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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摘要】:特别是近20多年来,东部地区在改革开放中异军突起,把原本已经存在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了。中下游地区在基本完成了经济转型升级之后,迫切需要充足的水源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来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要求国家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划定上游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或重要水源保护区。

我国的地形西高东低,形成了自西向东倾斜的三级阶地。西部地区是主要江河的水源涵养区和径流汇集区,但由于山高水低、地形复杂、土地贫瘠、交通闭塞、生活生产条件差,因而人口稀少,经济落后,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状态。处于中东部地区的江河中下游冲积平原,由于地势平坦、土地肥沃、交通便利、生活生产条件优越,因而吸引了众多的人口进行开发,促进了这些地区的经济繁荣。而经济越是繁荣的地区,则越能吸引更多的人前来参与开发,产生了一种人才和资金汇聚的 “马太效应”。上下游地区的这种发展差距经过长期积累,形成了社会发展水平东高西低的反向梯度分布格局。特别是近20多年来,东部地区在改革开放中异军突起,把原本已经存在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了。中西部地区则学习和模仿东部地区当年走过的资源消耗型和环境污染型经济增长模式,迫切希望加快发展、缩小差距,但由此带来了水土流失严重、水资源过度开发、洪涝灾害加剧、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不仅对中下游地区造成严重影响,而且也不利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加剧了上下游之间的用水竞争和水污染纠纷。中下游地区在基本完成了经济转型升级之后,迫切需要充足的水源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来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要求国家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划定上游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或重要水源保护区。但这样做的结果,必将使这些保护区成为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从而使这些地区的群众失去发展机会,加大发展成本,进一步拉大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必须把全流域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作为统一的大系统,通过建立生态补偿和流域生态共建共享机制,界定各类生态保护、生态建设、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享受生态效益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使相关主体按受益份额分担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本,按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损害程度承担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成本,使付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本得到合理的补偿,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促进各类主体之间的协调、交流与合作,通过生态共保共建共享,实现优势互补,效益共享,经济共赢,达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流域生态良性循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