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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民出境旅游活动的类别划分

【摘要】:由于第二章中所述的原因,根据我国的国情及旅游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旅游局目前将我国国民的出境旅游界定为“我国公民的自费出境旅游”,并将其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出国旅游、边境旅游和港澳台旅游。此后,国务院做出规定,关于组织赴港澳地区探亲旅游团的业务,统一由中国旅行社总社负责委托各地的中国旅行社具体承办。这在很大程度上标志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正式开始。

在国际旅游文献中,出境旅游即出国旅游,指一个国家的居民跨越国界前去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的国际旅游活动。由于第二章中所述的原因,根据我国的国情及旅游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旅游局目前将我国国民的出境旅游界定为“我国公民的自费出境旅游”,并将其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出国旅游、边境旅游和港澳台旅游。

1.出国旅游

作为对我国国民出境旅游活动的一种分类,此处所称的出国旅游,实际上是指居住在中国的公民自己支付费用,在具备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的组织下,以旅行团的形式,前往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外国旅游目的地开展的国际旅游活动。

我国公民目前的自费出国旅游,是从最初的出境探亲旅游逐渐发展而来的。1983年,广东省旅游公司率先开始面向省内居民组织“赴港探亲旅游团”。此后,国务院做出规定,关于组织赴港澳地区探亲旅游团的业务,统一由中国旅行社总社负责委托各地的中国旅行社具体承办。1990年10月,国家旅游局经与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部门协商,并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根据这一文件,我国公民在由自己的海外亲友付费和担保的前提下,可赴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开展探亲旅游。继此之后,国家旅游局又于1992年7月颁布文件,将菲律宾增辟为我国公民出境探亲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经过几年的发展,有关我国公民出国探亲游的初始政策开始出现变化,例如,所需费用的支付从最初由出国旅游者的海外亲友负担,转变为由出国旅游者自付;出国访问的目的也由最初的探亲访友,放宽为更加广泛的观光和游览。由于政策上的这些变化,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于1997年7月1日联合颁布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标志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正式开始。目前,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出国旅游目的地(ADS),已由最初的新、马、泰三国,扩大到世界各地的逾百个国家。

2.边境旅游(www.chuimin.cn)

同样,作为对我国国民出境旅游活动的一种分类,此处所称的边境旅游,是指居住在中国的公民在获有特别经营权的旅行社的组织下,以旅行团的形式,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境,到邻国指定的边境区域进行的国际旅游活动。

这种边境旅游活动的出现,最早始于1987年辽宁丹东市所组织的前往朝鲜新义州的团体“一日游”活动。此后,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黑龙江、内蒙古、辽宁、吉林、新疆、云南、广西等7个省/自治区先后开始组织赴俄罗斯、蒙古、朝鲜、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的边境旅游。

3.港澳台旅游

作为对我国国民出境旅游活动的一种分类,此处所称的港澳台旅游,最初为我国居民在获有特别经营权的旅行社的组织下,以旅行团形式前往香港和澳门地区开展的旅游活动,但后来也包括了我国居民赴港澳地区的“自由行”。港澳游的发端始于1983年广东省旅游公司组织的“赴港探亲旅游团”。1984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务院侨办、港澳办和公安部联合上报的《关于拟组织归侨、侨眷和港澳台眷属赴港澳地区探亲旅行团的请示》,规定此项组织工作由中国旅行社总社负责委托国内各地的中国旅行社承办,由香港和澳门的中国旅行社负责在当地的接待业务。此后,这种最初的赴港澳地区探亲旅游逐渐演变为今日我国居民的自费港澳游。2008年,随着海峡两岸三通”的实现,我国居民的赴台湾旅游也自此正式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