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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质检机构人员技术要求

【摘要】:质检机构应明确规定技术主管和授权签字人的资格条件。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质检机构的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是与本质检机构的技术能力、技术水平、结果质量密切相关的关键人员,其技术职称、工作经历等应符合《评审准则》的要求。

5.1 人员

人员素质与水平的考察,对质检机构十分重要。一个质检机构的水平高低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与水平,特别是对关键人员的资格条件的规定(如: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实际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等)尤为重要。质检机构应明确规定技术主管和授权签字人的资格条件。对于专业组成面广、高级技术人员众多、规模比较大、行业地位重要的质检机构,在确定质检机构技术主管和授权签字人的技术职称和检测经历条件时,不宜定得过低,否则不能体现和保证质检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应根据本质检机构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决定岗位条件。

5.1.1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质检机构应根据所从事检测/校准工作的特点和工作量,合理地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各级领导、各岗位上均配备有相应的人员;在管理岗位上主岗位只能1人,一人可以多岗,但不能越级兼任,以防止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减少“质量手册”规定监督层次的问题;对于技术检测岗位,每一个检测参数不能少于2人,一人可以承担检测多个参数,但应适当。各类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均应满足工作的要求。

质检机构的人数以满足要求为准,并不是越多越好,也可聘请临时(包括返聘、合同制人员)人员,但必需签订协议,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质检机构在使用合同制人员和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应确认其能力并监督其工作,在质检机构管理和控制之下确保他们的工作符合管理体系的要求。

5.1.2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质检机构中所有从事抽样、检测/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操作设备的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同时上岗的授权必须明确、具体。如授权某一或某几个项目参数的抽样、检测/校准工作;操作某种(某一台)仪器设备;签发某范围内的技术报告等。上岗前的资格确认方式可以根据复杂程度、个人的学历和经验水平等而有所差异,如有些岗位或人员需要经过专门培训、见习、考核合格后方可授权;有些岗位或人员仅需要简单的确认后就可授权,但这些规定的内容应在质检机构管理体系文件中加以阐述。

从事特殊产品(项目、参数)的检测/校准活动的质检机构,应注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检测/校准人员资格的规定要求,如从事金属结构无损检测、压力容器检测、桩基检测、环境水质检测相关人员的资格要求等。

本条规定的上岗证分两种:

(1)经专业主管部门或本质检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主管单位(母体)人事部门盖章发给的上岗资格证书,证书内应注明考核合格的详细的项目、参数、有效日期、复查情况等,且能与质检机构申请/批准的项目参数相对应,以备检查和作为上岗工作资格的证明用。

(2)取得上岗资质后,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工作时的胸卡,以证明其正在工作和作为出入质检机构规定的实验室或现场测试地点用。

由于用途的不同,胸卡不能代替上岗证书。

5.1.3 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质检机构应确定人员培训的要求,并制定人员培训的程序和计划,人员培训的内容应与其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这里指的培训为上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其目的是,使各类人员的知识与技能适应质检机构检测工作的需要,并不断地得到更新。(www.chuimin.cn)

质检机构还应对已实施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可以通过对人员能力的监督评价来实现,如通过能力验证、人员比对、操作观察、内部及外部审核等来证明人员培训的有效性。这类评价质检机构应能提供相应记录材料。

5.1.4 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本条的规定主要确保质检机构能顺利地执行本单位的管理体系文件,不致造成检测/校准结果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质检机构应能提供由于使用培训中人员而进行的监督记录。

5.1.5 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

本条要求质检机构建立本单位人员的技术业绩档案制度,应保存自行设立的所有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业绩档案,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和辅助人员,重点是技术人员技术能力培训和考核情况、开展技术检测/校准业务活动情况。这与挂靠单位的人事档案不发生矛盾,具体操作上,质检机构应有一套独立的、完整的、集中的“技术人员培训和业绩记录”,不宜分散管理和保存,更不能用母体的人事档案代替。

5.1.6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质检机构的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是与本质检机构的技术能力、技术水平、结果质量密切相关的关键人员,其技术职称、工作经历等应符合《评审准则》的要求。

5.1.7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

本条所要求的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是指在签字领域内的工作经历。

在评审过程中对于人员的配备,主要应审查其领导层和管理层间是否有越级兼任的情况,重点审核其检测/校准人员的数量、结构、能力是否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合同制人员、其他的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是否能胜任相应的工作;其工作是否符合质检机构管理体系的要求。

质检机构在质量手册中应列出检测人员与申请/批准项目参数对照表,当发现有缺陷或缺失时应提出整改意见。

在评审过程中重点检查检测/校准人员的上岗(岗位资质)证及相应的培训、考核记录;了解质检机构有无资格确认的手续,上岗授权是否明确;质检机构是否已制定了人员培训控制程序和计划,有无培训计划实施的培训记录;对有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有无相应的监督记录;检查质检机构的人员业绩档案是否符合《评审准则》要求;质检机构技术主管(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技术职称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