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作为水利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指南(第2版)的主要要求

作为水利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指南(第2版)的主要要求

【摘要】:2)对于独立法人实验室,此处填写该实验室的直接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实线表明实验室与母体的组织关系,表明母体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虚线表明母体与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的关系,表明母体内部对实验室起支持服务作用的职能部门与实验室的关系。

1.关于“封面

(1)实验室名称:实验室(质检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指定的实验室的名称;并应与所加盖的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2)主管部门名称:是指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水利行业评审组负责组织评审的实验室(质检机构)在此处填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2.关于“实验室概况”

(1)实验室名称:与封面相同的名称。

(2)所属法人单位名称:针对非独立法人实验室(质检机构)而言,是指其母体或挂靠单位的名称。

(3)主管部门名称:

1)对于非独立法人实验室(质检机构),此处填写其母体或挂靠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

2)对于独立法人实验室(质检机构),此处填写该实验室的直接行政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质检机构)此处不填写。

(4)实验室(质检机构)设施特点:可多选。有分中心(网点)的实验室(质检机构),应同时选“固定”和“多场所”两项(如大多数环境类质检机构);有在施工现场设检测室的实验室(质检机构)(中标施工现场检测的工程类质检机构),应同时选“固定”和“临时”两项。

3.关于“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首次评审的实验室(质检机构)不填写获取证书情况。

4.关于“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

应填写申请认证项目的不同专业领域名称、项目类别和总的检测项目(参数)数量。如水利水环境类:地表水(含农田灌溉用水、渔业用水、景观娱乐用水)、地下水(含天然矿泉水)、生活饮用水(含纯净水)、污水及再生水、大气降水、底质与土壤共6大类60项参数。

5.关于“实验室资源”

(1)实验室总人数:是指检测人员数量,包括领导层人员,但不包括后勤行政人员。

(2)实验室资产情况:产权状况可多选。

(3)多场所名称地点(适用时):此项除适用于所有有分中心(网点)的实验室(质检机构)外,对于在同城内拥有多个实验场所(两个以上不同地址)的实验室(质检机构)亦适用。名称写分场所机构全称,地点写分场所通信地址。

6.关于“附表1: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以下简称“检测能力表”)

多场所(如分中心或网点)实验室(质检机构)应按场所分别填写“检测能力表”,并在表的最上端标明该场所(分中心或网点)的名称,当出现两个以上的场所(分中心或网点)的检测能力完全一样时,可以只填写一份表格,但应在表的最上端写明所有具有相同检测能力的场所(分中心或网点)的名称。

(1)“检测能力表”中的“检测产品/类别”项下填写项目名称,“检测项目/参数”项下填写参数名称。

(2)“检测产品/类别”是指专业领域类别(如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其序号用汉字数字(一)、(二)、(三)、……表示。

(3)“检测项目/参数”要填写具体参数,其序号用阿拉伯数字1,2,3,……表示。每一类别(项目)下的参数序号独立排序。

(4)“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对应“检测项目/参数”中的项目/参数,填写评价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标准代号及年号。

(5)限制范围:指能或不能检测的参数,选用最为简洁的方式填写;“说明”是对申请检测项目或参数(含非标准、量程、限用的方法)的解释。

(6)应注意的问题:

1)所检测的产品或项目的参数能做全项的,只填写产品或项目的名称,不填写参数名称。

2)所检测的产品或项目的全部参数均能做,但有的参数在量程、方法等方面受限制时,应将参数展开填写。(www.chuimin.cn)

3)所检测的产品或项目只能做部分参数,且该参数不需要展开时,则只填写产品名称,在“限制范围或说明”中填写能做或不能做的参数名称。

4)对于需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质检机构,原则上不接受其按参数申请认证项目。

5)尽量避免标准的重复填写。

6)可以在“检测能力表”中填写国外(国际)标准(方法)或企业标准,但这些标准仅限客户主动要求(要有客户提出或认可的记录)的情况下才可使用。

7)填写标准(方法)时,无论其是否再次出现,均应填写标准的中文全称、编号和年号。标准的顺序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外标准、企业标准顺序依次排列。

7.关于“附表2”

(1)“附表2.1”中的申请授权签字领域和“附表2.2”中的申请签字领域是指“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范围内的具体领域名称。

(2)“附表2.2”中的工作经历及从事实验室工作的经历是指相关专业技术经历。

(3)“附表2.2”中申请人签字应用签字笔手书,不得打印或复印。

8.关于“附表3:组织结构框图”

实验室应在组织机构框图中清楚描述以下关系:

(1)实验室内部:包括实验室名称、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业务管理部门、技术检测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的组织结构关系。

(2)实验室外部:对于独立法人实验室,实线表明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虚线表明与其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的关系。

对于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实线表明实验室与母体的组织关系,表明母体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虚线表明母体与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的关系,表明母体内部对实验室起支持服务作用的职能部门与实验室的关系。

(3)在组织机构框图的空白处加盖有本机构名称和开户银行及账户的印章。

9.关于“附表4:检测人员一览表”

(1)检测人员:含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部门主管、各岗位管理人员。

(2)现在部门岗位:要指明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部门主管、各岗位管理人员。

10.关于“附表5: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

(1)附表5中的前4列原则上与附表1“检测能力表”中的前4列完全一致。

(2)表中第五列“标准条款/检测细则编号”栏只需填写标准条款的编号及年号。

(3)“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栏:仪器设备与被检测的参数相对应,即应一一填写检测每个被检测参数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出数据的辅助性设备可不填写。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应填写齐全,不允许缺项。

(4)“技术指标”栏:

1)测量范围:按检测参数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填写其测量范围。

2)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填写其中1个即可,但不能缺。

(5)其他:专用计量仪器及无检定规程的检测仪器,可自行校验,但自校仪器必须有相应的计量标准器和校验方法,由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进行,校验环境和条件也应符合要求。

除此之外,也可通过3台以上的仪器进行比对,判断其比对结果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国内同种仪器少于3台时,可根据制造厂的技术条件进行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