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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保护工程:实现生态补偿与流域生态共建

【摘要】:计划调减木材产量共1991万m3,调减幅度为62.1%。另有48万离退休人员将纳入所在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8.1.2.1 指导思想

天然林保护工程已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恶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对天然林的重新分类和区划,调整森林资源经营方向,促进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发展为措施,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满足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为根本目的。对划入生态公益林的森林实行严格管护,坚决停止采伐,对划入一般生态公益林的森林,大幅度调减森林采伐量;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大力开展营造林建设;加强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调整和优化林区经济结构;以改革为动力,用新思路、新办法,广辟就业门路,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解决职工生活问题;进一步发挥森林的生态屏障作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8.1.2.2 工程范围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保工程:长江上游地区以三峡库区为界,包括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6省(自治区、直辖市);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小浪底库区为界,包括河南、山西、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7省(自治区)。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包括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新疆、海南5省(自治区)。

工程区共涉及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01个县 (局),其中734个县、167个森工、企业(县级林业局、林场)。17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布有天然林11亿亩,占全国16亿亩天然林的69%。

8.1.2.3 目标任务

(1)全面停止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工程区内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大幅度调减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产量。计划调减木材产量共1991万m3,调减幅度为62.1%。其中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调减木材产量1239万m3,调减幅度91.7%;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调减木材产量752万m3,调减幅度40.5%。

(2)大力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大力推行个体承包,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的森林管护,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面积共计91774万亩;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管护面积为经营区林业用地面积,计51272万亩。

(3)妥善解决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问题。工程区现有在职职工146万人,计划分流安置富余职工74万人。其中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分流25.6万人;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分流48.4万人。主要分流安置途径:转向森林管护21.4万人;转向营造林和林下资源开发7.2万人;一次性安置27.5万人;下岗进入再就业中心1.8万人。另有48万离退休人员将纳入所在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加快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工程区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封山育林5508万亩,飞播造林10698万亩,人工造林2290万亩,使这一地区森林覆盖率由目前的17.5%提高到21.24%。

8.1.2.4 实施步骤(www.chuimin.cn)

(1)编制工程实施规划,搞好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按照自下而上、专家论证、部门审批、自上而下的程序,做好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县 (国有林业局)三级工程规划,并将森林分类区划落实到山头地块,为保证工程实施能够科学、合理、有序和统一地开展做好准备。

(2)调减和停止天然林采伐,大力发展营造林。全面停止对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划定为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进行采伐,调减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的采伐量,严格控制木材消耗,杜绝超限额采伐。积极开展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建设,促进天然林资源的恢复和发展。

(3)选择建立转产项目,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为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和促进林区经济发展,要选择建立一批转产项目。通过转向营造林建设和再就业培训等形式,妥善安置好富余人员。

(4)加强基础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工程实施质量。通过科技教育、种苗繁育、基础设施、森林保护和信息管理体系的建设,为工程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各级管理和实施人员都要端正态度,认真负责地采取科学办法,提高工程实施质量。

8.1.2.5 政策措施

在1998~1999年工程试点阶段国家已投入资金101.7亿元的基础上,2000~2010年工程投入将达962亿元(其中中央补助784亿元,地方配套178亿元),合计总投入1064亿元。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国家全额补助外,其他省 (区、市)中央补助80%,地方配套20%。在总投入中,基本建设投资180亿元,占18.7%;财政专项资金投入782亿元,占81.3%。

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途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和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及其他项目建设。封山育林每年每亩14元,连续补5年,计70元。飞播造林每亩50元。人工造林长江上游地区每亩200元,黄河上中游地区每亩300元。

财政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补助,企业教育、医疗卫生、公检法司等社会性支出补助,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补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助以及地方财政减收补助等。森林管护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森林管护费补助:长江、黄河工程区每人管护5700亩,每人每年1万元;东北、内蒙古专业队管护,每人每年1万元,个体承包管护,每人每年2000元。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补助:长江、黄河工程区按在职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东北三省及内蒙古按不同省份标准补助:吉林1450元,黑龙江1500元,内蒙古1595元。企业承担的社会性支出补助:教育经费每人每年1.2万元;医疗卫生经费,长江、黄河工程区每人每年6000元,东北、内蒙古每人每年2500元;公检法司经费每人每年1.5万元。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的基本政策是:对自愿自谋出路的职工,原则上按不高于森工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同时,通过法律公证;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再享受失业保险。一次性安置费补助:长江、黄河工程区按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内蒙古、大兴安岭每人2.4万元,吉林、黑龙江每人2.23万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助:长江、黄河工程区按有关省规定的标准;东北、内蒙古按不同省份标准补助,吉林每人每月208元,黑龙江256元,内蒙古、大兴安岭284元。

此外,国家对工程建设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 “四到省”,省级政府对工程实施负全责,省以下层层落实责任,并把工程建设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