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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的政策与实践

【摘要】:《UNESCO指南》将在国家与国际层面的决策和政策制定者中得到广泛应用。至2014年9月,WDC在全球共有89个数据中心,这些数据中心几乎涵盖了地球和日地关系科学的各个领域,每个数据中心承担了汇集某个领域的科研数据并承担向科技界开放和服务的任务。②所有将要共享的数据、元数据和资料都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低的成本提供共享。此外,WDS于2011年9月在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于2004年发布了《开发和推广政府公共领域信息政策指南》(Policy Guideline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of Governmental Public Domain Information)[7](以下简称《UNESCO指南》)。《UNESCO指南》支持研究数据和其他公共信息的开放传播,指出:公共资助的科研数据和公共领域未加保护的事实信息是基础研究的重要支柱,通过公共部门资助的科学技术信息的开放和高效获取,遵守国家安全控制和他人来自保密义务的权利、知识产权和隐私保护等以推进卓越研究和公共研究的有效利用与发展基金

《UNESCO指南》将在国家与国际层面的决策和政策制定者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UNESCO指南》仅仅是一个报告,而不是一个规定性或规范性的工具。此外,UNESCO于2007年发布的《开发与促进开放获取的政策指南》(Policy Guideline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of Open Access[8])将研究数据纳入开放获取的范围,强调科学数据同其他类型资料一样,都应免费、开放获取。

(2)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于2004年1月30日通过了由包括中国在内的30多个OECD成员国共同签署的《公共资助的研究数据开放存取宣言》(Declaration on Access to Research Data from Public Funding)(以下简称《宣言》)[9]。《宣言》强调国际间的数据、信息和知识交流,将极大地推动科研发展与创新,数据的开放获取和无限制利用将推动科学进展和促进研究者的培训,开放获取有利于公共投资收集的数据价值最大化等理念。《宣言》成员国承诺在推动公共资助的研究数据获取过程中将参照“开放”“透明”“法律一致性”“保护知识产权”等10条原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宣言》中原则的指导作用,OECD于2007年4月发布了《OECD关于公共资助的研究数据获取的原则与指南》(OECD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Access to Research Data from Public Funding)(以下简称《OECD原则与指南》)[10]。《OECD原则与指南》指出:“成员国应考虑并应用本文件中推荐的公共资助的研究数据获取的原则与指南。每个成员国都应为研究数据的访问、利用和管理制定政策和良好的措施。”其目标主要是:推进开放的文化和数据共享,提高对潜在成本和利益的认识;强调在科技政策中考虑数据访问与共享法规和措施的必要性,提供一个可操作的原则和优秀实践的框架,提供宽广政策推荐以改进国际数据获取与共享。

《OECD原则与指南》推荐的数据与指南有:

①开放性(openness):以尽可能低的成本为国际研究社区提供研究数据。

②灵活性(flexibility):考虑不同研究领域的特点、法律制度、文化和法规体系。

③透明性(transparency):有关数据的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

④法律一致性(legal conformity):符合各国关于国家安全、隐私、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⑤保护知识产权(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数据存取政策应考虑和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相一致。

⑥正式责任(formal responsibility):推进创作来源、使用限制、财务安排、道德准则、许可条款、责任以及可持续存档相关规范的机构实践。

⑦专业化(professionalism):将相关专业标准体现在科研团体行为准则中。

⑧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重视相关国际数据文档标准。

⑨质量(quality):为数据的收集与存档采用良好的方法、技术和设备。

⑩安全(security):重视采用先进的技术与仪器以保证研究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效率(efficiency):通过避免数据的重复收集以改善科学研究的整体效率。(www.chuimin.cn)

职责(accountability):对用户群、主管机构和资助机构的数据存取安排进行评估。

可持续性(sustainability):采取措施以保证数据的长期存取。

《OECD原则与指南》仅是一个法律文件,目的是为成员国政府提供共同执行的标准或目标,是一部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软法”。虽然《OECD原则与指南》并没有给出实施中的具体原则,然而,这些推荐的原则与指南表达了部分成员国的承诺,有望在未来得到贯彻实施。

(3)世界数据系统

世界数据系统(World Data System,WDS)是2008年10月在非洲莫桑比克召开的第29次国际科学理事会(ICSU)全体会议上通过成立的,其前身是世界数据中心(World Data Center,WDC)。为了有效整合这些不同数据中心的服务,提供一站式、可互操作的数据集和产品,进一步发挥科学数据在科学研究中的支撑作用,ICSU决定将世界数据中心扩展为世界数据系统。至2014年9月,WDC在全球共有89个数据中心,这些数据中心几乎涵盖了地球和日地关系科学的各个领域,每个数据中心承担了汇集某个领域的科研数据并承担向科技界开放和服务的任务。

WDS制定了《WDS数据政策》(WDS Data Policy),指出:国际科学理事会世界数据系统认识到数据共享的国际努力的利益和重要性,已采用和GEO/GEOSS相同的数据共享原则[11]

①WDS支持其内部数据、元数据和资料的充分自由交流与共享,认可相关的国际契约和各国法律法规。

②所有将要共享的数据、元数据和资料都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低的成本提供共享。

③WDS鼓励所有共享的数据、元数据和资料向以研究或教育为目的的活动免费或不超过复制成本的价格提供共享。

此外,WDS于2011年9月在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世界大会,会议主题为:全球科学的全球数据(Global Data for Global Science)[12]。WDS还参与了多项有关科研数据的国际合作项目,如国际极地年(International Polar Year,IPY)[13]等。

(4)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EC)于2007年发布了《数字时代科学信息交流:存取、传播和保存》(Communication on Scientific Information in the Digital Age:Access,Dissemination and Preservation)[14]报告,对科学信息传播的原因和当前实践中的利弊进行了讨论,并对欧盟委员会勾画了一个行动计划。该报告指出:欧盟委员会鼓励高校、研究组织、科研资助机构和科学出版者彼此交流科学信息。该报告得到了各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回应,并成为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利益攸关方会议讨论的主要话题。

(5)发展中国家人群及其健康人口学评价国际网络

发展中国家人群及其健康的人口学评价国际网络(International Network for the Demographic Evaluation of Populations and Their Health in Developing Countries,INDEPTH)是一个国际网络,其成员开展中低收入国家的纵向健康和人口数量评价研究活动,其目标是加强国际健康和人口统计监测系统的能力,推进基于最新科学技术的多方研究从而为中低收入国家的卫生优先事项和政策提供指导。

INDEPTH积极参与和推动科学数据共享活动。在《INDEPTH关于数据存取与共享的立场》(Our Position on Data Access and Sharing)中指出:INDEPTH支持对其位于非洲、亚洲和大洋洲的19个国家的成员中心产生的纵向数据的更广泛和负责任的获取。为实现这一目标,INDEPTH建立了iSHARE[15](一个基于网络访问和共享的数据存储平台)使所有的研究者和决策制定者能够广泛自由获取其拥有的数据。同时,INDEPTH发布了《公共卫生研究数据的可持续共享:INDEPTH-COHRED的立场》(Sustainable Data Sharing in Public Health Research:An INDEPTH-COHRED Position[16]),内容包括:“立场”背景、数据共享的利益、数据可持续共享框架、伦理、技术、工具与平台、研究者技能等,表达了INDEPTH的立场。

此外,INDEPTH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科研数据共享的政策文件,如《INDEPTH数据存取与共享政策》(INDEPTH Data Access and Sharing Policy,iDASP[17])、《INDEPTH数据共享协议》(INDEPTH Data Sharing Protocols[18])等,为促进科研数据共享做了大量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