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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质检机构评审案例-《评审准则》条款理解与判断

【摘要】:为了帮助评审员处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特编写了一些场景的案例。评审员必须熟悉《评审准则》条款,理解《评审准则》的精神实质,才能敏锐地分析评审中发现的各类情况,准确地作出判断。但在评审人员索要相关文件和证件时,却不能提供。不符合《评审准则》4.1条。不符合《评审准则》“四独立”的要求;同时剥夺了授权签字人的检测报告最终签发权。

为了帮助评审员处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特编写了一些场景的案例。评审员必须熟悉《评审准则》条款,理解《评审准则》的精神实质,才能敏锐地分析评审中发现的各类情况,准确地作出判断。

【案例1】

××检测中心在接受计量认证评审中,向评审组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描述该机构成立于××××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工作,有各级管理人员等。但在评审人员索要相关文件和证件时,却不能提供。后经核实,该机构没有获准成立的正式批文。查阅文件证明,该中心实际上只能以挂靠单位(××省×局)的名义对外行文等,但该局并没有发布给该机构任何关于行使质量检测授权的文件。

分析:

质检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该单位既没有获准成立的正式批文,也没有任何授权的文件,不能独立对外行文,不具备独立质检机构的基本要求。

不符合《评审准则》4.1条。

【案例2】

在对挂靠于某研究院的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评审的初审时,评审员发现,该机构的主任不是其挂靠单位领导成员。于是询问情况,回答是没有必要由其领导成员担任主任。

分析:

质检机构的主任在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应由其挂靠单位的领导成员担任。该质检机构没有特别的理由就不按要求任命,显然对其最高管理者应起到的作用不够理解,不利于今后该机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

不符合《评审准则》4.1.1条。

【案例3】

在对某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时,评审员发现,该质检机构的挂靠单位由某研究单位改变为某大学,该机构的主任不是由该大学的领导成员担任。

分析:

挂靠法人单位的质检机构,其最高管理者应由挂靠单位的领导成员担任。

不符合《评审准则》4.1.1条。

【案例4】

评审员在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发现,实验室最高管理者不是由其母体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担任,实验室也未能独立对外行文。

分析:

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在水利系统多个实验室中均有发现,造成这种事实的原因多由实验室所在组织机构变动,母体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更迭,以及对实验室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所致。

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实验室所在母体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书面授权该实验室独立对外开展检测业务、独立对外行文,应有独立财务账号或账目,能独立核算;并授予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相应的管理权力,明确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最高管理者一般应由其法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如果不是法人代表直接出任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则应有法人代表对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书,对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实验室各部门负责人有任命文件。

不符合《评审准则》4.1.1条。

【案例5】

评审员在××质检机构审核检测报告的形成和发送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除了已通过各岗位和授权签字人签字外,最后报告的发送都是由母体单位领导签发的(该领导也是质检机构的管理层人员),又发现有若干份检测报告是母体单位行政领导签发的,而该领导并不是检测机构的成员。进一步询问,了解到该检测中心的公章不在检测机构办公室的手中,而掌握在母体(主管)单位的行政办公室,同时内部没有成文的规定是,检测报告的发送除授权签字人签字外,一定要主管单位领导才能签发,当母体单位兼职检测机构领导不在时,就由主管单位行政领导签发了。

分析:

该质检机构实际上没有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不符合《评审准则》“四独立”的要求;同时剥夺了授权签字人的检测报告最终签发权。

不符合《评审准则》4.1.1条和4.1.9条。

【案例6】

评审员在审核某质检机构时,从质量会议的记录中发现该机构因某工程的委托在工程的工地另有检测试验室,该试验室除人员是由该质检机构派出外,检测设备、场地等均为委托方所有,并且在质量手册的组织机构图中没有纳入该试验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均没有对该试验室的管理有任何的规定,该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也没有其他任何文件能够反映。

分析:

案例中反映的问题,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越来越多,尤其是对外投标承接现场检测项目时,会产生临时的外部工作场所。在这种情况下,应在质量手册中和程序文件里有相应的规定保证管理体系覆盖所有的工作场所。如果由于事先没有预估到有临时工作场所的情况,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在管理体系的文件里及时补充相应的规定,并报水利部计量办公室。

不符合《评审准则》4.1.3条。

【案例7】

评审员在复查评审××建设工地的中心实验室过程中,发现原批准的有关材料、土工检测项目、参数,由于工程的进程已很少有土工任务,已将有关原承担土工检测项目、参数的检测人员全部撤离了,仪器设备也没有人能操作;只留有材料方面的检测人员。而这次复查申请内容中仍保留有土工的有关项目参数。

分析:

该检测机构已不具备检测土工方面检测项目/参数的能力。

不符合《评审准则》4.1.4条和5.1.1条。

【案例8】

评审员在某质检机构评审时发现,该机构的主任和副主任分别兼任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质量监督员,而其他有十几年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没有一个得到任用。

分析:

质检机构的质量管理应该是全体人员参与的,该机构所有质量管理的职务全部由主任和副主任兼职包干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调动全体检测人员积极性尤其是发挥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积极性的要求,实际上他们也无法完成这些职务的岗位职责。

不符合《评审准则》4.1.4条。

【案例9】

评审员在某质检机构评审时发现了许多与体系运转有关的问题,于是评审员问主任为什么没有发现这些问题时,该主任说:“我基本上是挂名的,不管这些事,所有的事情都由副主任管。”于是评审员又问副主任,该副主任说:“这些事情由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管,我也没有管。”评审员又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他们说:“我们才被任命,不知道该怎么管。”

分析:

该质检机构的管理层实际上已经处于瘫痪状态,没有人知道应该由谁管什么事情。管理层关键人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管理体系出现问题就不奇怪了。

不符合《评审准则》4.1.4条。

【案例10】

评审员在检查检测报告时发现,××质检中心出具的某土样中汞含量的检测报告送出日期为200×年8月16日,而原始记录表明,该土样测定的日期为8月21日。报告送交的日期比土样测定的日期还要早,出现该土样还没有被检测就已经提交了检测报告的矛盾现象。

分析:

实验室应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有措施保证所有的工作人员不受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会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经调查核实,出现上述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委托方出于某种需要,要求检测单位出具报告的日期提前。该质检中心屈从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丧失了检测行为的公正性。

不符合《评审准则》4.1.5条。

【案例11】

评审员在某质检机构进行监督评审时,发现该检测机构的主任和技术负责人在3年内已变换过3次,当询问是否已报过水利部计量办公室时,都说“不知道”,在历年的收发文本中也未找到相应的记录;被评审单位也提供不出上报的文件和材料。

分析:

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具授权的部门确认。该中心主任和技术负责人多次变更,均未上报。

不符合《评审准则》4.1.8条。

【案例12】

评审员在审查××质检机构时,发现因人事变动,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调离了工作,质检机构发文另指定了接任的同志行使其职责,而未见上报备案材料。经查,该同志已经对外签发了报告。

分析:

实验室技术主管有变动,质检机构应在发文任命的同时上报水利部计量办公室备案。更换授权签字人时,应按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办理授权签字人申请/审批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对外签发报告。

不符合《评审准则》4.1.8条和5.1.6条。

【案例13】

评审员在复查评审某检测机构检测过程时,发现该检测机构没有任何质量监督的记录,也提供不出相应的监督记录格式,仅有的是《质量手册》中人员名单里有监督员的配置。询问几位监督员,有的说:“不知道自己是质量监督员”;有的说:“领导没有告诉我如何去监督,监督什么,也不知道监督需要有相应的记录。”

分析:

该质检机构还没有真正建立和运行质量监督机制。

不符合《评审准则》4.1.10条。

【案例14】

评审员在查阅某质检机构的质量手册时发现,对质量监督员的职责作如下规定,“质量监督员应保证仪器设备随时处于正常状态、应对合格供应商进行合格评价”。于是问该机构的质量主管:“质量监督员的职责应该是这样的吗?”该质量主管回答不出来。

分析:

该机构的主要管理层对质量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

不符合《评审准则》4.1.10条。

【案例15】

评审员在查看某质检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名单时,发现质量监督员除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以外全都是检测组的组长,其中有一位检测组长是从挂靠单位新调来的,他过去从事的专业并不是该检测组的专业。于是问该机构的负责人:“为什么不请其他有经验的检测人员,而这样安排。”该负责人说:“我们觉得他们已经能胜任监督职责,不要再麻烦其他人了。”评审员指着那位检测组长的名字问:“新调来的这位组长也能胜任监督的职责吗?”该负责人不说话了。

分析:

监督员不一定非要聘请检测组长担任。应聘请能够胜任监督工作的有专业经验的检测人员担任监督员。

不符合《评审准则》4.1.10条。

【案例16】

某质检机构有15个专业的检测项目,评审员在查看质量监督员名单时只有5个,于是问该机构的负责人:“有那么多专业为什么只聘请了5个质量监督员?”该负责人说:“其他专业的有检测组组长监督就行了。”

分析:

质量监督员应该根据机构所涉及的专业领域聘请,该机构有15个专业领域,却只聘请了5个监督员,显然没有覆盖检测专业,无法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不符合《评审准则》4.1.10条。

【案例17】

评审员在评审××环境监测中心时,发现该中心管理体系文件列出的检测能力表中,部分有机项目均列为大类项目名称,如苯系物、多环芳烃、有机磷农药等。评审员问:“苯系物、多环芳烃、有机磷农药等都包括哪些参数?”试验人员回答:“我也不太清楚。”

分析:

在管理体系文件中阐述质检机构技术能力时,应根据标准逐个参数列出,不能将多个参数放入一个项目笼统“打包”。

不符合《评审准则》4.2条。

【案例18】

评审员在某质检机构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在检测试验室的桌上放有一本没有任何标志的检测依据方法标准,问在场的检测人员,这个检测标准是否正在使用,执行该标准?得到的回答是“是”。进一步查证又发现该检测依据标准已在一年前被修订,而检测人员根本不知道已被修订的情况。

分析:

该质检机构对该受控的文件还没有完全控制,该控制的文件没有标志;对经常应查新的检测依据标准,未能做到现行有效。

不符合《评审准则》4.3条和5.3.3条。

【案例19】

评审员在现场审查××检测室时,想顺便检查该质检机构文件管理的情况,于是对该室的室主任薛某说:“请你把你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拿来,我看看。”薛某立刻到办公室把他的质量管理手册拿来了。评审员一看,就说:“你这个还是改版前的,现在的有吗?”薛某说:“我手上只有这个手册,改版后的没有发给我。”陪同检查的办公室主任在旁边说:“噢,我想起来了,改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是在中心开贯标会的时候发的,那时候他正好在出差,就没发给他,后来事情太多,也就忘记发给他了。这是我的责任。”

分析:

质检机构应保证人员持有现行有效的质量文件。该质检机构新版的质量手册已经颁发数月,检测室的负责人仍然手持旧版本的质量管理手册,没有予以更换。

不符合《评审准则》4.3条。

【案例20】

评审员200×年×月审查××质检机构承担海港工程混凝土原材料中砂和碎石品质检测任务的原始记录,发现表中填写的采用标准是JTJ 225—1987《港口工程混凝土试验方法》中的有关试验方法,而该标准已经被JTJ 270—1998《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所替代。评审员询问试验人员,试验人员说:“没有买到新的标准,所以就采用了老的试验标准。”显然该试验采用了不是现行有效的标准。

分析:

质检机构应及时取得新版本的标准,以保证开展的检测所依据的标准现行有效。该质检机构在新版本的标准已经颁布数年,仍然没有取得该标准,试验人员采用了已经被替代无效的标准进行检测,表明其在对受控文件的管理上存在失误。

不符合《评审准则》4.3条和5.3.2条。

【案例21】

评审员在××质检机构查“结果报告”时,发现××项目有分包的数据,并备有分包实验室的资质证明。进一步查询,××项目已列入申请认证项目内,但并未列入分包情况一览表中,评审员问:“××项目为何分包?”时,试验人员回答:“因当时任务太忙,故作了分包”。

分析:

该项目是××质检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之内,不能因任务忙而进行分包。

不符合《评审准则》4.4条。

【案例22】

在“×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的一个分中心评审时,评审员问:“是否建立了合格供货单位和服务提供者的档案资料?”中心主任拿出一沓供货单位的名片说:“有。这就是供应商的资料”。

分析:

质检机构应整理和保留为本单位供应和服务单位提供供应品和服务质量的记录和有关资料,以形成合格供应商和服务单位的档案,保证所得到的供应品和服务的质量。该机构中心主任仅拿出供应商的名片显然是不够的,不能消除采购和获取服务质量的盲目性。

不符合《评审准则》4.5条。

【案例23】

在对某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时,评审员发现,其与××建材公司签订的外加剂性能检测协议,没有进行合同评审的记录。于是询问情况,得到的回答是没有对该协议进行评审。

分析:

质检机构应对所签订的检测合同进行评审。像混凝土外加剂这样技术比较复杂,检测开展需要的材料、涉及到的设备等都比较多,检测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对质检机构是否能满足所需要的资源,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检测任务等,更应该慎重评审,保证能够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

不符合《评审准则》4.6条。

【案例24】

在对某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时,评审员发现,某质检机构在与××建材公司签订的外加剂性能检测协议,合同评审表显示的合同评审时间比协议签订的时间迟了5天。

分析:

合同评审应在合同签订前进行,而发现的对该协议的评审是在协议已经签订数天以后,表明该评审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也是不严肃的。

不符合《评审准则》4.6条。

【案例25】

评审员在某质检机构复查评审现场项目考核过程中,发现检测人员用一张白纸在记录,问她平时是否也是这样做的,回答说:“平时用一个练习本记,检测结束后再抄到正规的原始记录格式纸上。”问她为什么这样做?她说:“这样字可以写得规范些、清楚些,还可以避免写错了要涂改。”

分析:

誊抄的记录已不是原始记录了,经过检测数据的转移过程,该誊抄的记录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不符合《评审准则》4.9条。

【案例26】

评审员在某质检机构现场审核时发现,保管的质量记录既无标识,填写也不清晰,签字大多只签姓氏而未签全名,无法理清质量记录反映的事实。

分析:

应提供符合要求和有效运行的证据的记录标识,正确填写及落实职责权限的签署等内容。

不符合《评审准则》4.9条。

【案例27】

在对某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时,评审员发现,其提供的混凝土快速冻融机校准的原始记录表上缺仪器编号、校准用的参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校准环境等记录。

分析:

原始记录表信息量不全,校准的有效性存在问题。

不符合《评审准则》4.9条。

【案例28】

评审员在××质检机构的试验室检查野外检测记录,发现采用高程测量的所有记录数据都是前视点的,后视基准点的测量数据没有在表上记录,而后面却有各点高程的计算值,于是问试验人员:“没有后视点的测量记录怎么计算高差,得出这些点的高程值?”试验人员回答:“后视点的测量数据记录在其他地方了。”问:“记录在什么地方请找出来,那么如何校核计算的对错?”试验人员忙乱地翻找了一阵,没有找到记录后视点测量数据的记录表,不说话了。

分析:

每次检验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能够再现。检测记录应齐全,尤其是野外检测,出错后更不容易查对。该质检机构的试验人员,把关键的数据记录在其他地方,事实证明过后查找起来是很困难的,既不符合检测记录的基本规定,也容易出错。

不符合《评审准则》4.9条。

【案例29】

评审员在检查××质检机构材料品质试验的原始记录时发现,有几处记录进行了修改,修改比较规范,并且加盖了修改人的专制扁章,觉得很满意,但仔细再看,加盖的修改人的图章不是记录人陈某的,而是校核人郑某的。再查看了由陈某检测、郑某校核的几个检测项目的原始记录,都有这样的情况。

分析:

记录更改应按适当程序规范进行。原始记录的修改是有规定的,必须是“谁记录谁修改”,以避免修改时再出现差错。该原始记录的修改人不是记录者陈某,而是校核者郑某,显然违反了规定。

不符合《评审准则》4.9条。

【案例30】

评审员查阅××质检机构的内部审核记录,内部审核计划中对审核的范围和时间以及内审员都进行了安排,并经主任批准。评审员发现审核测量外业的审核员就是该外业队的成员。

分析:

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该质检机构却安排外业队的内审员审核本队的质量体系运行,违反了准则的规定。

不符合《评审准则》4.10条。

【案例31】

在“×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复查评审中发现,该“中心”连续3年的内审整改措施表中除时间不同外,其他填写的内容完全一样。评审员问其原因时,谁也无法解释。

分析:

同样的缺陷和问题反复发生足以说明,该“中心”开展的内审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内审发现的“不符合”未得到有效的纠正,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发生了问题。

不符合《评审准则》4.10条。

【案例32】

审核员在审查某质检机构内审实施计划表时,发现计划中被审核部门只有检测室,也没有列出应审核的要素,更没有涉及组织和管理体系等要素;且内审员没有具体分工,无法判断内审员从事的审核区域是否与本身工作有关系。

分析:

内审计划粗糙简单,内审没有覆盖全部要素和所有部门,无法判断内审员是否独立于被审核部门。内审的有效性存在问题。

不符合《评审准则》4.10条。

【案例33】

评审员在审查某质检机构管理评审资料时,没有找到管理评审报告中提到的输入材料,在评审记录中也没有找到相应的记录,向当事人询问得到的回答是:“输入资料没有形成书面材料,评审会上都是口头汇报的,也没有指定记录人把发言逐个记录下来。”

分析:

管理评审应事先有计划,各部门也应有准备,会议应有记录,有决定。该质检机构的管理评审不严谨,表明其对管理体系规定的管理评审程序文件在执行上存在问题。

不符合《评审准则》4.11条。

【案例34】

评审员在××质检机构查阅《质量手册》时,发现该机构在监督评审时曾修改过《质量手册》的部分内容,但没有通过“管理评审”,也没有相关的记录。

分析:

《质量手册》是质检机构管理体系的核心文件,应通过“管理评审”决定对其修改。

不符合《评审准则》4.11条。

【案例35】

在对某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时,评审员发现,上一年度开展的管理评审的记录中,是由常务副主任主持的,于是询问该副主任,他回答说:“主任工作太忙,所以就委托我主持了。”

分析:

该质检机构的管理评审会议每年只有一次,应由该质检机构的主任主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没有时间不能成为正当的理由。说明其最高管理者对质量管理的忽视。

不符合《评审准则》4.11条。

【案例36】

评审员在查阅××检测机构的“管理评审报告”中,发现有限期修订“样品管理工作程序”中某规定的内容,再查看后来提交的“自评价报告”,该报告表明该项已整改完成。但评审员在检测人员持有的质量手册修改页中并没有看到有关修改的记录,经询问,质量主管说,工作太忙来不及修改。评审员拿出“自评价报告”给该质量主管看。他不说话了。

分析:

对质量负责的人员应保证纠正措施在议定的时间内完成。质量体系维护工作,在质检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中起到关键的重要作用,质量体系文件应根据质量体系运行的情况及时进行修改,以保证持续改进。该质检机构在管理评审中已经发现“样品管理工作程序”中有不够详尽之处,有修改的必要,也在“管理评审报告”中明确限期进行修改,其后质量主管却推脱因工作忙没有执行,却在“自评价报告”中说已经完成修改。表现出管理层对落实管理评审的决议缺乏严肃性,对质检机构的持续改进的要求理解不深刻。

不符合《评审准则》4.11条。

【案例37】

评审员在质检机构审核人员时,发现其文件管理比较混乱,设备检定证书收集不齐全,经进一步了解知道,该机构办公室的所有人员包括主任都是由挂靠单位派出兼职的。

分析:

质检机构应有足够的专职人员,这些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该质检机构办公室的人员全部由兼职人员组成很难做好繁忙的质量管理工作。

不符合《评审准则》5.1.1条。

【案例38】

评审员在样品室看到样品柜架上放置着几十瓶挂有“待检测”标识的水样,问随行的样品管理员王某:“这批水样是什么时候接收的?”他查阅了送样记录,说:“10天前接收的”。评审员问“为什么这么长时间还未检验呢?”他说:“接收水样的第二天我就生病了,这批水样是检测人员李某代我照看的。”审核员找来李某,李某说:“这批水样第二天后就检测完了。那天我忙着检测另一些样品,忘了更换这些水样的标识,也没有放到已检的柜架上去。这是我的错。”

分析:

样品管理是非常细致的工作,容不得出错。样品管理人员也应该经专门培训才能上岗。该质检机构随意指定其他人代替样品管理员管理样品,以至出现了样品状态与标识不符的情况。

不符合《评审准则》5.1.2条和5.6.6条。

【案例39】

在某质检机构评审员在检查检测人员业绩档案时发现,该机构有一半以上检测人员的业绩档案中没有上岗证书,也没有相关的培训证明。评审员问该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时,该技术负责人回答:“因为工作忙还没有来得及收集,我们的检测人员都是干了十几年的,没有问题。”评审员问某位没有上岗证的检测员,他说:“没有培训过,我们一直就是这样干的。”

分析:

质检机构在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资格确认和持证上岗问题上没有重视,存在检测质量隐患。

不符合《评审准则》5.1.2条。

【案例40】

在某质检机构,评审员在检查检测人员的业绩档案时发现,所有的检测人员都有上岗证,却没有任何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资料。评审员问该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是怎么回事。该技术负责人说培训没有搞过,只是每个人发了一个上岗证。

分析:

检测人员应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后才能确认其上岗资格发放上岗证,该机构既不培训又不考核就给所有检测人员发放上岗证,明显不重视检测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的考核和管理,存在检测质量隐患。

不符合《评审准则》5.1.2条。

【案例41】

评审员在天平室查看,该质检机构的天平室与外界采用玻璃门窗隔离,水磨石混凝土试验台上放置了一台万分之一的光电天平,玻璃盒上贴有绿色标志,但该天平靠紧墙面放置。评审员问在场的试验人员:“这台天平的检定证书有吗?”该试验员把检定证书的复印件拿来了。评审员看了看检定证书,是几个月以前检定的。于是评审员又问:“这台天平用过吗?”试验员说:“用过。大概每个月都要用几次。”说着又把使用记录拿来。评审员看了看记录,与试验员说的相符合。评审员说:“天平靠在墙边也不方便呀。”试验员说:“用的时候把它移出来。”评审员问:“这样精密的天平能随便移动吗?”试验员不说话了。

分析:

像这样高精密的天平,对环境的要求是相当高的,需要精心维护。安放时不但要小心轻放,仔细地调平,将气泡稳定地停止在中心,不允许再轻易地移动;而且在使用时要求轻拿轻放被称样品,周边不得有人走动,以免产生干扰,影响称量的准确度。该试验员经常移动它,实际上对该天平的检测环境产生了人为的不利影响。移动时,里面的各部件必然产生晃动甚至振动,会损害它保持检定时的性能状态,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该试验员显然没有经过相关知识的教育或培训,缺乏使用高精密度的光电天平的知识和经验。

不符合《评审准则》5.1.3条。

【案例42】

评审员在现场检查××质检机构的物探队。评审员要查阅设备检定证书。队长立刻拿出一些记录递给评审员,并解释说:“我们对这些物探仪器设备有能力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定和校准,每次都作了详细的记录”。评审员接过记录查看,发现并非检定证书,而是记录了仪器的好坏状态以及是否正常的使用记录,该记录完整并有检查人员的签字。

分析:

质检机构应对其人员进行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凡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或检定(验证)。该队长所提供的不是设备检定证书,而是仪器检测前后的使用检查记录。物探队队长并没有对物探设备进行检定,也不清楚设备检定的概念和要求,显然没有得到计量法规基本知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不符合《评审准则》5.1.3条和5.5.3条。

【案例43】

“×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的分中心主任,通常是由各所在地水文水资源分局局长兼任。在对该中心计量认证复查评审前夕,该省实施干部交流,各水文水资源分局局长大都进行了调整,因此相应分中心主任也发生了变化。评审组在该中心《质量手册》中发现一份“×省水环境监测中心”主任批准的由新任的各分中心主任兼任授权签字人的任命书。

分析:

更换授权签字人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并经考核认可。此案例存在两个缺陷,其一,部分新任的分中心主任尚不熟悉检测业务,不适合担任授权签字人;其二,授权签字人不应由省中心主任批准。省中心应推荐熟悉业务并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合适的授权签字人人选,上报发证机关,经发证机关专门组织的考核并获得批准后才能履行职责。

不符合《评审准则》5.1.6条。(www.chuimin.cn)

【案例44】

评审员在查看某质检机构的水泥性能试验室时,发现有多个仪器共同使用一个临时插座作为电源,而且该插座的电线很长,插座板已经有局部破损,被绝缘胶布包裹,显然经常使用。

分析:

试验室应提供安全可靠的电源。

不符合《评审准则》5.2.1条。

【案例45】

评审员在查看某质检机构的力学试验室时,看见所有的电源仍然采用胶木开关,有的开关下面的盒子已经没有了,接线部位裸露,于是问该质检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国家已经淘汰了胶木开关,为什么你们还采用。”该质量负责人说:“还没有来得及更换。”

分析:

试验室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电源设施,以保证试验用电的安全可靠。

不符合《评审准则》5.2.1条。

【案例46】

在对某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时,评审员发现,土工实验室内,两排固结仪之间距离约为50cm,审核员向仪器操作人员询问:“这样小的距离,在试验时加荷方便吗?”检测员回答:“是不方便,如不小心会碰到另一排加荷砝码,但由于单位房间紧张,无法解决。”

分析:

该试验室没有按要求设置设备间的距离,影响试验的正常操作,试验环境条件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不能保证检测成果质量。

不符合《评审准则》5.2.1条。

【案例47】

评审员在查看天平室时,发现分析天平放在面对空调的位置。评审员问及,试验人员回答:“我们在称量前开空调,称量时一般将空调关了。”

分析:

分析天平有控温要求和温度波动要求。该试验室将分析天平安置于空调对面,既不能保证对温度波动的控制,也不能排除吹风气流对天平的干扰。

不符合《评审准则》5.2条。

【案例48】

评审员走进××质检机构的土工试验室,发现室内电线像蜘蛛网一样布设在室内墙上,十分凌乱,电线陈旧明显老化,而且还在使用已经被淘汰了的手拉胶木开关。

分析:

试验室的设施、检验场地以及能源、照明、采暖和通风等应便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人身健康和环保要求。该试验室的电线布置凌乱,电线已经明显老化,使用的仍然是早已经被国家明令淘汰了的电器开关,明显威胁试验人员的人身安全,环境恶劣,不利于试验人员正常工作。

不符合《评审准则》5.2.1条和5.2.3条。

【案例49】

评审员在××质检机构的材料试验室查看时,看见一辆自行车靠在墙边,试验台上放置有几个纸包装盒,打开试验台下面的橱门,看见里面有许多已经发黄的作废的记录表,还有吃饭用的碗筷。

分析:

应有适当措施确保实验室有良好的内务管理。试验室内务管理规定,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得放入试验室内,试验室内不能吃东西。该质检机构的试验人员在试验室内放进了自行车、吃饭的碗筷,以及其他许多杂物,严重影响了试验室内的环境。

不符合《评审准则》5.2.1条。

【案例50】

评审员参观××质检机构的水质检验试验室,看见该试验室隔壁就是土工试验室,走道边堆积着许多待检的土样,旁边有很多散漏的土渣。进入试验室,地面上、试验设备上灰尘很多,放置在工作台上的玻璃器具和药品瓶表面也都布满了灰尘。评审员用手指抹了一下试验设备,又随手拿起一个玻璃器具看了看,问:“这样的环境能进行水质检验工作吗?”试验人员没有说话。

分析:

试验室的工作环境对试验的准确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开展水质检验的工作,测量精度要求非常高,稍许一点灰尘混入就会影响测试结果的准确性。该试验室由于受到隔壁的土工试验室的不利影响,室内布满了灰尘,甚至用做计量器具的玻璃器皿也没有进行认真的清洗,布满了灰尘。显然该质检机构试验室的布局安排是不妥的,质检机构的领导层既没有调整不当安排,也没有采取措施消除对水质检验工作的不利环境影响,试验室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按要求对试验用的设施进行维护,导致该试验室环境条件不适宜开展水质检验。

不符合《评审准则》5.2.1条和5.2.5条。

【案例51】

评审员在参观××中心的水质分析试验室时,发现在试验室中间的木制试验台上放置着一台分析天平,评审员用手推了推试验台,试验台立即产生了晃动。评审员问:“天平应放置在什么环境中使用?”试验人员回答:“应放置在稳固可靠的台面上。”评审员接着说:“你看,现在天平放在这样的木制试验台上,是否合适?”试验人员不说话了。

分析:

检验所处的环境应不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这个试验室的工作人员把分析天平放在已经明显不稳固的木制试验台面上,在使用分析天平时不可能保持良好的工作性能状态,很难保证能够准确地对试验物品进行称量。该质检机构的管理层对这种现象熟视无睹,不予纠正,说明该质检机构在对设备使用环境的管理上存在问题。

不符合《评审准则》5.2.2条。

【案例52】

评审员在检查某检测机构剧毒药品管理时,发现保险柜里放有3瓶具有完全相同原装标签的氰化钾标准溶液,已不同程度地使用过,“剧毒药品使用登记本”也登记记录了每次化验人员领用的氰化钾标准溶液数量。评审员随机从3瓶中拿了一瓶,问现场化学试剂管理员:“该瓶已使用量是多少?”由于3瓶原装标签完全相同,每次取自哪一瓶无法区分也无从查考,所以管理员无法回答评审员提出的问题。

分析:

该质检机构在对剧毒药品的管理上显然有漏洞,存在安全隐患。事实上,从剧毒药品的使用记录已无法辨明各瓶药品的使用情况。

不符合《评审准则》5.2.3条。

【案例53】

评审员查××质检机构剧毒药品保管时,发现账本上××毒品现存量登记为:×.××××g,而库房内并无天平。评审员问保管员“××毒品的现存量是如何得到的?”保管员回答:“领取量是拿到天平室称的,现存量是用试剂瓶上标出的量减去分析人员称取的量得到的。”

分析:

上述操作过程严重违反剧毒药品管理规定。毒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拿离库房去称量。存放毒品的库房应配备精度和量程合适的天平。试剂瓶标明的质量不能作为起始质量的依据,应将连瓶称量的量值作为今后领取的起始依据。毒品领取前后的存量均应在天平上连瓶称量取得。毒品的领取后的存量和领取量应根据实际称量精确记录。

不符合《评审准则》5.2.3条。

【案例54】

评审员在检查某质检机构化学试验室时,看到一个很新的红色塑料桶放在实验桌边的地上,评审员问:“这桶是干什么用的?”检测人员回答说:“这是倒废液用的。”又问:“废酸液、碱液或其他废液都是倒在这个桶内吗?这桶内的废液是怎样处理的呢?”检测人员支支吾吾地不能作答。再追问后了解到在实际操作时,各种废液经用自来水稀释后直接倒在下水道里了。评审员再问:“你们将废液稀释到什么程度才倒掉呢?”回答也说不清楚,也没有任何关于废液处理的记录。

分析:

废液的不适当处理,会对周围环境带来影响。

不符合《评审准则》5.2.4条。

【案例55】

评审员在××检测机构检测现场参观试验室时发现,样品室、药品室和测菌室共用一个大房间,测菌室与其他部分的隔离墙玻璃有开裂,没有封闭。评审员询问在场的试验室负责人和试验人员,都说没有注意到玻璃已经破裂。

分析:

对有特殊要求的测菌室应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而该质检机构却将样品室、药品室与测菌室放在一起,并且没有切实隔离,显然不能保证检测环境的要求。

不符合《评审准则》5.2.5条。

【案例56】

在对某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时,评审员发现,其提供的击实试验检测报告中,击实曲线是根据4个试验数据点画出来的。评审员问其原因,检测人回答,是将不合格的试验点删掉了。

分析:

这种做法不符合“土工试验规程”中击实试验方法的规定。

不符合《评审准则》5.3.1条。

【案例57】

评审员在检查某质检机构的检测报告时发现有一为某水利工程检测混凝土用砂的报告中使用的标准不是水利部颁布的SL 352—2006《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以及SDJ 207—19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或国家发改委颁布的DL/T 5151—2001《水工混凝土砂石骨料试验规程》以及DL/T 5144—200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而是采用由建设部颁布的JGJ 52—199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评审员检查了该机构的检测能力表,发现在检测混凝土用砂的标准中只有JGJ 52—1992,没有SL 352—2006、SDJ 207—1982和DL/T 5151—2001、DL/T 5144—2001,评审员问该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为水利工程检测混凝土用砂不能采用JGJ 52—1992,你们为什么采用?”该技术负责人说:“我们都是采用这个方法。”评审员取来水利部标准SDJ 207—19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指着“含泥量”和“泥块含量”两个参数的指标说:“你看,在《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里规定含泥量应不大于3%,而JGJ 52—1992中规定大于C30的混凝土用砂的含泥量应不大于3%,小于C30的混凝土用砂的含泥量应不大于5%,水工混凝土很少有大于C30混凝土的,砂的含泥量一般都应不大于3%。报告中砂的含泥量已经是4.2%,显然超过了《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规定的指标,本应判为不合格的,现在因为采用了JGJ 52—1992标准,却被判为合格了。还有,《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里明确在砂中不允许含有泥团,而JGJ 52—1992允许小于C30混凝土用砂含有小于等于2%的泥块含量。所检测的砂里也有1.7%的泥块含量。按照《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也应为不合格,而按JGJ 52—1992也被判为合格。你们的能力表里没有《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和《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不具有检测水工混凝土的能力。这个报告判所用的砂为合格的结论是错误的。”该技术负责人不说话了。

分析:

该机构不具有检测水工混凝土工程用砂的能力,采用建设部的标准不适合水工混凝土工程,判断的指标依据当然也不合适,结论出现错误是必然的。

不符合《评审准则》5.3.1条。

【案例58】

评审员查阅××中心水分析试验室送样和开样检测记录,发现其中一组水样的取样时间为200×年5月21日上午10点,送样时间5月25日下午3点,开样时间5月28日上午9点,试验分析时间为5月28日9点~下午3点,检测过程记录完整,签署齐全。

分析:

根据应遵循的试验规程,水样试验分析时间从取样计不得超过72小时。该水样取样日期是5月21日上午10点,送样时间是5月25日下午3点,相隔时间已经是101小时,远远超过了规定时间。因此该水样不应接收,该质检机构不但接收了而且还安排在5月28日9点~下午3点进行检测。这样,水样投入检测的时间距取样的时间已经将近170小时。水样试验分析的时间已经超过规定时间,违反了规程要求。其检测结果既无有效性也无可靠性。

不符合《评审准则》5.3.1条。

【案例59】

评审员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某实验室没有保存检测工作中所用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检测人员手中使用的是一本过期的老标准。

分析:

质检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并应保证与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不符合《评审准则》5.3.2条和5.3.3条。

【案例60】

评审员在某质检机构的混凝土性能试验室检查时要求检测人员把使用的标准拿出来看看,在场的检测员拿出一本《混凝土常用标准汇编》给评审员。评审员翻了翻这本书,问:“你就是根据这本书里面的标准做试验的吗?”该检测员回答:“是。”评审员又问:“这里面的标准都是现行有效的吗?”检测员没有把握地说:“应该是吧。”评审员指着其中的GB/T 14684—1993《建筑用砂》、GB/T 14685—1993《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8075—1987《混凝土外加剂的分类、命名与定义》、JC 473—1992(1996)《混凝土泵送剂》、JC 476—1998《混凝土膨胀剂》等标准,说:“你看这些标准已经被修订颁布了,不是现行有效的了,你现在仍然在使用怎么会不出问题。”该检测员不说话了。在旁边的技术负责人说:“我们马上全面审查改正。”

分析:

使用出版的标准汇编应该注意其中是否有标准被修订,如果发现有标准被修订颁布,应该及时在相应位置进行标识,避免误用。

不符合《评审准则》5.3.3条。

【案例61】

评审员检查××质检机构的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的原始记录。试验采用了SL 352—2006《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规定的方法。方法对试验数据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以3个试件测值的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结果。单个测值与平均值允许差值为±15%,超过时应将该测值剔除,取余下2个试件测值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检查中评审员发现有一组试验3个试块的试验数据存在问题。经验算后发现其中有1个试件的强度测值与3个试件强度平均值之差为15.8%,已经超过试验方法规定的差值,应该剔除该试验值,用剩余的2个试件的检测数据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但记录显示数据处理是将3个试件的检测值平均作为结果。于是问进行数据处理的萧某。萧某看了看试验数据说:“当时没有计算,只是估了估,觉得没有超过15%,就这样处理了。”

分析:

应对计算和数据换算进行适当的检查。萧某对试验数据处理太草率,标准的要求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错误出现后又没有得到有效的审核,导致该试验出具了错误的计算结果。

不符合《评审准则》5.3.7条。

【案例62】

评审员在检查某质检机构的土工试验室的时候,发现一台电子天平称量盘上放着一个砝码,于是问检测人员是怎么回事。检测员说:“昨天用天平校验这个砝码,看看质量是不是有问题,称完以后忘记拿走了。”

分析:

电子天平使用完应该让它恢复原始状态,并妥善维护,不可以这样让被称量物长时间压在天平上。

不符合《评审准则》5.4.1条。

【案例63】

评审员在检查某质检机构的现场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情况时,发现有许多仪器已经借出,被检测人员携带到现场使用,这些仪器的使用记录簿却放在仪器保存的柜子里。于是问该保管室的保管员:“为什么仪器借走了仪器的使用记录簿没有一起带走。”该保管员说:“一直是这样做的,等他们回来以后再补记使用情况。”

分析:

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簿应与仪器设备一起带到现场并及时记录使用和维护情况,该试验室采用借出仪器设备还回时再补记的方法,容易出现漏记和错记的情况,不利于仪器设备的保管和维护。

不符合《评审准则》4.9条和5.4.1条。

【案例64】

评审员在检查某质检机构的现场仪器设备的保管室时,没有看到被保管仪器设备通电维护的记录,于是问:“这些仪器设备应该多长时间通一次电,由谁来通电?”该保管室的保管员说:“应该由我来通电,按照仪器说明书的要求通电。”评审员又问:“通电记录在什么地方?上一次通电是什么时间?”保管员不说话了。

分析:

仪器设备应进行正常维护,尤其是现场仪器设备应按要求定时通电以保持电路正常。

不符合《评审准则》5.4.1条。

【案例65】

评审员参观某××质检机构的土工试验室,看见做土样渗透试验用的几根玻璃测压管距离不等,肉眼可见管子是歪斜的,管子旁边的高度标志是用油漆画的,线条明显粗细不一、间距不等。于是问:“这是什么装置?”在场的试验人员回答:“是做土样渗透试验的。”评审员问:“这是你们自己制作的吗?”回答:“是。”评审员问:“这个装置您做试验吗?”试验人员回答:“是的,我们都是用它来做试验的,已经许多年了。”评审员说:“观察管内水面高度的尺寸标志用油漆这样画,而且玻璃管也明显是歪斜的,能保证水面高度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吗?”试验人员不说话了。

分析:

试验室应正确地配备试验设备。该自制的试验装置十分简陋粗糙,测量水面高度的参照尺度用油漆直接在木板画上的,线条很粗,分格也很不均匀,精确度很差,无法保证计量的数值传递,水面高度也不可能准确测量。

不符合《评审准则》5.4.1条。

【案例66】

评审员在察看××质检机构的天平室时,发现一台在用的天平空物时不能回零,而仪器末次使用记录中在使用前和使用后的栏目里却均填写为正常。该质检机构在样品现场考核中出现了考核不合格项,检查原因时发现,考核中使用了该天平。

分析:

应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由上述情况看该质检机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记录流于形式的问题较为严重,存在检测质量的隐患,而恰恰就在关键时刻发生了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问题。

不符合《评审准则》5.4.1条。

【案例67】

评审员在××质检机构的水工模型试验现场检查,发现有一个水位计的针尖已经弯曲了。于是问试验人员赵某,赵某也说不清这个水位计的针尖是什么时候被撞弯的,只是说有可能是有人在安装时不小心脱落,针尖碰到了底面被撞弯了,也没有汇报,所以一直不知道。

分析:

仪器设备需要经常检查维护。该试验室的试验人员不知道这个水位计的针尖已经被撞弯了,所以不可能进行维修。但一旦要进行新的试验时,再发现可能就来不及准备符合要求的水位计了。

不符合《评审准则》5.4.1条。

【案例68】

评审员查看××质检机构填写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其中粉煤灰烧失量参数,相对应采用的是GB/T 176—199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发现表中填写的电子天平的感量只有0.01g,但评审员知道该方法的要求是0.2mg,于是问该检测室的负责人王某,是不是填写错了。王某看了之后,肯定地说没有错,一直就是用感量为0.01g的天平检测的。于是评审员请他把《方法》取来核实。《方法》明确要求采用感量为0.2mg的天平。评审员再问王某,试验室有没有感量为0.2mg的天平。回答没有。

分析:

实验室应正确配备进行检验的仪器设备。试验人员没有按照标准要求使用感量为0.2mg的天平检测粉煤灰的烧失量,结果显然达不到应有的精度。质检机构并没有配置这样的天平,不具备检测该参数的条件。

不符合《评审准则》5.4.1条。

【案例69】

评审员在试验室查看时发现拉伸机有经过修理的痕迹,问试验员:“拉伸机什么时候修理的?”试验员回答:“上个月发现问题,请生产厂的技术人员来修理调试的。”评审员翻看设备履历簿,却没有看到修理的记录。在检查该设备的检定合格证时,也没有看到修理后重新检定的合格证。评审员问:“修理后有没有送出重新检定?”试验员说:“没有。因为生产厂来的人进行了调试,觉得没有问题了,就没有再检定。”

分析:

修复的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或验证证明其功能已经恢复;应保存设备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的历史记录。设备使用和维修记录是反映设备运行过程经历的,应如实记录。该试验员没有记录拉伸机维修情况,并且维修后也没有按要求送检定,违反了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也无法保证设备能够保持检定时的技术状态。

不符合《评审准则》5.4.2条。

【案例70】

评审员走进×试验室,一眼就看见在试验台上放置着张贴红色标志的分析天平旁边还有两台架盘天平也张贴了红色标志。于是问在场的检测室负责人:“为什么张贴红色标志。”该负责人回答:“已经损坏了,不能用了。”评审员又问:“什么时候损坏的?”该负责人说:“已经有好几个月了。”评审员说:“按程序文件,应该把损坏的仪器设备送交办公室处理,是吗?”该负责人回答:“是的。”

分析:

损坏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将其存放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该质检机构已经有程序文件,规定应将损坏的仪器设备送交办公室处理。该检测室却没有执行这样的规定,不但耽搁修复的时间,也挤占了开展检测工作的场地,影响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不符合《评审准则》5.4.2条。

【案例71】

评审员在某质检机构检查试验室的设备管理情况时发现有一台设备已经送检定了,但得到的是“检定结果通知书”,这台设备却仍然张贴了绿色标识。评审员问该身边的管理人员:“为什么贴绿色标识。”这位检测人员说:“不是已经送出去检定了吗,检定过了就可以贴绿色标识嘛。”

分析:

设备送检定应得到表示技术状态合格的“检定证书”,而该试验室的这台设备经检定后得到的是表示为不合格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说明该设备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已经不符合要求了应该维修或更换。张贴绿色标识是错误的。应该张贴红色标识。

不符合《评审准则》5.4.6条。

【案例72】

评审员在一间实验室里看到一台流动度分析仪未贴标识。于是询问:“为什么没有贴标识?”,实验室的管理人员解释说:“当地没有该仪器的检定机构,所以我们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分析:

该单位的流动度分析仪既不进行自校准,又不张贴表明仪器技术状态的标识,显然对仪器设备的校准规定并不熟悉。

不符合《评审准则》5.4.6条和5.5条。

【案例73】

审核员在考察某质检机构实验室时,发现有2台水泥稠度凝结仪,在正对着仪器的墙上贴有“水泥稠度凝结仪011”的编号。当询问这个编号是指哪一台时,仪器操作人员没有回答。

分析:

质检机构的设备应该具有唯一性的标识,该机构对两台水泥稠度凝结仪均编号为011号,设备的编号无唯一性。一旦需要复查,无法确认是哪一台进行的检测。该质检机构在对设备的管理上存在漏洞。

不符合《评审准则》5.4.6条。

【案例74】

评审员在检查实验室仪器设备时,发现所有计量仪器设备均按要求正确地贴有表示“合格”、“准用”和“停用”的“绿”、“黄”、“红”三色状态标识,而非计量设备却均贴上黄色“准用”标识。评审员问实验室的检测人员:“为什么非计量设备要贴黄色标识?”时,他回答:“因为这是非计量设备。”

分析:

该实验室将技术状态良好的非计量设备上张贴黄色标识,说明该质检机构在宣传落实正确张贴仪器设备技术状态标识方面的工作尚有欠缺。

不符合《评审准则》5.4.6。

【案例75】

评审员在评审某质检机构时,问检测人员:“使用的声波测试仪是否经过校准?”检测人员回答:“这台仪器是才购进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不需要校准也可以用。”

分析:

质检机构应确保其设备所进行的检测能够溯源到国家基标准。新购买的声波测试仪只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不能代替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证明其计量溯源情况,应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才能使用。

不符合《评审准则》5.5.1条。

【案例76】

评审员在检查某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检定(校验)周期表”时,发现所有托盘天平都由该机构自己进行校准。于是问:“这些托盘天平为什么是由你们自己校准?”该机构的办公室主任说:“托盘天平精度低,所以我们就安排各检测组用精度高的天平和砝码自己校准了。”

分析:

天平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的仪器,只能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不符合《评审准则》5.5.3条。

【案例77】

评审员在检查某质检机构过去一年的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表时,发现有一些仪器设备被停用而未检定或校准,但并没有办理暂时停用手续的记录和文件,于是问技术负责人:“为什么这些仪器设备没有检定或校准?”该技术负责人说:“由于去年这方面的检测任务少,所以就停用了,没有送检定是为了节省开支。”评审员又问:“办理暂时停用手续的文件和记录有吗?”该技术负责人说:“因为工作忙,就没有办理暂时停用的手续。我们马上补上。”

分析:

质检机构可以根据检测需要决定部分仪器设备暂时封存而不检定或校准,但应对封存不用的仪器和设备办理暂停手续,由技术负责人批准,批准书应存入该仪器设备的档案,对仪器设备加贴停用的红色标识,避免误用。

不符合《评审准则》5.5.3条。

【案例78】

在评审某质检机构时,评审员发现该机构的药品库里存放的药品包括有毒药品过多,有的还是20世纪70年代购买的,现在仍然在用,有的存放量还够用几十年的。评审员指着老药品问:“这些药品现在还在用吗?”检测人员说:“还在用。”评审员查看药品的管理程序时没有找到相关的规定。

分析:

试验室的药品是用来配置试剂的,其存放时间应该进行控制,以免使用失效或变质的药品,使检验结果发生偏差。

不符合《评审准则》5.5.7条。

【案例79】

某质检机构没有受控的土工试验样品间,土样从接样室直接进入物理性试验间,更没有土样的出入库制度。

分析:

质检机构对样品的管理缺少周全的管理制度。

不符合《评审准则》5.6.1条。

【案例80】

评审员在对某质检机构的力学试验室检查时看见压力试验机旁堆放有几十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发现该批试件的形状大多数呈歪斜的四边形,肉眼可以看出面与面的夹角远超出了规定的要求,于是问:“这批试件是谁接收的?”该试验室的检测人员说:“是样品接收员接收以后转来的。”评审员请该同志找样品接收员把样品接收单拿来。样品接收单上的样品技术状态栏目中没有反映混凝土抗压试件的形状情况,也没有与送样品的人反映样品不正常的情况。于是评审员问:“这样的试件压出来的强度结果能够正确地代表混凝土的强度吗?为什么在样品接收的时候不检查,不反映?”样品接收员不说话了。

分析:

接受样品时,没有对样品的技术状态进行描述,对与标准规定有明显偏差的样品也没有与委托方反映并协商处理办法。

不符合《评审准则》5.6.5条。

【案例81】

评审员在检查××水环境监测中心“结果报告”时,发现在对委托方送检样品的状态描述栏中,只写了“液体”。评审员问:“这样写行吗?”试验人员回答:“样品接收单上没有描述,我觉得这样写就行了,不知还应写什么?”

分析:

样品状态的描述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样品的技术状态与检测结果密切相关,无论是接收样品的记录中还是在检测报告中都必须将样品的技术状态信息写详细。如:样品有无颜色、气味?是浑浊还是清澈透明的?等等,应全面准确,同时“检测结果”只对来样负责,当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时,样品技术状态的描述就是分析问题可靠的证据了。

不符合《评审准则》5.6.5条和5.8.2(f)条。

【案例82】

评审员在检查某质检机构的样品保管室时,现场样品架上没有装有水样的样品桶,仅看到有较多装水样的塑料空桶,但在这些空桶上几乎都有3~4张各色不同编号的标签,有的空桶上还有用彩色笔写的编号。评审员问样品保管员:“这些标签是干什么用的?”回答说:“每次取样就贴一张,编的是取样地点、断面号及垂线号。”又问:“这些标签怎样区分是本次取样的编号,还是以前取样的编号?”回答说:“取样人员也是检测人员,她们自己是知道的。”

分析:

样品从取样开始起,在全部的流转过程中的标志应该是唯一的,否则易混淆。每次取样前应将样品空桶上过去所有的标志全部清除,或用空白标签牢固地覆盖。

不符合《评审准则》5.6.6条。

【案例83】

评审员检查质检机构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该报告检测了3组混凝土9块立方体试件,得到的抗压强度代表值分别为23.6MPa、24.2MPa和22.1MPa,在该报告的结论栏中写道: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了设计强度等级为C20的要求。评审员问签发该报告的授权签字人:“仅凭这几个数据就能判断混凝土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吗?”该授权签字人看着报告,不敢肯定。评审员说:“《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是怎么规定混凝土强度的验收方法的?”该授权签字人说:“需要对成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根据验收的判据才能得到该批混凝土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评审员问:“那么,现在这个报告只有3组混凝土试件的数据,能够进行统计分析吗?”该同志说:“不能。对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不能做结论。”评审员说:“对,在这种情况下,如实地给出3组混凝土抗压强度值,就已经够了,不需要做出是否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结论。这样的结论应该由委托方自己进行统计分析后得到,因为只有他们才掌握分批统计数据的情况。”

分析:

数据准确不一定报告的结论就正确,报告的结论应按规范要求给出。

不符合《评审准则》5.8.1条。

【案例84】

评审员在查阅××质检机构200×年×月×日向用户提交的“检测报告”时,发现报告中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计量单位仍然在使用已经被废止了的“kg/cm2”非法定计量单位。

分析:

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该质检机构向委托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却仍然采用已经废除了的计量单位,其有效性明显存在问题。

不符合《评审准则》5.8.1条。

【案例85】

评审员在检查某质检机构的岩石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时发现样品状态栏填写“—”符号。评审员问检测员:“这个符号代表什么意思?”检测员说:“代表样品没有问题。”评审员问:“样品属于什么岩性?风化程度如何?尺寸符合规定吗?岩石的节理分布情况如何?是不是存在裂隙?这些都与检测结果有密切关系。”检测员说:“样品已经压碎、处理了,现在不知道了。”

分析:

报告中的样品状态栏是关键栏目,应按要求详细描述。

不符合《评审准则》5.8.2(f)条。

【案例86】

审核员在某质检机构发现了两份相同编号但数据和结论不同的外加剂匀质性检测报告。经询问其原因是:其中一份是因顾客抱怨而重新出具的修正后的检测报告。

分析:

重新发出的修改后的报告没有唯一性标识,也没注明替代的原件。

不符合《评审准则》5.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