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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指南技术要求

【摘要】:量值溯源是贸易全球一体化和实验室结果互认的基础。质检机构应制定和实施量值溯源程序,规定本质检机构的量值溯源方法。这一条的要求是质检机构如果有自校计量器具的情况,则作为量值溯源用的计量器具必须专用,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工作计量器具用于日常参数的检测工作。除非在每次自校之前,作为量值溯源用的计量器具均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经过检定合格,证明其性能不会失效。

5.5 量值溯源

量值溯源性是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标准的值能够与国家的或国际标准联系起来的一种特性。溯源的目的就是强调所有测量结果或标准的量值都能最终溯源到国家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量值溯源是贸易全球一体化和实验室结果互认的基础。

5.5.1 实验室应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

质检机构应制定和实施量值溯源程序,规定本质检机构的量值溯源方法。根据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和用作量值溯源用的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也称测量参考标准),应依法送检。其他可以溯源的计量器具,质检机构可自行寻求校准机构进行校准。

对于质检机构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工作器具其检定周期必须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质检机构无权自行确定。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工作器具,质检机构可根据其质量、使用频率、工作稳定性、历次检定的情况,提出可信的论证根据,并办理适当的审批手续后,适当地延长/缩短检定(校准)周期,但不能使用“长期”的提法,应使用2年/3年等提法为宜,同时必须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予以明确,列出全部计量仪器设备的检定(校验)周期表。必要时可征求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意见,并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明。

对不需要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质检机构应进行功能和性能的验证。

凡是质检机构有自检、自校计量工作器具的情况,就必须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溯源(由下而上)方框图。溯源图上应有相应的测量范围与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用于溯源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高于被校验的计量工作器具。自检是指本单位已通过国家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考核合格,批准建立本单位量值传递的最高标准,并由已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检定员证的人员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的检定活动。自校也应有一定资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可由质检机构的技术主管确定。

5.5.2 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当出现某些量值在国内尚未建立计量基准的情况时,质检机构应通过仪器设备比对、参加能力验证并且获得满意结果来提供溯源的证据。

5.5.3 实验室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检测、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本条所指的计划,是由质检机构管理部门制定的送检、自检、校验、自校计量工作器具的年度计划。该计划应经本质检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按计划时间的要求滚动实施。“仪器设备使用前应对其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本单位检测/校准结果的准确性”的另一种含义是,并不要求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的连续性,但有下列条件:

(1)质检机构在实验室资质认定有效期内,可以根据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哪些仪器设备需要送检/校准,哪些可暂时封存不用。

(2)对暂时封存不用的仪器设备,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办理暂停手续,批准的文件应存入该仪器设备的档案。

(3)对暂时停用的仪器设备加贴停用标识,避免误用。

(4)对暂时停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5)一旦工作需要,再按要求检定或校准合格后,启用该仪器设备。(www.chuimin.cn)

(6)在资质认定机构进行评审活动时,质检机构应能提供在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证明。

5.5.4 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参考标准的定义是“在给定地区或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由它导出”。因此,参考标准实际上是质检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它必须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质检机构应制定对其参考标准的检定计划和相应的程序。

这一条的要求是质检机构如果有自校计量器具的情况,则作为量值溯源用的计量器具(即参考标准)必须专用,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工作计量器具用于日常参数的检测工作。除非在每次自校之前,作为量值溯源用的计量器具均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经过检定合格,证明其性能不会失效。

5.5.5 可能时,实验室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实验室应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标准物质的定义是:“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而附有证书的、经过溯源的标准物质称为“有证标准物质”。“标准物质证书”是介绍标准物质的技术文件,是向用户提出的质量保证,它随同标准物质提供给用户。在证书中应有如下基本信息:标准物质的名称及编号;有效日期;研制和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包装形式;制备方法;特性量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值的不确定度;均匀性及稳定性说明;储存方法;使用中注意事项及必要的参考文献等。在标准物质证书和标签上均应有CMA标记。一级标准物质应有相应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物质编号,例如GBW08301河流沉积物成份分析标准物质、GBW13107 p H标准物质(氢氧化钙)等。对于进口的标准物质也应向供应商索取有关有效的证书。

5.5.6 实验室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期间核查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频次、方式、结果记录等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由于标准物质、参考标准本身也存在短期与长期的变化,为保持其检定/校准状态的可信度,对它们应同样进行期间核查。

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是有一定的难度,但可以用同一批次的标准物质来进行。质检机构应特别注意不能使用已过期的标准物质。

5.5.7 实验室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质检机构应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详细描述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的安全处置、运输、存储、使用等的规定,防止污染和损坏。

在评审过程中应重点检查质检机构是否制定并实施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的总体要求;是否确保测试结果能溯源至国家基准;是否制定了设备检定/校准计划;是否在仪器设备使用前进行了检定/校准;相应在用的仪器设备是否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检定/校准的结果是否合格或满足相应检测项目参数的要求;是否制定和执行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质检机构是否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时,可否确保量值准确;质检机构是否制定并实施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是否已制定并实施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的安全处置、运输、存储、使用的管理程序。在评审中主要检查是否有相应的程序规定,并检查其实施的相应记录。若有不满足的情况时,应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在评审中还应检查是否有相应的自校仪器的量值溯源图,用于溯源的参考标准是否符合高一个等级的要求,对用于溯源的测量参考标准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进行核查。当有缺陷或有错误时,必须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评审中要注意在水利系统的质检机构,应统一使用国家的有证标准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