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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

【摘要】:4)乘客电梯的中分自动门和旁开自动门的开、关门时间不大于表7-7的规定值。6)电梯的各机构和电气设备在工作时不应有异常振动或撞击声响。乘客电梯的噪声值应符合表7-8规定。7)电梯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宜在±10mm范围内。⑨滑轮间、轿顶、底坑、检修控制装置、驱动主机和无机房电梯设置在井道外的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上应设置双稳态的红色停止装置。

1.整机性能

1)当电源为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时,载有50%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段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应大于额定速度的105%,并且不小于额定速度的92%。

2)乘客电梯起动加速度和制动减速度最大值均不应大于1.5m/s2

3)按GB/T 24474—2009的要求测量,当乘客电梯额定速度为1.0m/s<v≤2.0m/s时,A95加、减速度不应小于0.50m/s2;当乘客电梯额定速度为2.0m/s<v≤6.0m/s时,A95加、减速度不应小于0.70m/s2

4)乘客电梯的中分自动门和旁开自动门的开、关门时间不大于表7-7的规定值。

表7-7 乘客电梯的开、关门时间 (单位: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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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开门宽度超过1300mm时,其开门时间由制造商与客户协商确定。

2.开门时间是指从开门起动至达到开门宽度的时间;关门时间是从关门起动至证实层门锁紧装置、轿门锁紧装置以及层门、轿门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触点全部接通的时间。

5)乘客电梯轿厢运行在恒加速度区域内的垂直(Z轴)振动的最大峰峰值不应大于0.30m/s2,A95峰峰值不应大于0.20m/s2

乘客电梯轿厢运行期间水平(X轴和Y轴)振动的最大峰峰值不应大于0.20m/s2,A95峰峰值不应大于0.15m/s2

6)电梯的各机构和电气设备在工作时不应有异常振动或撞击声响。乘客电梯的噪声值应符合表7-8规定。

表7-8 乘客电梯的噪声值 [单位: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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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无机房电梯的“机房内平均噪声值”是指距离曳引机1m处所测得的平均噪声值。

7)电梯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宜在±10mm范围内。平层保持精度宜在±20mm范围内。

8)曳引式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在0.4~0.5范围内。

9)电梯应具有以下安全装置或保护功能,并应能正常工作。即:①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不设置错相保护装置。②限速器—安全钳系统联动超速保护装置,监测限速器或安全钳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监测限速器绳断裂或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③终端缓冲装置(对于耗能型缓冲器还包括检查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④超越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的保护装置。⑤电梯正常运行时,应不能打开层门;如果一个层门开着,电梯应不能起动或继续运行(在开锁区域的平层和再平层除外)。因此应设置层门门锁装置及电气联锁装置。层门门锁装置及电气联锁装置包括:验证层门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层门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紧急开锁与层门的自动关闭装置。⑥动力操纵的自动门在关闭过程中,当人员通过入口被撞击或即将被撞击时,应有一个自动使门重新开启的保护装置。⑦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⑧紧急操作装置。⑨滑轮间、轿顶、底坑、检修控制装置、驱动主机和无机房电梯设置在井道外的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上应设置双稳态的红色停止装置。如果距驱动主机1m以内或距无机房电梯设置在井道外的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1m以内设有主开关或其他停止装置,则可不在驱动主机或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上设置停止装置。⑩不应设置两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若设置两个检修控制装置,则它们之间的互锁系统应保证。⑪⑪⑪轿厢内以及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处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或轿厢内与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不能直接对话时,轿厢内与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2.外观质量要求

1)轿门、层门及可见部分的表面及装饰应平整;涂漆部分应光洁、色泽均匀、美观,漆层不应出现漆膜脱落;粘接部位应有足够的粘接强度,不应出现开裂现象。

2)信号显示应清晰、正确,各种标志应清晰。

3)焊接部位的焊缝应均匀一致;铆接部位应牢固可靠。

4)所有紧固件不应脱落或松动。

3.安全钳

1)轿厢应装有能在下行时动作的安全钳。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时,甚至在悬挂装置断裂的情况下,安全钳应能夹紧导轨,使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

2)安全钳的使用条件如下:①应根据电梯额定速度(v)选用轿厢安全钳,即v>0.63m/s,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v≤0.63m/s,可用瞬时式安全钳。②若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则均应是渐进式的。③若额定速度大于1.0m/s,则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也应是渐进式的;其他情况下可以是瞬时式的。

3)不应采用电气、液压或气动操纵的装置来操纵安全钳。

4)在载有额定载荷的轿厢自由下落的情况下,渐进式安全钳制动时的平均减速度应为0.2gn~1.0gn

5)轿厢空载或载荷均匀分布的情况下,安全钳动作后轿厢地板的倾斜度不应大于其正常位置的5%。

4.缓冲器

(1)适用范围

1)蓄能型缓冲器(包括线性非线性)适用于额定速度v≤1.0m/s的电梯。

2)耗能型缓冲器适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2)蓄能型缓冲器

1)线性蓄能型缓冲器。(www.chuimin.cn)

①线性蓄能型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应至少等于相应于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的2倍,即为978-7-111-40021-9-Chapter07-19.jpg,单位为m,且不应小于65mm。

②线性蓄能型缓冲器设计时,应能在静载荷为轿厢质量与额定载重量之和的2.5~4倍或为对重质量的2.5~4倍时达到规定的行程。

2)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

当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自由下落并以115%额定速度撞击轿厢缓冲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①缓冲器作用期间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大于1gn。②2.5gn以上的减速度时间不大于0.04s。③轿厢反弹的速度不应超过1.0m/s。④缓冲器动作后,应无永久变形。

5.悬挂装置

1)悬挂钢丝绳的特性应符合GB 8903—2005《电梯钢丝绳》的有关规定。

2)钢丝绳最少应有两根,每根钢丝绳应是独立的。

3)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8mm。曳引轮或滑轮的节圆直径与钢丝绳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40。

4)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GB 7588—2003中的规定。

5)钢丝绳与其端接装置的接合处(绳头组合)机械强度至少应能承受钢丝绳最小破断负荷的80%。

6)钢丝绳曳引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轿厢装载至GB 7588—2003中规定的额定载重量的125%的情况下,应保持平层状态不打滑。②应保证在任何紧急制动状态下,不管轿厢内是空载还是满载,其减速度的值不能超过缓冲器(包括减行程的缓冲器)作用时减速度的值。③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不可能提升空载轿厢。

6.对重和平衡重

对重和平衡重应符合GB 7588—2003中的规定。

7.导轨

导轨应符合GB 7588—2003中的规定,T形导轨还应符合GB/T 22562—2008的规定。

8.控制柜及其他电气设备

1)控制柜及电梯的其他电气设备应符合GB 7588—2003中的有关规定。

2)控制柜装配后应检查每个通电导体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的最小值应符合表7-9的规定。

表7-9 绝缘电阻的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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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柜耐压试验(25V以下的除外),导电部分对地之间施以电路最高电压的2倍,再加1000V交流电压,历时1min,不能有击穿或闪络现象。

4)控制柜装配后应进行功能试验,全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安全电路应符合GB 7588—2003的规定。

6)紧急报警装置:①电梯轿厢内应设置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②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③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能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④该装置应由符合GB 7588—2003中要求的紧急电源或等效电源供电(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情况除外)。⑤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对无机房电梯为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应设置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9.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电梯的抗震设计应与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相适应。电梯的抗震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考虑电梯的抗震设计时,设计用的地震力和其他载荷的组合使设备承受的应力应小于所用材料相应的屈服极限值的88%。

2)用来固定机房设备、导轨等的安装支撑件,应有措施防止被支撑物在地震时出现翻倒、脱离以及导致危险的移位。

3)应采取措施防止对重块不会脱离对重架、对重架及轿厢不会脱离导轨。

4)应采取措施防止曳引绳不会从绳轮上脱槽。

5)应采取措施避免随行电缆、补偿链(绳、缆)、限速器钢丝绳等因勾挂或缠绕到井道内凸出物上而造成损伤。井道内凸出物包括导轨支架、井道设备的安装支撑件、层门地坎等。

6)在地震活动较频繁的地区,可增配电梯的地震操作功能。

10.交付使用前的运行考核

电梯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试验,试验内容为:轿厢分别在空载、额定载重量工况下,按产品设计规定的每小时起动次数和负载持续率各运行1000次(每天不少于8h),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