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水利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指南(第2版)内容要求的变化

水利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指南(第2版)内容要求的变化

【摘要】:提出“潜在不符合”的概念,并要求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写、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对条文的释义,新《准则》有下列变化:

4.1.2 明确了“为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的同期设置的设施”包含在“临时的设施”之内;

4.1.5 首次提出“实验室应当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提出质检机构应遵守“三不得的规定”。

(1)不得与检测/校准活动、数据和结果存在关联的利益关系。

(2)不得参与任何对检测/校准结果和数据的判断产生不良影响的商业或技术活动,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数据、结果的诚信性。

(3)不得参与和检测/校准样品或有竞争利益关系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的活动。

4.1.6 提出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1.8 明确提出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4.1.9 将质检机构内的人员分为管理、操作和核查三类,并要求规定其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4.1.10 明确质量监督员应对检测/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4.1.11 明确质检机构可以根据专业的多少决定技术管理者,它可以是“一名技术负责人”,也可以是“一名技术负责人和多名技术主管”组成。

4.2 将“质量体系”修改为“管理体系”。

4.4 明确“分包部分的技术能力不能计算在本质检机构的技术能力之内,不能写入实验室最终通过资质认定考核的项目表中。”

4.6 “合同评审”为新增的要素。

4.7 明确“投诉”是指客户的不满意或抱怨;“申诉”是指客户的不同意、异议或争辩。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为新增要素。提出“潜在不符合”的概念,并要求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4.10 明确在内部审核过程中,在本单位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 明确了管理评审时应输入的若干相关因素。

5.1.1 明确了质检机构可以使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5.1.2 要求从事特殊产品的质检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5.1.4 明确提出“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www.chuimin.cn)

5.1.6 明确提出“质检机构的技术主管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要求”。

5.2.1 明确提出“在安全方面不能满足要求的质检机构,不能通过资质认定”。

5.3 明确了“国际标准不能直接作为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的依据”。

5.3.4 当实验室采用国际标准时,仅限于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5.3.5 明确质检机构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于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5.3.6 明确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除了质检机构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外,必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才能实施。

5.4.4 要求仪器设备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

5.4.5 保存仪器设备档案的内容中,增加了计算机软件的要求。

5.4.7 明确提出当设备脱离了质检机构的控制时,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5.4.8 明确提出“期间核查”的要求。

5.4.9 明确提出仪器设备“修正因子”的正确应用。

5.5.3 本条款明确了质检机构应确保检测/校准结果的溯源,计量仪器设备(工作器具)并不要求检定/校准的连续性。

5.5.6 明确提出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也应进行“期间核查”。

5.7 “结果质量控制的要求”在老《评审准则》中是作为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中的一个内容,而新《评审准则》单独将其作为一个要素列出,要求质检机构必须实施。

5.8.2~5.8.4 新《评审准则》对于检测/校准报告中信息的要求,分成必须有的、对检测/校准结果要作出说明的、含有抽样的三种情况,分别提出了要求。

对于老《评审准则》中原有的内容,新《评审准则》删除的部分:

5.2 中对程序文件要求的内容;

5.4 中对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评审一次的提法;

10.3 删除“当没有国际、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检验方法时,实验室应尽可能选择国际或国家标准中已经公布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开始文献或杂志上公布的方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