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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要求及特种设备管理

【摘要】:②制造单位许可。应任命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6)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制造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9)《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中起重机械的有关要求见表6-10。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生产起重机械的厂家必须取得制造许可后方可正式销售。

1)制造许可分为两种方式:①产品型式试验。②制造单位许可。

2)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分布。

3)生产厂家必须有一批能够保证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应任命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

4)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5)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6)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制造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

7)同一单位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可以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的规定分别向总局或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统一受理和办理。

8)制造单位拟承担制造许可证范围内相同种类、类型、形式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与保养业务时,可以与制造许可证同时提出申请,由符合相应规定的评审机构按规定进行评审。

9)《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中起重机械的有关要求见表6-10。

表6-10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中起重机械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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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受理机构注“国家”的是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注“省级”的是指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10)《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中起重机械的有关要求见表6-11。

表6-1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中起重机械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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