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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与流域生态共建共享-广义生态补偿概念

【摘要】:广义的生态补偿概念就是指特定的社会经济系统对其所消费(消耗)的生态服务功能的成本予以弥补或偿还的行为。

生态系统具有多种服务功能,而且都可以通过适当的方法估算这些服务功能的价值。广义的生态补偿概念就是指特定的社会经济系统对其所消费(消耗)的生态服务功能的成本予以弥补或偿还的行为。

4.1.1.1 补偿主体

生态补偿的主体是消费 (消耗)生态服务功能的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如果这一行为主体可以明确界定,那么生态补偿的主体也可以明确界定;如果行为主体无法明确界定,那么生态补偿的主体就是处于特定地理空间内的整个社会经济系统。

4.1.1.2 补偿客体

生态补偿的客体是为特定社会经济系统提供生态服务功能或生态现状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和损害的生态系统。由于生态系统的空间连续性和人类社会经济系统的地理分割性,生态补偿主体和客体之间通常是不对称的,即生态系统受到影响和损害的范围通常会超出补偿主体所处的地理空间。例如跨界河流的水污染沙尘暴、森林火灾、外来生物入侵、海洋污染、大气污染、温室气体排放等生态环境问题,都带有显著的国际性和全球性。(www.chuimin.cn)

4.1.1.3 补偿成本

生态补偿成本不同于狭义的经济学意义上的 “成本”,而是基于生态伦理之上的 “生态成本”。狭义的“经济成本”通常只考虑人类投入的直接成本,很少考虑与其相关的间接成本和社会成本,更不考虑自然力所投入的 “自然成本”。例如在农业生产中,人们往往只计算犁地、播种、浇水、施肥、植保、收割等环节的 “显性成本”,却无视阳光、降雨、植物光合作用等自然力投入的“隐性成本”。人们长期以来信奉 “劳动创造财富”的信条,认为只有凝结了人类抽象劳动、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才有价值,否则就没有价值。但自然界的客观真理是“资源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即资源或商品的价值中不仅包括人类的“劳动成本”,而且还包括了大量的“自然成本”,可称之为“生态成本”。

在生态成本中,一些可更新的、非稀缺性的资源成本一般不需要补偿,如太阳能风能等;但对于稀缺性的或不可再生的资源成本,则必须予以补偿,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否则就会损害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对于所利用或所消耗的生态成本的补偿额度就形成了补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