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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公司合作终结,沈阳有线志的结果

【摘要】:在实施过程中,中信国安公司依据上述《合同》和《纪要》进行干预,表示反对,并致信沈阳市委要求沈阳有线电视台独立。2000年7月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件认定,沈阳电视台与中信国安公司签订的《合作建设沈阳有线电视合同》,属于合作办台性质,违反国家的法规规章,必须予以纠正。至此,沈阳电视台与中信国安公司经过11年的合作投资办台项目宣告终止。

1993年,沈阳电视台与中信国安公司签订了《合作建设沈阳有线电视合同》,主要内容是:工程建设分为建设期和发展期,建设期内双方投资各50%。沈阳有线完成50万户后,中信国安收回全部投资的第二年起进入发展期,再合作12年。建设期内,除初装费外的一切收入要首先返还中信国安的投资,中信国安投资全部收回后,所余利润中信国安按55%分成。

1996年5月,双方签署《沈阳有线电视财务管理委员会1996年度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是:中信国安由原投资计划减少2500万,双方合作年限从完成50万户的第二年起由原定12年变更为11年,前6年中信国安按55%分成,后5年双方各按50%分成,与会计核算的财务成果无关。

1996年末,中信国安全部收回了已投资部分,并不再按计划投资。

1997年5月,沈阳电视台领导班子调整。从1998年起,沈阳电视台对无线和有线编播节目实施了统管,对节目经营实施了统一归口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中信国安公司依据上述《合同》和《纪要》进行干预,表示反对,并致信沈阳市委要求沈阳有线电视台独立。

1998年初,中信国安按《合同》和《纪要》继续分成。

1999年1月25日,应沈阳电视台要求,市长办公会专门听取了沈阳电视台的工作汇报,明确提出从此以后,双方不再进行分成,有关事宜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

2000年,沈阳电视台提出对沈阳有线电视网络进行升级改造,沈阳市政府同意并组建了沈阳市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同年5月22日,中信国安公司来函,要求双方统一思想,否则“会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作和发展”。为此,沈阳电视台请示了市政府并进行了法律论证。(www.chuimin.cn)

2000年7月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发办字[2000]450号)文件认定,沈阳电视台与中信国安公司签订的《合作建设沈阳有线电视合同》,属于合作办台性质,违反国家的法规规章,必须予以纠正。

2000年8月8日和8月28日,辽宁省广电局和沈阳市政府分别提出了妥善处理意见。2001年2月19日,时任沈阳市副市长吕亿环就此还专门作出批示:请占春秘书长商市电视台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并征求省广电局同意做好善后工作。建议市法制办与市台(沈阳电视台)共同合作,协调运作,处理好此事。

2001年3月9日,辽宁省广播电视局下发《关于对沈阳电视台与中信国安公司签订合作建设沈阳有线电视合同问题的意见》(辽广发[2001]5号),认定:1.沈阳电视台与中信国安公司签订的《合作建设沈阳有线电视合同》以及《沈阳有线电视财务管理委员会1996年度会议纪要》属合作办台性质,违反了现行的有关规定和政策。2.要求沈阳电视台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尽快纠正错误,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将处理情况做书面报告。

2001年3月9日,沈阳电视台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如何贯彻辽广发[2001]5号文件精神的请示》(沈视发[2001]5号)。

2001年3月12日,沈阳市政府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国家广电总局广发办字[2000]450号和省广电局辽广发[2001]5号文件精神的批复》(沈政[2001]31号),要求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发办字[2000]450号和省广播电视局辽广发[2001]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与中信国安公司合作办台问题尽快予以纠正,并将具体意见报市政府。

在此期间,中信国安曾致信沈阳电视台,建议组建网络股份公司,没有得到沈阳电视台的响应。由于合作双方分歧较大,合作建设事宜名存实亡。2005年9月29日,沈阳电视台台长兼沈阳有线电视台台长、法人代表白明路,授权沈阳电视台副台长兼沈阳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孔军同志,代表沈阳电视台在《终止执行沈阳电视台与北京国安电气公司“合作建设沈阳有线电视合同”协议书》上签字。至此,沈阳电视台与中信国安公司经过11年的合作投资办台项目宣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