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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登记实施及应急预案

【摘要】:对特种设备必须根据《特设条例》的规定进行使用登记管理。2)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登记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②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

特种设备必须根据《特设条例》的规定进行使用登记管理。

【案例1-1】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2)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4)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www.chuimin.cn)

5)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③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④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⑤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⑦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6)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或者《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两份,交予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写的登记卡(以下统称登记文件)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①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②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③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7)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规定》编写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同时核发记录出厂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IC”。

8)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妥善保存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

9)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悬挂或者固定的除外),并在锅炉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10)使用单位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