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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恶化引发生态补偿与共建共享

【摘要】:如果计入面源污染的影响,则水环境污染负荷严重超标的问题将更为突出。特别是海河、辽河,平均每2.4~2.6m3河水就要接纳1t污水,水污染极其严重,许多河流或河段都成了臭水、毒水。在河流污染的同时,湖泊、水库的污染状况也非常严重。人类在严重伤害水生态系统的同时,也严重危害了自己,受到了自然界的报复。据估算,全国每年因水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超过2000亿元。

近20年来,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城镇化率也从不足20%提高到40%以上,城镇人口已超过5亿人。与此同时,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量也从300多亿t增加到700多亿t,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却严重滞后。目前我国660座设市城市中还有一半左右的城市没有污水处理厂,全国平均污水集中处理率仅46%左右,大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泊,即使是处理过的污水也仍需要占用相当大的水环境容量。据测算,现状条件下全国水环境对COD 的最大纳污能力约1300万t,氨氮约为80万t,但实际排放量约为1900万t和170万t,分别为水环境纳污容量的146%和213%,其中淮河、辽河、海河的COD 入河量超载6~11倍。同时,由于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以及禽畜养殖业所产生的面源污染也十分严重,其中COD 和氨氮的产生量均为点源污染的4倍左右,入河量为点源污染的45%和41%。如果计入面源污染的影响,则水环境污染负荷严重超标的问题将更为突出。此外,河流沿岸的固体垃圾污染,通航河流上的船舶污染,沿岸化工厂的事故污染等问题也非常严重。2000年,主要江河的污径比 (污水排放量与年径流量之比)分别为:松花江1∶25,辽河1∶2.6,海河1∶2.4,黄河1∶16,淮河1∶14,长江1∶42,东南诸河1∶54,珠江1∶34,西南诸河1∶1020,西北诸河1∶177。根据河流的稀释和自净能力,为使河流水质在总体上符合Ⅲ类标准,其污径比至少应控制在1∶40以上,但目前连水量丰沛的珠江都达不到这一要求,长江也已处于临界状态,黄河、淮河、辽河、海河更是远远超标。特别是海河、辽河,平均每2.4~2.6m3河水就要接纳1t污水,水污染极其严重,许多河流或河段都成了臭水、毒水。

在河流污染的同时,湖泊、水库的污染状况也非常严重。在全国抽样检测的湖泊中,水质处于富营养化状况的占52%,处于中营养状况的占48%;在检测的水库中,有38%属于富营养化,62%属于中营养化。

水污染不仅严重威胁城乡饮水安全,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给工业、农业、渔业、旅游业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给水生生物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在一些污染严重的河段,几乎都是泡沫翻滚、臭气熏天、草木凋零、鱼虾绝迹,水污染已成为一个最突出、最紧迫、最严重的流域水生态问题。(www.chuimin.cn)

水污染是现代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的副产品,与其他生态环境问题不同,这完全是由于人类不能善待河流湖泊而只顾破坏性开发利用的结果。人类在严重伤害水生态系统的同时,也严重危害了自己,受到了自然界的报复。据估算,全国每年因水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超过2000亿元。在水污染最严重的 “三河三湖” (辽河、海河、淮河,太湖、巢湖、滇池),尽管国家多年来已累计投入上千亿元治理费用,但由于不能有效解决“污染成本外部性”、“污染后果外部性”和污染责任与污染补偿主体界定不清等方面的问题,不法排污和“边治理、边污染”的现象依然存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多次发生,水污染状况经常出现反弹。

为了有效保护好与人类自身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水环境,人类必须坚持“人与河流和谐发展”的理念,真正把江河当成母亲而加以善待。在利用江河湖泊的水环境功能时,首先是不能超过其承载能力,其次是必须让每一个使用者及时给予全额补偿,并使“污染者付费”的显性补偿主体最大化、“政府买单”的隐性补偿主体最小化。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从事后治理和末端治理向事先预防和源头控制转变,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