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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质检机构管理要求:检测与校准分包

【摘要】: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本条款所称的“分包”是指质检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委托其他的实验室为其提供检测/校准数据的业务活动。当过去没有发生过分包事宜,则可免于检查。

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本条款所称的“分包”是指质检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委托其他的实验室为其提供检测/校准数据的业务活动。当质检机构具备对某一产品进行检测的部分能力,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可以将不能检测的部分参数委托给符合分包要求的实验室进行检测,这就是资质认定中“分包”的含义。

本条在评审实际操作中应掌握以下三点:

(1)分包项目在计量认证评审前即应提出,并为评审通过,一般来说质检机构对外分包的检测项目仅占实验室业务的很小一部分,例如不超过认证项目参数的5%。

(2)分包项目根据《评审准则》的要求是有限制的。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是指本质检机构计量认证批准的检测参数所采用的专用计量工作仪器设备,例如使用率不足1~4次/年的情况。

(3)仪器设备价格昂贵是指本质检机构按照其检测规模无法承担购买而言的。(www.chuimin.cn)

当实验室以上述理由申请分包时,(1)、(2)、(3)点应同时满足才行。

分包方的条件应与质检机构资质认定通过的条件相同或更好,分包方所承担的检验项目参数,应当是其单位也已通过资质认定。在必要时质检机构可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核(第二方审核),以验证其能力。

当质检机构承接到需分包出去的项目时,质检机构应将分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或在协议书上明确,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

在资质认定评审时,质检机构要提供对分包方调查的详细、完整的资料;分包合同或协议书应齐全;证明分包方能力的证据应充分有效。同时在评审这一条时应能查阅到承担分包的实验室与本单位具有相应的分包协议或意向书之类的文件才行。对于过去已实施分包出去的项目和单位,其能力调查的相关记录和完成情况的记录应有完整的档案保存。当过去没有发生过分包事宜,则可免于检查。

分包部分的技术能力不能计算在本质检机构的技术能力之内,不能写入实验室最终通过资质认定考核的项目表中。

若本质检机构不存在分包,则在管理体系文件中说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