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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质检机构技术要求部分审查与核对

【摘要】: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变更的是否按要求上报。审查并核对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书”、“校准报告”、“测试报告”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审查标准物质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文件是否分类存放并有目录供查对,文件与“仪器设备配置一览表”的填写是否一致。对取得“测试报告”的仪器设备,质检机构是否采取了后处理措施,根据测试报告提供的结果有文字材料明确其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参数检测要求。

1.人员

质检机构人员的组成情况是否完整准确地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反映,对从事检测的人员是否有能力方面的测评记录,整体能力是否满足质检机构工作需要。

是否有检测人员的业绩档案,档案内容是否能够反映检测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经历、专业技术和试验技能水平、检测经历。

检测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其合格证上的考核项目是否都在有效期,检测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质检机构完成检测工作的需要,是否达到每个项目参数均有两人以上持证的要求。

是否制订了质检机构的总体培训计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是否有可操作的程序予以保证,落实培训的记录证据是否齐全。对正在培训的检测人员是否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变更的是否按要求上报。授权签字人是否按要求由前次认证评审的评审组审查推荐,是否已经得到确认,变更的是否符合变更程序,并得到了认可。

2.设施和环境条件

评审员通过查阅有关记录,是否能够证明质检机构对其拥有的设施环境进行了有效的监测。例如,对试验室有环境要求的,是否有有效地环境记录,这些记录是否能够证明环境条件已经达到了要求。

3.检测和校准方法

检测遵循的标准是关键。所有的结果都是与检测方法相关的。水利工程中的一些参数的检测方法有水利水电标准、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但水利水电标准可能与其他行业乃至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不同,指标也不同。这是因为水利工程面临更加复杂和严酷的环境条件。例如混凝土用砂,水利工程执行的方法与国家、建设部的标准不同,判断合格与否的指标也不同。如果在水利工程中使用其他标准,那么很可能会将不合格的材料判断为合格来使用。因此在样品接收时,或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与委托方共同确认检测应遵循的检测方法和判断标准。评审员应在查阅时注意这方面的记录是否符合行业标准的要求。

评审员应在质检机构的办公室和检测现场分别查看质检机构申请检测参数使用的标准,包括检测方法标准和质量评价标准,办公室还应该有质检机构所收集全部标准的目录,查看所需要的标准是否收集齐全并现行有效,检测人员使用的标准是否有受控印章,在发放记录中是否已经记录。

一般工程类的标准,在操作程序上已经规定得很细致,不需要另外再编制实施细则,对有些行业的标准,有可能需要编制实施细则,才能规范操作人员检测步骤和行为,当有这种需要时,评审员应该查看质检机构是否为执行标准需要编制了作业指导书,编制的文件是否能够规范检测行为、且符合编制标准的要求,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和颁布。

当有仪器设备需要编制更详尽的使用操作说明时,评审员还应查看质检机构是否还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编制了使用说明书、操作指南。

当对接收的样品需要进行处置和制备时,相应的标准一般都有较详细的规定,但也有可能在一些标准中没有规定或规定得比较粗糙,有可能造成检测人员对样品的处置和制备行为不一致,从而影响检测数据的可重复性,评审员应该查看质检机构是否编制了处置和制备样品作业指导书。

当了解到质检机构需要对检测对象进行抽(采)样时,评审员应查看质检机构是否有相应的标准或编制的指南,所编制的指南性文件是否满足抽(采)样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质检机构使用的检测/校准方法的标准由国家或行业部门修订重新发布是经常发生的。评审员应对标准变更后有关处置的记录进行审查,是否按要求办理了变更手续;当检测方法有实质性改变,实际上已经成为新的方法时是否按要求申请进行扩项评审并获得认可。

当质检机构在检测时采用国际标准,应检查其是否符合特定的委托方所委托的项目,所谓特定的委托方所委托的项目是指涉外项目、仲裁项目、司法鉴定项目和涉及对科研、生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认证评审时应着重检查质检机构的资质认定的能力是否能够覆盖国际标准,是否有技术专家对该项目参数的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的肯定意见。超出质检机构资质认定范围的是否按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办理了报批手续。

当质检机构为适应市场的检测需要,自订了检测方法时,评审员应审查该方法制订的过程是否符合管理体系中相关的程序文件规定的操作流程并按要求得到了确认,是否符合国家对编制标准的相关标准要求,使用自订检测方法时是否征得了客户的同意并在合同或协议中得到了确认。评审员还应特别注意审查该委托项目是否符合使用自订方法的要求。

当检测有对方法偏离的情况时,评审员应审查对偏离和对偏离的处置是否符合管理体系中程序文件的规定,进行技术验证后需要报发证机关核准的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是否事先征得客户的同意并得到技术负责人的批准,是否在事后进行了跟踪验证。

对检测/校准是否建立了计算和数据转换的处理规定,在实施中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是否建立了数据保护的程序,程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靠性,实施的记录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4.设备和标准物质

评审员查对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是否为完成所申请的检测参数配备了足够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包括玻璃量具),并且还应该检查质检机构是否有进行检测需要使用的抽样工具、样品制备和数据处理需要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相关软件等的管理清单。

审查并核对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书”、“校准报告”、“测试报告”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审查标准物质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文件是否分类存放并有目录供查对,文件与“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的填写是否一致。对取得“测试报告”的仪器设备,质检机构是否采取了后处理措施,根据测试报告提供的结果有文字材料明确其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参数检测要求。对于取得检定结果通知书的仪器设备,是否有附加文件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维修后再检定、封存或报废)。仪器设备检定不合格后,质检机构的检测能力是否受到影响,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

质检机构如发现在检测过程有使用技术条件已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的情况,或发现有过载、错误操作、结果显示存在疑问的情况,是否有立即停止检测工作的记录,对设备是否加贴了停止使用的标识,是否有其维修记录以及维修后重新检定或校准的记录,事后是如何评估对以前检测工作的影响,采取了哪些处理措施,是否有记录证明处理过程和结果。

现场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设置了专门的保管室,保管室的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专门制订了现场所有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是否有专门的“现场使用仪器设备一览表”和设备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履历本)并按要求填写。

当租用、借用或使用客户的设备时,是否符合限制使用设备的规定,所使用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定并获得了检定证书或进行了校准获得了合格评价。评审员应检查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或报告中是否注明了设备来源以及其技术状态。

质检机构向其他质检单位借出或租出的设备,当归还时是否有双方验收手续的记录,是否有证明该设备的技术性能仍保持检定或校准状态的记录,是否有对方使用和维修、维护该设备的记录。

质检机构所拥有的重要的、关键的、操作技术复杂的大型设备是否以授权的方式指定专人操作。操作人员是否经过了专门的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这些设备的管理规章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

仪器设备的档案是否按要求设立,验收材料、零配件清单、使用手册、技术文件材料、历年检定/校准证书、使用记录等是否齐备,是否有目录供查找,文件的整理是否符合保管要求;质检机构如有对仪器设备进行改造的情况,是否有改造的论证报告、审查和批准记录、改造后设备技术性能测试报告、使用维护维修说明、审查验收文件以及改造后的检定/校准证书;应该复印提交给试验室的技术文件,如使用手册、零配件清单等,是否提交;设备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履历本)是否齐备并按要求填写。

质检机构如使用未定型的专用设备,是否有对该设备技术性能的验证证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5.量值溯源

评审员应查看质检机构是否按要求制定并实施了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的总体计划,审查所提交的计划中所提出的检定/校准和自检、比对的措施是否符合溯源要求,检查质检机构提交的仪器设备量值溯源框图,是否有遗漏和不确定的问题。

这些设备和计量器具(包括玻璃量具)检定和校准的周期是否合理,进行检定/校准的部门是否属于国家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或依法授权得到检定/校准资格并取得证书(有批准号)的单位。标准物质是否有相应的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仍然保持在合格文件证明的技术状态。(www.chuimin.cn)

质检机构可以根据检测任务的情况决定哪些仪器设备需要送检定/校准,哪些暂时封存不用。部分仪器设备的暂停使用并封存,不送检定/校准并不表明质检机构对相关参数检测能力的丧失。但评审员应注意,对于质检机构决定暂时封存不用的仪器设备应检查是否办理了暂时停用的相关手续并获得技术负责人的批准,批准的文件是否已经被存入仪器设备的档案中,被停用的仪器设备是否加贴了红色标识并有说明,是否仍得到了妥善的维护和保养,启用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定/校准。

评审员也可以有意识地选择一些仪器设备停用的相关参数作为现场抽查的操作考核项目。这时,质检机构应立刻将停用的仪器设备送检定/校准,按考核要求下达操作任务,不能强调困难而不接受评审组下达的考核任务。当然由于客观原因,送检定/校准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评审组在下达这样的考核项目时应事先与质检机构沟通,以便质检机构提前送检定/校准,完成仪器设备的使用前准备工作。

水利工程检测具有特殊的专业特点,所使用的许多仪器设备需要质检机构进行自校准或采用比对等方法满足量值溯源的要求。这些设备有的已经由水利部颁布了校准规程,有的还没有制订颁布,评审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质检机构自校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自校条件,其自校依据的校准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并得到审查批准,进行比对的程序方案是否能够提供溯源的证据,开展自校准工作的技术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得到批准。

评审员应要求质检机构提交自校准仪器设备一览表,该表至少应有如下信息: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型号、规格、参数量程、精度或不确定度、自校方法、方法审批机构、校准人、校准时间、校准有效期等。

质检机构进行自校建立的测量参考标准是否规定只能用于校准。应审查质检机构是否制定并实施了测量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是否有参考标准与被校准仪器设备的对应表;是否有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的程序,是否有实施期间核查的记录;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的保管处置是否有程序文件,如在检测中使用测量参考标准,是否有记录证明其技术性能保持了检定/校准状态。

审查质检机构自行编制的校准方法,是否已经有了由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同标准方法,编制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内容是否满足量值溯源和可操作性要求,校准报告格式是否规范,提供的信息是否足够,结论是否明确,审核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程序文件规定。

质检机构是否规定了针对在用的仪器设备,要进行“期间核查”。其目的是在两次检定/校准之间的间隔期间进行运行检查,防止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如有,是否制定了运行检查的程序和方法,运行检查的记录是否完整、有效。

质检机构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可使用时,是否对使用的仪器设备或待测物质按要求进行了比对试验、能力验证等方式证明量值的准确和溯源。

6.抽样和样品处置

是否制定了细化的样品流转过程的管理制度,包括责任人的职责、环境要求、处置条件和方式、保密要求等。

样品接收、流转、检验、处置的记录是否齐全,在各流转过程中对样品技术状态的描述是否全面、合理,信息是否足够。对样品状况有疑时是否向顾客提出,向顾客反映问题和处理结果是否留有记录。

样品室是否有样品进出记录,责任人、进出时间和样品状态的描述是否记录完全。对温度和湿度有环境要求的样品室是否有记录,信息是否齐全,记录的时间间隔是否合理。

当检测过程包括抽样时,是否有抽样技术标准或制订了抽样程序,所制订的抽样程序是否符合概率统计方法的基本条件。在抽样过程中是否有记录证明遵循了随机性和代表性的原则。

评审员应注意检查样品制备的有关标准,如没有可遵循的标准,应检查质检机构是否制订了样品制备方法,所制订的方法是否符合检测方法对样品技术性能的要求。

7.结果质量控制

评审员应查阅质检机构的质量控制程序文件,是否有计划,是否根据本机构的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了可以操作的监控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的具体措施,例如对留存样品(工程类专业的如:混凝土用砂样品,水环境类专业的如:水样)进行再检测,自行组织检测人员之间的比对试验,盲样比对试验,同专业类质检机构组织的仪器的比对试验等。检查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的记录,是否达到了监控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效果。

评审员应检查质检机构是否根据自己专业的特点记录并分析了质量控制的结果数据,是否制定了判断质量控制结果的依据。

8.结果报告

评审员应检查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设备校准报告,其格式是否规范合理,信息是否齐全正确,检测依据是否齐全、采用是否得当,检测或校准数据以及处理方法和结果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核认定,检测或校准的结论是否全面、准确、明确和正确。检测报告的结论应全面而不能只回答部分问题,应准确而不应有偏离甚至“所答非所问”,应明确而不应含糊,应正确而不应错误。

已经发现参与水利工程材料检测的质检机构在计量认证时没有将水利水电行业的检测标准纳入检测能力中,当开展水利工程材料检测时采用国家标准或建设部标准,由于一些国家标准和建设部标准与水利水电标准在方法和指标上都不相同,例如混凝土用砂,发生了采用国家标准或建设部标准检测可判合格而采用水利水电标准会判不合格的情况,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在检查时是否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误用标准时,尽管检测数据正确、准确,结论却很可能是错误的,把不合格的产品作为合格的予以肯定,用于水利工程中,其后果是明显的。

还有一些检测,必须经过成套参数或统计分析才能给出结论的,不能仅凭几项参数或一组、几组检测结果就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评审员应注意是否有这种情况发生。

评审员在审查报告时应注意审查报告审批签字情况。有的质检机构虽然已经提出了授权签字人并且明确了授权签字的专业范围,但实际上授权仍然仅限于审核,报告的批准发出仍然由最高管理者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尽管他们并不是该方面的授权签字人。这是由于有一些质检机构的领导层对授权签字人的规定不够理解,还是把报告的批准当作履行行政权力,认为只有他们才能代表质检机构。审查发现这样的问题时应进行充分地沟通,在取得理解后进行整改。

还有一些质检机构随意更换授权签字人,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并不是原来经审查通过并得到资质认可机构认定的人。评审员通过审查报告时发现问题后,应指出授权签字人履行职责的严肃性和法定性,不能随意更换,如有需要,应按要求履行上报更换的审查认可手续,得到认定后才能获得签发报告的职责。

评审员在审查报告时如发现有授权签字人在履行职责时不能起到对报告质量把关的作用时,应该向质检机构领导提出更换适当的人员,评审组长应组织对新提出的人员进行考核,如合适则应上报。

评审员还应该审查报告应该说明的事项是否已经说明,委托方应有的权利是否明确告知,申诉和投诉的途径是否明确告知等,以及报告的用印是否合乎要求。

当质检机构采用其他方法传送检测结果时,应检查是否有确认对方已经收到的记录。应检查是否发生所发出的报告须进行修改的情况,如有发生,应检查相应的通告性文件和修改报告。

质检机构的共同性质和目标决定了它们的质量文件的基本构成具有共性,一般由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标准和规章制度以及作业指导书几个层次的文件构成,根据《评审准则》的要求,质检机构质量文件的主体(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构成的内容一定要覆盖《评审准则》提出的所有的要素。评审员在查看质检机构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基本要求,判断质量文件的组成是否有缺漏。

质检机构从事检测专业、具有检测能力的项目参数组成有很大的不同,例如水利行业的质检机构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类、水环境监测类,即使同一类质检机构从事的检测专业和检测的参数基本一样,各个质检机构的检测经历、人员组成具有独特的个性,因此质检机构的质量文件的构成和内容应该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编制和描述,体现出强烈的个性色彩。正是质量文件的个性表述才能准确地反映质检机构在质量管理和检测运作上的特色。

有些质检机构在编制质量文件时,往往忽略了自己的特点,盲目地照搬其他质检机构的质量文件,既不能体现自己的特色,也无法按照文件描述的运转程序进行工作,写的是一套,而做的是另一套。这样的质量文件不能起到对质量管理进行指导和控制的作用,是无效的文件。评审员恰恰需要特别注意文件在这方面的表述,查看质检机构所编制的质量文件是否符合自己的特点,质量控制的运转规定是否符合自己的实际,是否能够保证质量管理不出现失控的情况。

有些质检机构不善于把质量管理的细节问题化解为文件形式,往往满足于“约定俗成”的做法。这种情况很容易造成质量管理环节上的失控。评审员在发现这样的情况时应该要求质检机构及时将其形成管理规定,明确规范检验过程中检测人员应遵循的行为。评审员在查看时一定要注重细节问题,整体正是由众多细节组成的,没有“小”就没有“大”,“细节决定管理”应成为共识。

质检机构从事的专业领域是多种的,而专业技术知识对某些检测的质量控制是有决定性作用的,评审员自己掌握的技术专业和工作经历不可能都对口,存在着评审判断上出现错误的风险,因此在评审过程中一方面需要虚心地学习新的知识,另一方面也要善于密切地依靠质检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弄清问题所在,最大限度地收集信息,正确地分析问题,弥补这方面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