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上游生态保护外部经济性案例-生态补偿与共建共享

上游生态保护外部经济性案例-生态补偿与共建共享

【摘要】:让受益地区、受益者向水环境保护区、流域上游提供生态保护经济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上游地区政府组织实施并经市环保局审批或报备的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3.2.2.1 东深供水工程水源保障问题

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东江的源头在江西省赣州市寻乌桠髻钵山,发源地涵盖寻乌、安远和定南县三县,源区流域面积3502km2,年均水资源总量44亿m3,输入珠江三角洲的水量29.21亿m3,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重要水源。确保东江源区河流的水量和水质,对香港的稳定、繁荣和珠江三角洲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40年来,通过东—深供水工程,累计向香港地区提供了110多亿m3的清洁水。几十年来,江西老区人民以大局为重,为保护东江源头水质水量作出了重大贡献。东江源头区域的安远县、寻乌县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定南县是省级贫困县。三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在1500元左右,约占江西省和赣州市农民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70%,广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41%,珠江三角洲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这里的80多万人民是在贫困中保护着这条母亲河。

东江源头区域生态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比较突出,生态环境功能下降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局部地区环境污染情况比较严重。目前的投入机制不适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需要,治理保护总体上进展缓慢。加快东江源头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必须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抓住根本性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陈邦柱在考察东江后指出:“上游要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一定程度上将牺牲发展机会,或提高发展成本。而下游受益地区的经济发展并未充分考虑到上游为生态环保所承担的成本,这是造成环境无价、资源低价和产品高价不合理局面的主要原因。”

3.2.2.2 乌溪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

乌溪江流经浙江省丽水、衢州两市,其库区主体位于衢州市衢江区境内。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衢江分局于2002年6~8月,组织人员对乌溪江流域库区作了一次较为详细的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对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了初步的探索,为上级部门建立补偿机制提供参考。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交通条件差,文教卫生状况落后,信息通讯发展缓慢,居民点分散,耕地严重不足,产业结构单一,发展水平低,思想观念滞后,人口结构不合理,劳动力素质低,老龄化程度高等。

政府在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库区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社会和经济问题,甚至引起某些矛盾。库区农民下山发展既可以提高生活水平,达到脱贫致富,又有利于保护库区的生态环境,是一举两得的好举措,但是下山异地脱贫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当地政府难以实施。(www.chuimin.cn)

生态保护的补偿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这主要是因为生态价值难以量化,没有统一的标准,只能定性地予以分析,或粗略的量化计算。对生态保护的补偿因为背景值难以量化,补偿的办法和目标也因此难以量化,从而不利于实际操作。调查人员在调查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库区特有的区情,对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一些初步想法。对乌溪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指导思想有两个:一是以提高流域 (或库区)人民生活水平为目的;二是结合下山出库异地脱贫,发展经济的同时促进流域生态的可持续保护。

3.2.2.3 晋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制度

为进一步保护晋江、洛阳江水系水资源和加强上游生态环境建设,改善晋江、洛阳江流域的水环境质量,促进泉州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泉州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这是福建省首次实施的市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计划2005~2009年每年筹集2000万元,5年筹集1亿元。专项资金筹集原则是市本级财政固定投入,下游受益县 (市、区)按用水量比例等因素合理分摊。让受益地区、受益者向水环境保护区、流域上游提供生态保护经济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上游地区政府组织实施并经市环保局审批或报备的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要求上游的县 (市、区)应加大流域的保护和综合整治力度,上游的县 (市、区)应确保县域、区域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标准,达不到要求的暂缓安排所在县(市、区)补偿专项资金补助。

为加强和规范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明确上游地区的保护目标,泉州市政府还制定了 《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水资源保护5年总体规划》 (以下简称 《总体规划》)和 《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总体规划》以上游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期限为2005~2009年,重点项目主要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饮用水源保护等项目。《实施细则》对补助范围、补助条件、补助标准、项目库的建立、资金的申请、审批以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进行规定。

3.2.2.4 日本生态保护

在国外,日本在早期就迫切地感到建立水源区利益补偿制度的需要。1972年制定的《琵琶湖综合开发特别措施法》在建立对水源区的综合利益补偿机制方面开了先河。1973年制定的《水源地区对策特别措施法》则把这种做法变为普遍制度而固定下来。目前,日本的水源区所享有的利益补偿共由3部分组成:水库建设主体以支付搬迁费等形式对居民的直接经济补偿;依据《水源地区对策特别措施法》采取的补偿措施;通过“水源地区对策基金”采取的补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