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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成本分担及其方式

【摘要】:其他部门分享的效益也大致按类似方法分担生态保护成本,由于资料收集所限,本次研究未对上述三项以外的部门分担进行具体分析。成本分担后的补偿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补偿、间接补偿或直接与间接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成本的分担只有在公平合理和各方认同的基础上才能顺利实施。

由于水生态效益包括公益性生态效益和国民经济用水的直接经济效益,所以生态保护成本应按政府补偿与市场化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担。

13.4.2.1 生态环境公益性效益的成本分担

多年平均径流量下的生态环境公益性效益约占水资源总价值的59.5%,按照2004年数据,公益型生态环境效益应分担的生态保护成本约为2.48亿元。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政府是生态保护公益性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如果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承担50%考虑,则中央和地方各承担生态保护成本1.24亿元。政府分担成本的方式可包括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生态保护投资项目、建立生态保护基金等方式予以直接补偿,同时也可以通过各项优惠的经济政策予以间接补偿。

13.4.2.2 国民经济用水效益的成本分担

现状国民经济用水效益约占水资源总价值的40.5% (24亿元),应分担生态保护成本1.68亿元。可按各类受益部门分享的受益份额在国民经济用水效益中的比例进行分担。根据效益-成本分析结果,2004年新安江流域上游地区国民经济用水效益与生态保护成本之比大约为14∶1,即受益部门每分享14元效益,平均应分担生态保护成本1元,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受益部门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效益—成本比和成本分担比例(本例中10∶1~15∶1)。

(1)供水效益的成本分担。现状供水效益分担成本按12∶1的比例计算,上游地区分享的供水效益为4.56亿元/年,应分担的生态保护成本为0.38亿元;下游地区分享的供水效益按11.4亿元计,应分担的生态保护成本为0.95亿元。

(2)发电效益的成本分担。按上游地区多年平均出境水量73亿m3计,相当于增加新安江水电站年发电净效益为1.87 亿元,分担生态保护成本按发电净效益的1/10 即0.015元/ (k W·h)计,约为1870万元。

(3)水土保持效益成本分担。现状按上游地区分享效益2000万元/年、水库减淤效益4000万元/年,水土保持每分享15元效益分担1元投入,则上游地区分担的成本为133万元,下游新安江水库分担成本267万元。

以上三项合计,上游地区(安徽省境内)分担成本3933万元,下游地区 (新安江水库以下)供水企业分担9500万元,新安江水库和水电站分担2137万元,则下游地区共分担成本11637万元。其他部门分享的效益也大致按类似方法分担生态保护成本,由于资料收集所限,本次研究未对上述三项以外的部门分担进行具体分析。成本分担后的补偿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补偿、间接补偿或直接与间接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供水效益分担成本可考虑从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中提取,现状大约为0.08元/m3。发电效益分摊成本可从售电收入中提取,现状约为0.01~0.015元/ (k W·h)。其他受益部门(如水库、水产、饮料企业、旅游等)的分担成本可从其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以2004年为例,将效益和成本分担计算结果汇总列于表13-3。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只是以2004年实际发生的生态保护投入为例来分析各受益部门如何分担成本的思路,这一成本只反映了上游地区在现状水平下提供生态保护投入的实际能力,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生态建设需求。在今后的实践中,应制定全流域生态保护规划(包括浙江省境内的流域面积),以维持和改善生态现状所需要的总成本为基数 (上下游一致认可的),分别测算上下游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本的分担。(www.chuimin.cn)

表13-3 以2004年为例的生态保护建设效益及成本分担

13.4.2.3 效益分享与成本分担的边界约束条件

由于每年的水量、水质、供水量、水价、用水效益、发电量和生态保护与建设投入等参数都是动态变化的,所以各受益部门每年受益的份额、分担的成本也是动态变化的。假定某一年度的国民经济用水净效益为VE,各部门分享的效益系数分别为α12,…,αn;每年国民经济分担的生态建设的总投入为CE,各部门分担成本的比例为βi,则第i个受益部门分享的效益为αiVE,分担的成本为βiCE,其效益投入比为

当K1=1时,受益单位每分享1元效益就要分担1元成本,其投入没有增值,就会因无利可图而失去投资驱动力。同时,考虑到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以及自然因素在产生水生态效益中的作用,K1必须维持一个较大的数量值才能使受益部门产生较大的投资驱动力。综合考虑各种因素,K1至少应大于5 (上述算例中为10~12)。

另一方面,假定上游地区分担的成本为CS,分享的效益为VS,得到的补偿为B,那么其成本与效益和补偿值之间的比值为如果K2=1,则上游地区的投入也将无利可图,就会失去投资驱动力,所以K2应与K1大致相等。考虑到上游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滞后,目前K2应略大于K1(上述算例中K2=14)。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生态价值与生态保护成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等性,即各部门分享的效益远大于分担的成本,这是因为自然因素在水生态价值中起了主要作用,人类的生态保护与建设投入只是发挥了保护性和辅助性的作用。在上述算例中,即使生态建设总投入达到10亿元(相当于2020年的投入水平),国民经济各部门分担4亿元,效益与成本之比仍然达到6∶1 (24亿元∶4亿元),可见这种效益一成本分担机制是可持续的。

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成本的分担只有在公平合理和各方认同的基础上才能顺利实施。为此,应通过生态共建共享示范区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流域生态保护基金及其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公平合理分配,有效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另外,由于资料所限本次研究仅对新安江流域上游地区(安徽省境内部分)的水资源价值分享与生态保护成本分担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但在建立整个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基金时,同样需要考虑新安江流域浙江省境内的水资源价值分享与生态和建设成本分担的问题,水生态价值、生态建设实际成本、各利益方分享效益和分担成本的系数等基本参数也必须得到相关各方的认可。此外,随着水资源价值、生态保护投入、生态共享示范区范围以及用水量、用水结构、用水效益等多种因素的动态变化,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本的分担比例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应定期进行测算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