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式使用前,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登记,经审查批准入户建档、取得使用证方可使用。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对设备进行专责管理,即设置专门机构、责成专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管理设备。锅炉司炉、水质化验人员及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分别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锅炉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事故,除紧急妥善处理外,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2023-11-22
自从特种设备问世以来,政府在安全监察方面的行政措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世界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行政体制,结合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特性,确立了基本相同但又有各自特点的行政管理制度,有效地遏制了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目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正在探索并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通过对国内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研究和对比分析,科学地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这对于加快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制有着重要的作用。
1.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模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我国安全监察工作与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历史较短。同时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从1955年建立安全监察机构至今,经历了建立、合并、撤消,建立、撤消、再建立的曲折过程,相应的事故也出现了波浪起伏的状况。实践告诉我们,只有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制度和机构,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1)国际特种设备法规体系 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都有较完善的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其法规体系一般由2~4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是法律,由议会颁布,主要调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规定了企业、政府和其他组织对安全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确立政府采取行政手段是安全监察、行政收费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第二层是法规或行政规章,主要内容是对法律规定的事项细化,明确政府负责法律规定的行政事项的执行部门及其职责,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配合、实行安全监察的程序等;第三层是行政宪章,主要内容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实行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各种审查、检验项目、表格,指定或规定安全标准等内容。此外,在行政规章中往往引用大量的技术标准作为规章技术内容的补充,是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过几十年努力,已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各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见表1-27。
表1-27 各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
(续)
从表1-27中可以看出,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差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滞后,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很多内容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实际工作不相适应,压力管道、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开展较晚,基础薄弱,安全监察法规等有所欠缺;二是立法的层次不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颁布,如德国有国家级的法律《设备安全法》,美国虽没有国家级的法律,但有地方专项法律。
(2)国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 特种设备出现以后,工业发达国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不断探索,寻找解决保障安全运行的办法,逐步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安全监察体制,基本做到了在政府部门中设有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指定相关部门管理,负责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落实,各部门职责清晰,管理到位。
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与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相比,还面临起步晚、经验不足、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监察机构较多、职责不清等多方面的问题和差距。针对这些差距和问题,今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不断改善和加强,取得更大地进步。国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见表1-28。
表1-28 国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情况
2009年度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部分省、直辖市质监系统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共抽查了15个省、直辖市的25家综合检验机构和4个省的10家气瓶检验机构。抽查的主要内容为现场检查2009年应换证的综合检验机构和合并重组的综合检验机构工作情况,跟踪检查检验机构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抽查相关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效性及检验工作质量;现场检查气瓶检验机构气瓶定期检验的工作质量并对气瓶检验机构的鉴定评审情况进行追踪检查。从抽查的整体情况来看,大部分检验机构能够严格遵守《特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质量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转,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但是,也有少数检验机构存在资源条件不足,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
(1)综合检验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源条件不满足。部分应换证的检验机构在基础设施、人员、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2)检验行为不规范。个别检验机构只注意完成检验数量,未能按检规规定实施检验,检验质量存在隐患和风险。部分地区检验机构未能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质保量完成电梯、起重机械的检验。
(2)气瓶检验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厂家生产的气瓶阀门,违规修理改造气瓶。部分气瓶检验站更换的瓶阀是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三无”产品,修理瓶阀也未按标准规定取得原瓶阀制造企业的授权或委托。
①郑州某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违规修理改造气瓶。检验车间有两台电焊机,用于脱落护罩和底座的补焊。
②许昌市某钢瓶检测技术服务中心违规修理改造气瓶。在仓库内存有大约200余套标注钢印为青岛钢瓶厂“青安牌”的护罩、底座,用于脱落护罩和底座的更换。
2)检验质量差,不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检验。
①许昌市某钢瓶检测技术服务中心对不能识别制造厂家和无法确定制造日期的钢瓶仍然检验合格。
②浙江某液化气钢瓶检验站对无法确定制造日期的钢瓶未按报废规定进行处理。
③渭南市某液化石油气公司钢瓶检验站检验合格的100只气瓶,其中95%为应当报废的活动护罩气瓶。
3)检验能力差,资源条件不符合要求。
①河南省某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检验设备没有蒸汽吹扫装置或焚烧炉和超声测厚仪,现场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不能工作。
②浙江省某制氧有限公司气瓶阀门检修后无清理装置、无气密性试验装置;氩气瓶阀检修无抽真空试验装置;氧气瓶阀检修后组装过程无禁可燃性油脂措施。(www.chuimin.cn)
③渭南市某液化石油气公司钢瓶检验站没有钢瓶报废的压扁或锯切设备。
(3)处理意见
1)郑州某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补焊脱落护罩和底座,违规修理改造气瓶,更换的瓶阀是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三无”产品;许昌市某钢瓶检测技术服务中心使用标注钢印为青岛钢瓶厂“青安牌”的假冒护罩、底座,违规修理改造气瓶,更换的瓶阀是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三无”产品。上述两家气瓶检验机构违反了《特设条例》第九十四条和八十三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对上述两家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处罚。
2)浙江某液化气钢瓶检验站和渭南市某液化石油气公司钢瓶检验站对无法确定制造年限的钢瓶未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且检验结论为合格,违反了《特设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提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由省级质监部门依据《特设条例》进行实施处罚。
3)河南省某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浙江省某制氧有限公司、陕西省大荔县某液化石油气检测站检验资源条件不符合要求,由省级质监部门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进行检验工作。
今后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加大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抽查力度。除按照抽查计划进行监督抽查外,还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突击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机构的健康发展。
3.加强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控
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十分重视,制定了一些法规、标准,加强了监察管理,有效地降低了事故损失。但由于各类特种设备的数量急剧增长,在生产制造和使用运营中安全问题很严峻,重大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伤亡事故与设备事故时有发生。
(1)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特种设备维修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片面性,侧重于追究人员的操作责任,只抓“违章”而忽视了创造本质安全。没有开展预测工作,没有进行事前的系统安全评价,工作重点是处理已发生的事故,而忽略了从使用、维修阶段就开始抓安全。
2)没有明确的目标。凭经验处理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心中无数,盲目性大。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素质水平不高。
4)企业对特种设备监控、预防事故及减少事故损失的措施不够完善。
(2)加强企业安全监控基础工作
1)强化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首先,实现特种设备的普查登记。特种设备较多、管理状况较好的大型企业,由各单位主管设备的领导与企业签订责任书,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的申报和登记工作。
①制定规章制度,保证特种设备档案收集齐全完整。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实际,制订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明确特种设备档案收集归档的基本内容;收集齐全设备全套图样,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强度计算书,省或市劳动部门签发的使用证、检验报告和审批意见等。
②明确管理职责,督导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企业应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并把特种设备的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内容,明确规定,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有协助档案管理人员搞好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登记和保管好档案资料的责任。
2)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测的措施。
①加强设计、制造与安装环节的控制,首先设计上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②生产制造特种设备的单位,在人员素质、加工设备、管理水平及质量控制等方面必须达到应有的条件。
3)加强特种设备的使用与运行管理。加强对运行中特种设备的监测,掌握设备运行参数和性能变化,及早防范突发事故。
运行中的设备检查、监测和巡视的时间、范围、项目及具体要求主要有:①观察主机设备仪表、仪器直接反映的参数,如压力、流量、速度、温度、温升、载荷、载重量、水位、电流、电压、功率因数、频率等的变化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有没有达到极限值或最低值(如水位等)。②对主机设备和重要附件进行巡视检查,注意有无异常声响、闪烁放电、泄漏、破损等。特别要重点检查安全附件,如锅炉的液位(水位)、蒸汽压力和安全阀是否正常,起重行车吊钩及大小车行走开关的接触及线路联锁的可靠程度。③做好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对关键岗位的设备,要做到在生产中每隔一定时间对主机设备的运行参数作完整的记录,每班将设备状况、有无故障、检修内容全部记录在运行日记中,班班交接。同时,要求厂环保、安全、设备、总工办与设计部门认真准备防范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并做好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果断、准确、迅速地将影响范围缩小到最低程度。④积极组织开展状态监测,使设备现场管理和事故预防手段趋于科学化和现代化。
目前,大部分厂矿企业对特种设备的检查、监测还基本停留在利用人的目测、耳听上,因而影响了设备故障检测的效果。对关键岗位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可用超声波测厚仪对炉体受燃烧部位进行材料厚度测量;对压缩机械旋转设备和大容量电动机轴承振动部位,可用超声波测振仪进行高精度、高灵敏度的测振,以判别是否超过规程规定标准并确定损坏区域;机械运转频繁和三班制连续生产的特种设备,则可通过对其金属材料的无损检测,判别重要部位机械零部件和材料的疲劳与损伤程度是否超过标准。
通过状态监测和诊断技术的应用,可及早发现特种设备技术参数的变化,准确判断故障发生的范围和时限,为制订抢修方案、防范事故的发生提供可靠依据。
(3)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对人为因素,应通过培训教育来纠正。对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才会有保证。
(4)加强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多为频繁动作的机电设备,机械部件、电气元件的性能状况及各部件间的配合如何,直接影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因此,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本单位没有维修保养能力,则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维修保养,例如电梯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专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的单位为其维修保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一,一定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第二,使用单位与维修保养单位一定要签定合同,明确维修保养质量和安全责任,要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况,一旦出现故障,应保证在限定的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要有日常运行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以备查证。
(5)实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制度 鉴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国家对其实行安全检验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已颁布了电梯、施工升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游乐设施等监督检验规程。文件规定检验工作由国家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实践证明实施安全检验已发现许多设备隐患,避免了许多事故。
[1]据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12年4月19日关于2011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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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多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差异较大,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故分类标准等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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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2023-11-22
目前大量中小型企业对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主动申报培训、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缺少计划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中明确规定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具备满足考试的固定场所;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但是由于投入成本较高、场地受限等因素,目前国内特种设备培训考核工作大多数仅仅局限于笔试,而且各地区培训教材不统一,师资情况没有纳入统一管理。......
2023-11-22
5)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023-11-22
2)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TSG D0001—2009要求的压力管道。新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是否具有TSG D0001—2009要求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⑦管道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11)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
2023-11-22
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7)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应当进行耐压试验的。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②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同意进行RBI应用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可以向核准的RBI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将该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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