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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与流域生态共建共享:基本概念研究

【摘要】:目前,关于生态补偿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每个人的观点不是从一个角度来说明问题的,因此每个人对生态补偿站立的立场不同造成概念的不统一。同时,生态效用是一种“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效应。按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市场失灵的领域也就是政府发挥作用的范围,提供公共物品也是政府的职责。要实现公平,必定要求政府干预公共物品的供给。有关研究认为,建立和完善水生态与环境补偿机制,必须采取完善水资源产权制度。

目前,关于生态补偿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吕忠梅教授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有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实惠,以及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杜群教授认为:生态补偿是“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转达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的过程。”毛显强等认为:“生态补偿是通过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提高该行为的成本,从而激励损害行为的主体减少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李爱年从法律的角度定义了生态补偿:“为了恢复、维持和增强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国家对导致生态功能减损的自然资源开发或利用者收费以及国家或者生态受益者为对改善、维持或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为目的而作出特别牺牲者给予经济和非经济形式的补偿。”王金南提出了生态补偿的政策学定义:“生态补偿是一种以保护生态系统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依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或生态保护、生态破坏以及发展机会成本,运用财政、稅费、市场等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

根据以上学者对生态补偿的定义,都明确了进行生态补偿的目的、生态补偿的主客体和界定了生态补偿的范围。他们的观点包括消极环境影响和积极环境影响两个方面,为进行生态补偿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定依据。但每个人的观点不是从一个角度来说明问题的,因此每个人对生态补偿站立的立场不同造成概念的不统一。

另外,宗臻铃等提出生态环境资源价值的承担者为有形的物质产品和无形的生态效用,其中有形的物质产品的价值可通过市场以货币形式直接得到补偿,而无形的生态效用则应按照资源的有偿使用的原则,受益地区应给予上游地区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证生态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帕累托效率准则,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其实质上是在进行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把农用地在农林牧等用地部门的重新配置以及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过程。从宏观上来讲所得大于所失,长期利益大于短期损失。同时,生态效用是一种“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效应。按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市场失灵的领域也就是政府发挥作用的范围,提供公共物品也是政府的职责。要实现公平,必定要求政府干预公共物品的供给。水资源是公共资源,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是具有竞争性但不具有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免产生“公地悲剧”,此时市场机制无法调节。有关研究认为,建立和完善水生态与环境补偿机制,必须采取完善水资源产权制度。(www.chuimin.cn)

除此之外,王金南还提出生态补偿的基本原理、生态补偿的原则、现有的生态补偿政策实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态补偿政策框架,以及近期国家应该重点关注的生态补偿政策四个领域内容,并认为,国家近期应该重点关注西部生态环境补偿、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补偿、中小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以及全国性的生态破坏补偿收费政策等领域,争取在这些领域早日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