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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5.1 轴、轴承、键
5.1.1 轴颈的同轴度及圆柱度公差不得大于轴径尺寸公差的1/2,轴的直线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轴的转速在500r/min及以上,每米长度内不大于0.15mm,全长不大于0.3mm;
b.轴的转速低于500r/min,每米长度内不大于0.25mm,全长不大于0.5mm;
c.一般用途的轴,每米长度内不大于1.7mm,全长不大于3mm。
5.1.2 滚动轴承径向间隙不得超过0.03+D/100(mm)。D:轴承内径(mm)。
5.1.3 圆锥滚子轴承内、外圈之间允许有0.08~0.20mm范围的轴向间隙,轴承压盖调整间隙应在0.5~1.5mm的范围之内。
5.1.4 滑动轴承的轴颈与轴瓦的间隙不得超过表C-1规定的值。
5.1.5 键槽与键的侧向间隙不得大于表C-2的规定的值。
表C-1 滑动轴承配合间隙允许值 (单位:mm)
表C-2 键的配合间隙允许值 (单位:mm)
5.1.6 花键不应有断齿、变形、裂纹
5.1.7 矩形花键的磨损不得超过其最大标准间隙的1.5倍,渐开线花键按齿轮标准。
5.2 齿轮联轴器
5.2.1 齿轮联轴器不得有裂纹及断齿。
5.2.2 齿轮联轴器内、外齿磨损产生的齿侧间隙不得超过表C-3规定的值;单件磨损达到表中规定的一半时,应更换单件。
表C-3 齿轮联轴器齿侧间隙允许值 (单位:mm)
5.2.3 当两轴中心线无径向位移时,每一外齿轴套轴线与内齿圈轴线的许用角向补偿量应符合JB/ZQ 4381中1.7条的规定。
5.2.4 当两轴线无角向位移时,联轴器的许用径向补偿量应符合JB/ZQ 4381中1.8条的规定。
5.3 减速器
5.3.1 减速器应密封良好,箱体、箱盖自由结合后用0.05mm塞尺检查分合面处的接触密合性时,塞入深度不得大于分合面宽度的1/3。
5.3.2 齿轮轮齿、轮辐、轮毂均不得有裂纹及断裂。
5.3.3 齿面点蚀损坏不应超过啮合面的20%,且深度不应超过原齿厚的10%。齿轮工作表面剥落在齿高范围内不得大于25%,在齿长范围内不得大于10%。
5.3.4 齿轮的齿厚磨损量与原齿厚的百分比不得超过表C-4规定的值。
表C-4 齿厚磨损量与原齿厚的百分比 (%)
5.3.5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起升机构,其传动齿轮的磨损不应超过5.3.3及5.3.4条中数值的50%。
5.3.6 轴的直线度偏差不应超过0.03mm。
5.3.7 两啮合齿轮的齿长方向啮合错位不应大于3mm。
5.3.8 轴承端面与端盖的间隙应为0.5mm±0.2mm。
5.3.9 接触角β=10°~16°的圆锥滚子轴承轴向间隙不应大于0.04~0.07mm。
5.3.10 齿轮的接触斑点沿齿高方向不得小于40%,沿齿长方向不得小于70%。
5.3.11 装配后的减速器手动盘车应转动灵活,试运行时应运转平稳,不应有冲击,不得有异常振动和噪声,各密封处、接合处不得有渗油、漏油。
5.4 制动器
5.4.1 制动器的制动衬垫磨损量不应超过原厚度的20%,铆钉头至少应埋入2mm。再换衬垫时,其埋入深度应为衬垫厚度的一半以上,铆钉材料应为铜或铝。
5.4.2 各销轴或销孔的磨损量不应超过原直径的2%。
5.4.3 制动器架不得有变形、扭曲、断裂。
5.4.4 制动器弹簧不应出现塑性变形、断裂及裂纹。
5.4.5 制动轮工作表面圆度及圆柱度应小于0.3mm,制动轮外径小于等于200mm时,其对中心线的径向圆跳动不应大于0.05mm;大于200mm时,不应大于0.1mm。
5.4.6 修后的制动轮的外径不应小于表C-5规定的值。
表C-5 修后的制动轮外径允许值 (单位:mm)
5.4.7 重新加工的制动轮工作表面粗糙度不低于Ra=0.8μm,表面热处理硬度为45~55HRC,深2mm处的硬度应不低于40HRC。
5.4.8 制动轮装配后,其制动面对轴承座中心线径向跳动不应超过GB/T 11405中4.4.4 条中的规定。
5.4.9 制动器的装配
5.4.9.1 制动轮中心线对制动瓦中心线的垂直位移不得超过2mm(D≤200mm时)或3mm(D>200mm时)。D:制动轮直径。
5.4.9.2 制动轮与制动瓦衬垫的接触面积不少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5.4.9.3 制动瓦块与制动轮两边的间隙应均等,电磁铁空行程不得超过其额定值的10%。
5.4.9.4 制动器各铰点应转动灵活、灵敏可靠。工作时无异味,无异常响声。制动轮制动面温度不得超过-200°C。液压元件密封良好不得有渗漏。
5.4.9.5 起升机构采用双制动器要分别调整,使每个制动器都能单独制动额定负荷,每个制动器的安全系数不低于1.25。
5.5 车轮
5.5.1 车轮踏面厚度磨损不应超过原厚度的10%。
5.5.2 轮缘厚度磨损不应超过原厚度的20%~30%。
5.5.3 轮缘弯曲变形不应超过原厚度的10%(从垂直面计算)。
5.5.4 相匹配的车轮直径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动轮不应超过原直径的0.1%;
b.从动轮不应超过原直径的0.5%;
c.台车中有机械联系的车轮不应超过原直径的0.06%;
d.主动轮与从动轮的直径差不应超过3mm。
5.5.5 车轮踏面的圆柱度应小于0.3mm。(www.chuimin.cn)
5.5.6 车轮踏面减薄量已达到原淬火深度的1/2时,车轮踏面及轮缘内侧面必须重新进行表面热处理,表面硬度应符合JB/T 6392.2中3.2条的规定。
5.5.7 铸造车轮表面的砂眼、气孔、夹渣等缺陷不得超过JB/T 6392.2中3.4.2条的规定。
5.5.8 车轮踏面不得出现鱼鳞状剥落、疏松等缺陷,车轮踏面和轮缘内侧面上的磨损及缺陷不允许补焊。
5.5.9 车轮组的装配
5.5.9.1 大车车轮踏度S的极限偏差△S不应超过以下规定:
a.车轮轴承座采用在端梁上镗孔时,
S≤13.5m时,△S≤±3mm,且|S1-S2|≤3mm;
S>13.5m时,△S=±3mm,且|S1-S2|≤5mm。
b.车轮轴承座采用角型轴承箱时,△S=±7mm,且|S1-S2|≤7mm。
S1:主动侧跨度;S2:被动侧跨度。
5.5.9.2 小车轮跨度K的极限偏差不得超过±3mm,且|K1-K2|≤3mm。K1:主动侧跨度,K2:被动侧跨度。
图C-1 大、小车车轮的垂直偏斜值a
5.5.9.3 大、小车车轮的垂直偏斜值a,如图C-1所示,应不大于l/350,且车轮端面上边应偏向外侧,l:测量长度。
5.5.9.4 大、小车车轮的水平偏斜值应符合GB/T 14405中4.7.6条的规定。
5.5.9.5 同一端梁上车轮的同位差:两个车轮时不得大于2.5mm,3个或3个以上车轮时不得大于3.5mm;在同一平衡梁上车轮的同位差不得大于1mm,如图C-2所示。
图C-2 同一端梁上车轮的同位差
5.5.9.6 装配好的空载小车,各车轮与轨道接触点所形成的局部平面的平面度公差△ht应符合GB/T 14405中4.7.9条的规定。
5.5.9.7 在车轮角形轴承箱定位槽中加调整垫时,垫板厚度不得超过槽深的2/3,在同一部件只允许垫一块调整垫。定位键与弯板之间最多只允许垫三块调整垫,调整垫必须固定。
5.5.9.8 车轮安装后,基准端面(在装配后的外侧,其上加工出深约1.5mm的沟槽作标记)上的圆跳动不得超GB/T 14405中4.4.5条的规定。
5.5.9.9 装配好的车轮应能用手轻便转动,一组车轮转动的灵活程度应基本一致,轴承的轴向游隙应在0.08~0.30mm之间。
5.6 吊钩
5.6.1 吊钩的钩柄、钩尾的螺纹部分不得产生变形及裂纹。
5.6.2 板式吊钩衬套磨损不应超过原尺寸的30%;板式吊钩心轴磨损不应超过原尺寸的3%。
5.6.3 吊钩钩身的扭转角不得超过7°。
5.6.4 吊钩危险截面的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基本尺寸的3%~4%。
5.6.5 吊钩开口度增加量不得超过原尺寸的7%。
5.6.6 吊钩上的任何缺陷不得焊补。
5.6.7 吊钩变形后不允许用校正手段来恢复尺寸。
5.6.8 吊钩装配到横梁上应处于垂直状态,在水平及垂直方向应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5.6.9 钩罩不应产生变形;吊钩上升限位撞架应牢固可靠,无变形。
5.7 滑轮组
5.7.1 滑轮轮槽的不均匀磨损量不得超过2mm。
5.7.2 轮槽壁厚磨损不得超过原壁厚的15%。
5.7.3 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不得超过钢丝绳直径的30%。
5.7.4 动滑轮不应有碎边等损坏;平衡滑轮允许有轻微的碎边,但不得超过2处,轮缘损伤深度不得超过5mm,长度不超过10mm。
5.7.5 滑轮轴轴颈的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2%~3%。
5.7.6 滑轮槽表面对滑轮孔中心径向圆跳动公差t3=(D/1000)≤1.0mm,D:滑轮名义直径。
5.7.7 滑轮中心线与轮槽中心线的偏差不得超过2mm。
5.7.8 铸铁滑轮的任何缺陷严禁补焊。
5.7.9 滑轮组应转动灵活,端面圆跳动不得超过D/1000,D:滑轮名义直径。
5.8 卷筒
5.8.1 卷筒壁磨损不应超过原壁厚的13%;卷筒的工作表面不允许有气孔和砂眼存在。
5.8.2 卷筒绳槽磨损不得超过2mm;卷筒不得出现明显的失圆现象。
5.8.3 卷筒每端应有不少于2块钢丝绳压板,压板螺栓不得松动,并且有防松或自紧性能。
5.8.4 卷筒轴中心线与小车架支承面要平行,其偏差为在长度方向上每1m不超过1mm,卷筒安装后两轴端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0.15mm。
5.8.5 卷筒轴的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2%。
5.8.6 卷筒组装后应转动灵活,其径向圆跳动不得大于0.25mm,端面圆跳动应不大于0.4mm。
5.9 钢丝绳
5.9.1 钢丝绳在大修时应予更新。原钢丝绳继续使用时,钢丝绳状况应满足GB/T5972的要求。
5.9.2 起升机构工作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必须按顺序整齐排列,不得乱绳;当吊钩在上极限位置时,钢丝绳不得绕入卷筒中间无绳槽的部位;当吊钩在下极限位置时,钢丝绳在卷筒上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留有不少于2圈的安全圈。
5.10 抓斗和电磁吸盘
5.10.1 抓取粉状物、砂子及粮食物料的抓斗,斗口接触处的间隙不得大于2mm。
5.10.2 其他用途的抓斗闭合时,两水平刃口和垂直刃口的错位差及斗口接触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最大间隙处的长度不得大于200mm。
5.10.3 抓斗张开后,斗口平行度不得超过20mm。
5.10.4 斗口对称中心线和抓斗垂直中心线应在同一垂直平面内,偏差不得超过20mm。
5.10.5 四绳双颚板抓斗的抓满率不得小于90%。
5.10.6 电磁吸盘的吸重能力不得小于额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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