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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引导支持科学数据共享

【摘要】:国外发达国家的各政府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研究数据政策”,对科学数据的保存与管理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政府应加大对科学数据共享的支持与引导,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科学数据共享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政府还应主动将其所掌握的公共信息和科学数据进行公开。

一方面,政府应制定关于科学数据共享政策,从政策层面对科学数据共享进行指导和规范。国外发达国家的各政府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研究数据政策”,对科学数据的保存与管理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科学数据的管理与共享,编制了“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建设规划”,制定了《科学数据共享条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办法》《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管理办法》《科学数据共享工程试点遴选和检查评估办法》和《科学数据分类分级共享及其发布策略》等一系列数据共享的政策法规。然而,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学数据共享的政策还不够完善,已制定的相关条例法规缺少相应的法律效力。因而政府应加大对科学数据共享的支持与引导,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科学数据共享做到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政府还应主动将其所掌握的公共信息和科学数据进行公开。这样,既有利于科学数据的开发利用,也是对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的支持和引导。国外发达国家通常将政府所掌握的科学数据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在这些法律框架下,各政府部门积极制定本部门的信息/数据公开政策与途径,使得政府掌握的公共信息和科学数据得到及时、有效的公开。我国政府虽然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由于该条例仅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行政法规,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且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如隐私保护法、保密法等)的配合,使得该条例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尽快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细节(如公开的范围、时间、途径、公众的权利与义务等)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使政府信息得到尽可能的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科学价值和经济社会价值。(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