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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防范与应急预案

【摘要】:5)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特种设备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种设备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MW以上锅炉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h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MW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h以上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h以上、48h以下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h以上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③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h以上的。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h以上、12h以下的。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h以上、12h以下的。

5)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及其相应法律责任划分见表1-26。

表1-26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及其相应法律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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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经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www.chuimin.cn)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4.事故处理

1)对于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应在30日内做出批复。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

6)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②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③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④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