分之六,“以此食作夫五万”。

这里我们就通过亩作为单位,对这两篇提到的“制土分民之律”加以分析。按照地方百里总共有九百亩的比率计算,《算地篇》指出方百里土地,分授给一万户农夫,每户授给五百亩的办法不合适,因为这样耕地并不能得到充分开垦;《徕民篇》则主张方百里土地,分授给五万户农民,每户授田一百亩,认为这是“制土分民之律”。这就从理论上肯定了商鞅所制定的“百亩给一夫”制度。[62]但是秦国“人不称地”的现象日趋严重,在《徕民篇》成书的秦昭王后期,由于对外战争的接连获胜,秦国版图不断扩张,人员伤亡较大,这一问题更为突出。“谷土不能处二”,因此迫切需要采取优惠政策招徕三晋之民前来开垦荒地。无论授田五百亩还是一百亩,秦国人不称地的现象长期存在,并未得到改善。早在商鞅时期,秦国就存在人不称地的问题,但彼时商鞅更多地侧重于通过各种方式令故秦民从事垦荒。

《算地篇》所谓“为国任地”是指“先王”所定国土构成,“为国分田”是指国土的居民配置,即按一定的耕地面积和一定的户均土地分配份额,安置农业人口和摊派兵役。该篇主张开垦荒地首先要计算土地,要保证土地与人口之间的适当比例,即“为国分田”规划,不能用太少的人数去开垦太大的土地。所谓“数小”是指按地出卒的数量不多,只是最低限。[63]本篇所述国土构成,古代叫作“提封制度”。它是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军赋制度的基础。文献当中对古代提封制的介绍,以《礼记·王制》《汉书·食货志》及《刑法志》的相关记载较为典型。

《礼记·王制》云:“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塗巷三分去一,其余六十亿亩。”[64]

《汉书·食货志》皆征引李悝的“尽地力之教”,云:“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三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65](www.chuimin.cn)

而《汉书·刑法志》则云:“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66]

对上述三则材料,已有学者做出统计指出,《王制》和李悝“尽地力之教”农田比例最高,约占67%,与《算地》《徕民》两篇非常接近;而《刑法志》则仅占36%,农田比例最低,据说是“殷周制度”,反映的也许是土地开发不足的早期情况。[67]

其次,关于秦国的国家授田制。

如前所述,从商鞅变法一直到秦昭王时期,秦国地广人稀的状况一直没有改善,国家手中掌握着大量荒地,这就为秦推行按户授田制提供了充实的基础。成于商鞅之手的《外内篇》云:“故曰: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则民不得无田。无田,不得不易其食……”[68]此言迫民归农之策,其前提是“则民不得无田”,即让他们有土地可耕,这从侧面证明了秦国早在商鞅时期就已实行“授田”制的事实。《算地篇》曰:“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69]根据人地比例,或务开荒,或致力于招徕人口垦草,都要经由国家授田之后才能推行。《徕民篇》亦曾有言:“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70]作者主张“利其田宅”“与其所欲”,即由国家给民众授之田宅。虽然《徕民篇》中授田的对象是三晋之民,但授田政策却是秦国固有的。《境内篇》明确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71]这与商鞅的变法令足以互相呼应。《史记·商君列传》云:“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72]所谓“名田宅”就是按“名”占有田宅。此“名”应是指国家户籍上的名称。商鞅的变法令中明确提出这一规定,一方面以法令形式承认个人名义占有土地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为了奖励军功,因为个人占有田宅的大小是按照由军功取得的爵位等级来授予的,这与普通民户的授田显然是有别的。[73]

证之秦简,也足见传世文献所言不妄。如睡虎地秦简《徭律》曰:“其(指禁苑)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74]此律文是说苑囿如邻近农田,恐有动物及牛马出来吃禾稼,县啬夫应酌量征发在苑囿旁边有田地的人,不分贵贱,按田地多少出人,为苑囿筑墙修补,不得作为徭役。这就表明苑囿周围的田地是有明确主人的,而且律文中说“无贵贱”,这就意味着拥有土地者的阶层非常广泛,既有贵族也有平民。《法律答问》云:“‘盗徙封,赎耐。’何如为‘封’?‘封’即田阡陌、顷畔封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何重也?是,不重。”[75]此律把私自移动农田疆界称为“盗徙封”,[76]就是看作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又曰:“部佐匿诸民田,诸民弗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何为?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〇〇为匿田。”[77]其中部佐指乡部之佐,其职责是主民,收取赋税;租,指田赋。文谓部佐隐匿百姓的田,百姓不知,应否论罪?部佐应以匿田论处,还是作为别的罪?答曰:已向百姓收取田赋而不上报,就是匿田;未收田赋,不以匿田论处。这条律文再次告诉我们,百姓是田地的所有者,他们需要向国家上缴田赋。

秦国的国家授田制自确立以后,就随着其军事征伐的节节胜利而不断向四周辐射。出土的简牍材料为我们提供了可靠的例证,如四川青川木牍《更修为田律》云:“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除浍。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鲜草,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相为之□□。”[78]

简文的年代,据整理者推断是秦武王二年。关于此律文的适用范围,学界分歧较大,有人认为此律只适用于“巴蜀地区”[79];一说此律“重点必为京畿即内史辖境”[80];张金光则力主“全秦说”,即认为此律文乃是适用于全秦的国法[81]。三说相较,我们更倾向于最后一说。由简文内容可知,所谓《更修为田律》应系将秦国以前之《为田律》武王二年重新加以更修改定而成者。武王曾向丞相甘茂表露过“欲容车通三川,窥周室”[82]之志。在蜀地青川发现这一律文说明秦国早在武王时期就已经开始将本国的制度向新占领的地区推广。

又如睡虎地秦简《语书》记载南郡守腾于秦王政二十年向其辖区吏民发布的文告,“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泆之民不止,是即废主之明法也,而长邪僻淫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知之,毋巨(岠)于罪”。[83]这条文告指出:现在法律令已经具备了,仍有一些官吏、百姓不加遵守,习俗淫侈放恣的人未能收敛,这些行为助长邪恶淫侈的人,有害于国家,不利于百姓。所以腾把法律令、田令和惩办奸私的法规整理出来,令官吏公布于众,使官吏、百姓都清楚了解,不要违法犯罪。从这一文告的内容可知,南郡守腾极力用秦的统一法律来整饬楚地的“私好乡俗”,田令正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更实行“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84],田制也被统一推行到其政治辖区内的各个角落,包括少数民族区域,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都深受这一制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