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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与处理方法

【摘要】:7)应逐只对乙炔瓶的瓶体外观进行检验。存在下列缺陷之一的乙炔瓶,应予以报废。严禁违反规定充装乙炔瓶,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乙炔瓶。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并应妥善处理。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抽查结果应书面报告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13)乙炔瓶充装单位违反规定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批评,令其改正;对屡犯不改的,由省级部门撤销其充装注册登记证。

1.乙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主要内容

1)乙炔瓶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图4-2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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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5 乙炔瓶图样审批标记示意

钢瓶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但钢瓶的规格、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应符合GB 11638—2003《溶解乙炔气瓶》或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2)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钢印标记的内容和位置,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3)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记”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 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

4)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两只防振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5)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所配附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炔瓶附件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振圈和检验标记环。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6)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铜的质量分数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7)应逐只对乙炔瓶的瓶体外观进行检验。存在下列缺陷之一的乙炔瓶,应予以报废。

①瓶壁有裂纹和(或)鼓包,底座拼接焊缝开裂。

②瓶壁划伤处的实测剩余壁厚小于0.8δ(δ为瓶壁厚)。

③瓶壁凹陷深度超过其短径的1/10或最大深度大于6mm,其测量方法按规定进行。

④瓶壁上存在深度小于6mm的凹陷,凹陷内划伤处的实测剩余壁厚小于δ。

⑤瓶体烧损、变形,涂层烧毁(漆皮鼓包除外),瓶阀或易熔合金塞上易熔合金熔化。

8)各种腐蚀处的实测剩余壁厚应小于表4-18的规定。

表4-18 乙炔瓶腐蚀处实测剩余壁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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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检验周期:乙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和评定。

10)乙炔瓶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随时进行检验:①瓶体外观有严重损伤。②充气时瓶壁温度超过40℃。③对填料和溶剂的质量有怀疑时。④瓶阀侧接嘴有乙炔回火迹象。

2.乙炔瓶充装的特殊要求

1)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充装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乙炔瓶充装工作。(www.chuimin.cn)

2)乙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乙炔瓶充装安全和充装质量。

3)乙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装。

4)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列出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用户名单,报送所在地的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以后每年11月1日前将当年的变动情况报送一次。

5)乙炔瓶充装单位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应逐只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乙炔瓶编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记录、充装记录等。

乙炔瓶充装单位要保证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定期进行检验,及时补加溶剂,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6)乙炔瓶用户要就地就近选择充装单位,不购买、不使用违反规定充装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安全的乙炔瓶。

严禁违反规定充装乙炔瓶,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乙炔瓶。

7)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充装:①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乙炔瓶。②不符合规定的进口乙炔瓶。③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的乙炔瓶(临时改变充装单位的除外)。

8)乙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职人员对乙炔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充装记录中,并由检查人签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或检验,否则严禁充装。

①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②超过检验期限的。

③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1999规定的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

④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⑤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怀疑混入其他气体的。

⑥瓶内溶剂质量不符合GB 13591—2009规定要求的。

⑦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验的。

⑧首次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

9)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按GB 13591—2009的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乙炔瓶补加溶剂后,必须对瓶内溶剂量进行复核。

10)乙炔瓶的充装操作:①充装容积流速应进行适当控制,一般应小于0.015m3/(h·L)。②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时可以用自来水喷淋冷却,也可以强制冷却。③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8h。

11)乙炔瓶充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乙炔充装量和静置8h后的瓶内压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②不得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并应妥善处理。

12)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逐只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前检查结果、充装日期、充装间室温、乙炔瓶编号、皮重、实重、剩余压力、剩余乙炔量、溶剂补加量、乙炔充装量、静置后压力、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操作者签字等。乙炔瓶充装记录应至少保存12个月。

乙炔瓶的充装单位应负责保护好乙炔瓶的外表面颜色标记,并应做好使用中受损漆层的修复工作。

乙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的重点包括固定充装制度执行情况、充装安全与充装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抽查结果应书面报告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13)乙炔瓶充装单位违反规定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批评,令其改正;对屡犯不改的,由省级部门撤销其充装注册登记证。

14)乙炔瓶充装单位不遵守、不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致使发生事故,后果严重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