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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成效及事故应急预案

【摘要】: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事故处理包括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事故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等。5)生产安全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与处理结果的复议和诉讼程序未作明确规定。

1.确立战略目标

我国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战略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种设备科学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法制、体制和机制,安全责任特别是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质量、安全、节能科技与管理水平较高,安全性与经济性协调统一,安全与节能水平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充分显现。中期目标是:到2015年构建起比较完善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风险管理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形成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部门依法监管、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广泛支持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多元共治格局;重点监控设备监管率和严重隐患治理率基本达到100%,力争特种设备事故率控制在0.4起/万台以下、死亡率控制在0.38人/万台以下。推动实现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能效比2007年提高8%、高耗能特种设备节约7000万t(标煤)。近期目标是:初步形成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有效监管的工作体系,全国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万台特种设备事故率和死亡率控制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推动实现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能效比2007年提高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约2500万t(标煤)。

2.强化事故调查和处理

在我国,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除造成事故体自身的破坏和操作人员的伤亡外,还极有可能诱发更大的灾难性事故。因此,及时、科学、准确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与处理,对明确事故的性质,分清事故各方的责任,稳定社会,避免类似事故的再发和建设和谐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特设条例》)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或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建立统一的事故等级。两个条例都根据人员伤亡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生产安全事故或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如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包括: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MW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h以上的。

2)建立事故逐级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除要求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或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相应的向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外,《事故条例》和《特设条例》分别规定了逐级上报制度,如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对于特种设备事故,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3)建立事故调查管辖权制度。在做事故调查时,两个条例均按照我国的政府级别规定了事故调查的管辖权,如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等。

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视事故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特种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依据事故调查管辖权,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对事故报告进行批复,有关机关按照政府的批复进行相应的事故处理。事故处理包括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事故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等。

5)生产安全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与处理结果的复议和诉讼程序未作明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2个条例的精神,生产安全和特种设备事故的批复文件和处理文件具有行政可复议性和可诉性。

对于查明原因事故再发的预防和经验的汲取也作了规定。《事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其事故教训的吸取从法定意义上仅限于事故发生单位,其他单位完全处于自觉。《特设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将事故教训的吸取范围有条件地扩大到了全社会。《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总而言之,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与处理体系可以概括为:按照政府设立级别数划分事故等级→按事故等级建立事故的逐级上报制度→按事故等级界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管辖权,并按此展开调查和处理→上级政府认为必要的事故再调查→限于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教训吸取和防范整改,特种设备事故教训有条件地全社会范围吸取。

3.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规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事故分析及评估制度,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订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定或者修订。

由于特种设备,特别是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等广泛使用于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地区,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并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需要加强预防和及时处理。考虑到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的专业性以及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差异、《特设条例》总结实践中的成熟做法,根据《事故条例》,增设专章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

4.强化特种设备节能减排运行

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空间巨大,据统计,2007年全国耗煤25.8亿t,其中锅炉耗煤22亿t,占85.3%。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也具有较大的节能空间。为了满足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特设条例》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增加了有关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

1)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同时,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2)根据节能减排需要技术和资金支持的特点,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并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3)从特种设备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

4)从使用环节严格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5)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日常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使用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5.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有效监管体系

(1)安全监察机构[1]逐步健全

1)截至2011年底,全国质检系统共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3144个,其中国家级1个、省级32个、市级476个、县级2635个。

2)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共11542人。

(2)检验机构及人员日益壮大 全国现有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545个,其中质检部门所属检验机构347个,行业检验机构及企业自检机构198个。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32个,无损检测机构273个,气瓶检验机构1681个。检验机构人员共60697人,其中质检部门所属检验机构25993人。

(3)执法和监督检查2011年全国各级质检部门开展特种设备执法监督检查74.89万次,责令整改各类问题24.75万个。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382.05万台特种设备及元部件的制造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4.54万个;对82.92万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22.98万个;对349.29万台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了定期检验,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399.29万个。

(4)人员培训及资格考核情况

1)截至2009年底,全国安全监察持证人员11315人,本年度培训4633人。检验人员中,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持证306个,本年度培训42人。检验师持证总数13391个,本年度培训1558人,其中:锅炉检验师持证3294个,本年度培训343人;压力容器检验师持证4416个,本年度培训379人;压力管道检验师持证1920个,本年度培训259人;电梯检验师持证1901个,本年度培训270人;起重机械检验师持证1794个,本年度培训297人;大型游乐设施持证52个;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持证14个,本年度培训10人。

2)截至2009年底,检验人员持证总数49971个,本年度培训9727人。其中:锅炉检验员持证7671个,本年度培训1144人;压力容器检验员持证7198个,本年度培训1353人;医用氧舱检验员持证42个,本年度培训1人;气瓶检验员持证9954个,本年度培训1601人;压力管道检验员持证5610个,本年度培训1159人;电梯检验员持证5604个,本年度培训1376人;起重机械检验员持证5576个,本年度培训1515人;客运索道检验员持证70个,本年度培训1人;游乐设施检验员持证270个,本年度培训4人;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持证4192个,本年度培训896人;水处理检验员持证3784个,本年度培训677人。

3)截至2009年底,无损检测人员持证总数131906个,本年度培训37670人。其中:无损检测高级人员持证5187个,本年度培训854人;无损检测中级检验员持证92222个,本年度培训27757人;初级检验员持证34497个,本年度培训9059人。

4)截至2009年底,作业人员持证总数520.02万个,本年度培训165.66万人。其中:持锅炉作业人员证105.87万个,本年度培训26.01万人;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证81.93万个,本年度培训25.23万人;持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证6.67万个,本年度培训3.10万人;持电梯作业人员证45.00万个,本年度培训13.15万人;持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159.27万个,本年度培训55.10万人;持客运索道作业人员证3561个,本年度培训399人;持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证2.23万个,本年度培训0.70万人;持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证61.04万个,本年度培训21.42万人;持特种设备焊接人员证28.84万个,本年度培训10.04万人;持安全附件校验员证3036个,本年度培训2817人;持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28.52万个,本年度培训10.39万人。

(5)在用特种设备具体使用情况

截至2009年底,全国拥有特种设备总量为582.56万台,比上年同期上升11.79%,本年度增加72.63万台,本年度停用57.71万台,本年度报废9.41万台。其中:锅炉59.52万台,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2.94%;压力容器214.32万台,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9.57%;电梯136.99万台,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18.80%;起重机械135.27万台,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14.36%;客运索道850条,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7.19%;游乐设施1.56万台,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6.12%;场内专用机动车辆34.81万台,上年同期相比上升6.91%。另外,还有各类气瓶13239.40万只,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0.03%;压力管道66.02万km,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4.26%。

1)锅炉。全国在用锅炉总台数59.52万台,承压蒸汽锅炉中:电站锅炉台数1.04万台,约占锅炉总数的1.75%;生产生活锅炉台数43.20万台,约占锅炉总台数的72.58%;承压热水锅炉11.68万台,约占锅炉总台数的19.62%;有机热载体炉3.60万台,约占锅炉总台数的6.05%。

全国承压蒸汽锅炉蒸发量334.59万MW。承压蒸汽锅炉功率包括:电站锅炉168.09万MW,生产生活锅炉99.86万MW,承压热水锅炉功率44.55万MW,有机热载体炉功率22.10万MW。(www.chuimin.cn)

2)压力容器。全国在用压力容器总台数214.32万台,其中:固定式压力容器207.99万台,新增22.61万台,停用22.82万台,报废3.42万台;移动式压力容器2.75万台,新增0.24万台,停用0.08万台,报废0.02万台。

全国在用气瓶总数13239.40万只,其中:新增气瓶496.10万只,停用气瓶54.15万只,报废气瓶241.04万只。

3)压力管道。全国在用压力管道总数66.02万km,其中:长输管道7.30万km,占压力管道总数的11.06%;公用、工业管道28.72万km,占压力管道总数的43.50%;集输管道30万km,占压力管道总数的45.44%。本年度,压力管道长度变化情况是:新增压力管道2.13万km,停用压力管道0.11万km,报废压力管道0.33万km。

4)电梯。全国在用电梯136.99万台,新增电梯22.17万台,停用电梯6.97万台,报废电梯0.92万台。

5)起重机械。在用起重机械135.27万台,新增起重机械18.31万台,停用起重机械11.68万台,报废起重机械2.18万台。

6)客运索道。在用客运索道850条(包括拖牵索道),新增客运索道46条,停用客运索道51条,报废客运索道10条。

7)大型游乐设施。在用游乐设施1.56万台(套),新增游乐设施0.22万台(套),停用游乐设施0.15万台(套),本年度报废游乐设施0.07万台(套)。

8)场内机动车辆。在用场内专用机动车辆34.81万辆,新增场内专用机动车辆3.99万辆,停用场内专用机动车辆3.27万辆,报废场内专用机动车辆1.03万辆。

(6)特种设备单位许可

特种设备单位许可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气瓶检验、无损检测、检验检测。截至2009年底,持有国家级、省级证共计50521个,与上年同期相比发证总数上升51.78%,共计49358家企业。新增5488个证、3700家企业,减少1453个证、1143家企业。其中:设计单位2583个证、2550家企业;制造单位13570个证、13331家企业;安装改造维修单位16943个证、16272家企业;气瓶充装单位15412个,气瓶检验单位1738个,无损检测与检验检测单位764个。

1)锅炉许可证企业。全国锅炉企业5148家,持有锅炉许可证5414个。锅炉境内制造许可证企业1269家,共有1173个证,其中:国家总局批准866个,本年度发证新增36个,发证减少1个;省级部门批准307个,发证新增17个,发证减少28个。锅炉境外制造许可证企业116家,国家总局批准116个。

锅炉部件境内制造许可证企业105家,境外制造许可证企业28家,均由国家总局批准。新增发证8家。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证企业3763家,共有4125个证,均由省级部门批准,新增发证269个,减少发证144个。

2)压力容器和气瓶许可证企业。全国压力容器企业6617家,持有压力容器证6705个。其中:国家总局批准2037个,省级部门批准4668个。气瓶企业1473家,持有气瓶证1738个,国家总局批准129个,省级部门批准1609个。

压力容器境内制造企业3693家,持有制造证3747个,压力容器境外制造企业555家,其中:国家总局批准1543个,新增发证170个,减少发证2个;省级部门批准2759个,新增发证273个,减少发证268个。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企业680家,持有安装改造维修证693个,均由省级部门批准,新增发证258个,减少发证7个。压力容器设计单位1689家,持有设计单位资格1710个,其中:国家总局批准494个,省级部门批准1216个。

全国气瓶制造企业129家,国家总局批准129个。气瓶安装改造维修企业272家,均由省级部门批准,本年度发证360个,新增发证129个。气瓶检验站1072家,持有气瓶检验证1249个,均由省级部门批准,本年度新增97个,减少14个。全国持气瓶充装证企业15412个,均由省级部门批准,本年度新增1619个,本年度减少574个。

3)压力管道许可证企业。全国压力管道企业4047家,持有压力管道证4161个,其中:国家总局批准666个,省级部门批准3495个。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企业3186家,持有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证3288个,其中:国家总局批准293个,增加17个;省级部门批准2995个,增加328个,减少124个。压力管道设计企业861家,持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证873个,其中国家总局批准373个,省级部门批准500个。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3282家,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证3253个;其中:国家总局批准1821个,增加252个;省级部门批准1432个,增加375个,减少43个。

4)电梯许可证企业。全国电梯企业5458家,持有电梯证5524个,新增585个,减少191个。其中:国家总局批准553个,新增45个;省级部门批准4971个,新增540个,减少191个。

电梯制造企业451家,持有电梯制造证457个,新增48个,减少18个。其中:国家总局批准368个,新增27个;省级部门批准89个,新增21个,减少18个。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5007家,持有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证5067个,新增537个,减少173个。其中:国家总局批准185个,新增18个;省级部门批准4882个,新增519个,减少173个。

5)起重机械许可证企业。全国起重机械企业5437家,持有起重机械证5780个,新增710个,减少338个。其中:国家总局批准1041个,新增141个,减少3个;省级部门批准4739个,新增569个,减少335个。

起重机械制造企业2211家,持有起重机械制造证2508个,新增304个,减少168个。其中:国家总局批准828个,新增100个,减少3个;省级部门批准1680个,新增204个,减少165个。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企业3226家,持有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证3272个,新增406个,减少170个。其中:国家总局批准213个,新增41个;省级部门批准3059个,新增365个,减少170个。

6)大型游乐设施许可证企业。全国大型游乐设施企业250家,持有大型游乐设施证250个,新增40个,减少2个。其中:国家总局批准184个,新增36个;省级部门批准66个,新增4个,减少2个。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企业164家,持有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证164个,新增31个,均由国家总局批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企业86家,持有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证86个,新增9个,减少2个。其中:国家总局批准20个,新增5个;省级部门批准66个,新增4个,减少2个。

7)客运索道许可证企业。全国客运索道企业33家,持有客运索道证33个,新增2个。

客运索道制造企业20家,持有客运索道制造证20个,新增1个。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企业13家,持有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证13个,新增1个。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许可证企业。全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企业309家,持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证309个,新增51个,减少1个。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道制造企业270家,持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证270个,新增47个,减少1个,均为国家总局批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改造维修企业39家,持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改造维修证39个,新增4个,均由省级部门批准。

9)安全附件、安全装置许可证企业。全国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制造企业843家,持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证850个,新增198个,减少8个。其中:国家总局批准814个,新增192个,减少1个;省级部门批准36个,新增6个,减少7个。

10)特种设备检验、无损检测单位。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489家,持有特种设备检验证524个,新增6个,均由国家总局批准。

全国无损检测机构232家,持有无损检测证240个,新增17个,均由国家总局批准。

(7)监督检验情况

1)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数量(含出口)。2009年全国通过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设备共有111.94万台(件),另有气瓶2804.58万只,压力管道元件333.51万件,安全附件、安全装置6.76万套。设备中发现问题37363次,问题检出率334次/万台。具体情况:①锅炉10.75万台,发现问题5733次,问题检出率533次/万台;②压力容器90.85万台,发现问题15066次,问题检出率166次/万台;③气瓶2804.58万只,发现问题380次,问题检出率0.14次/万只;④压力管道元件333.51万件,发现问题2289次,问题检出率6.86次/万个;⑤起重机械10.33万台,发现问题9598次,问题检出率929次/万台;⑥大型游乐设施233台(套),发现问题39次,问题检出率0.17次/台(套);⑦安全附件、安全装置6.76万个,发现问题265次,问题检出率39.20次/万个;⑧特种设备用材料8.17万吨,发现问题0次;⑨全国出口特种设备30567台,其中锅炉1369台(锅炉部件1481件),压力容器29178台(容器部件48件),气瓶7449610只,起重机械20台。

2)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进口产品)。2009年全国通过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进口特种设备23734台,其中:锅炉780台,压力容器10773台,气瓶12059只,压力管道元件39件,电梯39台,起重机械2台,大型游乐设施41台(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辆。境外监检976台,其中:压力容器774台,气瓶192只,起重机械10台;发现问题185次,上述问题经修理37台,退货处理15台,索赔200万元。

3)安装(现场组焊)改造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2009年全国经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设备共有56.96万台,发现问题184431次,问题检出率3238次/万台,其中:①锅炉4.43万台,发现问题10856次,问题检出率2451次/万台;②压力容器10.95万台,发现问题7414次,问题检出率677次/万台;③气瓶25.08万只,发现问题1935次,问题检出率77.15次/万只;④压力管道6.48万km,发现问题6727次,问题检出率1038次/万km;⑤电梯22.14万台,发现问题94427次,问题检出率4265次/万台;⑥起重机械17.66万台,发现问题59946次,问题检出率3394次/万台;⑦客运索道43条,发现问题46次,问题检出率1.07次/条;⑧游乐设施1534台(套),发现问题1294次,问题检出率0.84次/台(套);⑨场内专用机动车辆1.62万辆,发现问题1786次,问题检出率1102次/万台。

4)在用设备定期检验。2009年全国共定期检验特种设备269.64万台(件、套),定检率94.20%。另有气瓶定期检验2739.21万只,定检率8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5.57万km,定检率65%。特种设备中发现有缺陷的设备共1958450台,发现问题处理1167577台,问题处理率为59.62%。质监部门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95.43%,行业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2.08%,自检单位完成定检工作量的2.28%,其他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0.21%。具体:①共检验在用锅炉33.50万台,定检率93%。检验中发现有问题的8.50万台,问题检出率25.37%。质监部门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94.54%,行业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4.00%,自检单位完成定检工作量的1.10%,其他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0.36%。②共检验在用压力容器54.12万台(辆),定检率94%。检验中发现有问题的6.37万台,问题检出率11.78%。质监部门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88.81%,行业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4.76%,自检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5.87%,其他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0.56%。③共检验在用气瓶2739.21万只,定检率88%。检验中发现有问题的135.99万只,问题检出率4.96%。质监部门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14.19%,行业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1.37%,自检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0.32%,其他机构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84.12%。④共检验在用压力管道5.57万km,定检率65%。检验中发现有问题的0.78万次,问题检出率14.00%。质监部门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70.36%,行业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1.66%,自检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27.01%,其他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0.97%。⑤共检验在用电梯105.00万台,定检率96%。检验中发现有问题的24.43万台,问题检出率23.27%。质监部门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99.41%,行业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0.49%,自检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0.08%,其他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0.02%。⑥起重机械52.00万台,定检率94%。检验中发现有问题的17.07万台,问题检出率32.83%。质监部门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94.86%,行业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1.42%,自检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3.57%,其他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0.15%。⑦客运索道534条,定检率77%。检验中发现有问题的298条,问题检出率55.81%。质监部门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99.06%,其他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0.94%。⑧游乐设施10938台(套),定检率90%。检验中发现有问题的2258台,问题检出率20.64%,质监部门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98.87%,自检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0.07%,其他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1.06%。⑨场内专用机动车辆23.88万辆,定检率91%。检验中发现有问题的3.19万台,问题检出率13.36%。质监部门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95.26%,行业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1.91%,自检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2.71%,其他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0.12%。

5)安全阀定期检验。2009年全国共检验安全阀139.05万个,定检率92%。质监部门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90.46%,行业检验机构完成其中工作量的3.90%,自检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4.76%,其他检验机构完成定检工作量的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