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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组织的职责与设置

【摘要】:制定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这些旅游行政机构的设置,在组织上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编制,在工作上由当地政府领导,并接受国家旅游局的指导。

早在1985年,我国国务院在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当前旅游体制改革几个问题的报告》时便已提出:“国家旅游局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要面向全行业,统管全国旅游事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国际、国内旅游发展的需要设置旅游局,经管本地的旅游工作。”所以,从本着与国际接轨的理论上讲,同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中的情况一样,我国对旅游行政组织的设置,同样也是分为两个层次——国家层次的旅游行政组织和地方层次的旅游行政组织。

1.国家层次的旅游行政组织

在国家层次上,中国国家旅游局(CNTA)作为全国的最高旅游行政主管机构,对外代表我国的国家旅游组织,对内负责领导和统管全国旅游业的发展工作。

现今国家旅游局的最早前身是1964年成立的“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根据当时呈报中央政府的《关于开展我国旅游事业的请示报告》,其中提出要“改组和扩大国际旅行社总社为旅游事业管理局,直属国务院,负责对外国自费旅行者的旅游管理工作;领导各有关地区的国际旅行社和直属服务机构的业务;组织我国公民出国旅行;负责有关旅游的对外联络工作和旅行宣传工作”。这些情况表明,当时的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的职权范围其实很是有限。虽然该组织名义上为负责统管全国旅游事务的“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但很大程度上实为职责范围有所扩大的“中国国际旅行社”。事实上,在开展工作方面,该“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与当时的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也是同一班人马。上述《请示报告》中对该局职能的表述,不仅说明了当时这一机构政企合一的程度,并且也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于旅游业的理解。

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旅游工作开始由先前服务于政治的外事接待活动,转变为以发展旅游经济为主旨的产业活动。我国的旅游管理体制以及旅游行政机构的职能也随之开始发生变化。1978年3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同意将原“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改为直属国务院的“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简称“旅游总局”),并且同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旅游局。此后,根据我国发展旅游业的需要,国务院进一步确定该旅游总局为我国的国家旅游行政机构,从而确立了该旅游总局作为我国国家旅游组织的地位。1982年初,该旅游总局和国旅总社正式分开,分别履行各自的职责。

1982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关于批准国务院直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中,决定将“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进一步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对外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Tourism Administration”(简称CNTA)。

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和全国旅游工作的主管机构,目前国家旅游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 统筹协调全国旅游业发展,制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

● 制定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我国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工作。

● 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 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 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制定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旅游机构,审查外商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资格,依法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承担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大陆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依法审批港澳台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审查港澳台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资格。

● 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

●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www.chuimin.cn)

为了与时俱进,国家旅游局曾对其内部组织结构做过数次调整,目前设为七个职能司(室),分别为:

● 办公室(综合协调司);

● 政策法规司;

● 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

● 规划财务司;

● 监督管理司;

● 港澳台旅游事务司;

● 人事司。

2.地方层次的旅游行政组织

其中主要包括:

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旅游局

我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设有旅游局或旅游管理委员会。它们分别主管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旅游行政工作。这些旅游行政机构的设置,在组织上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编制,在工作上由当地政府领导,并接受国家旅游局的指导。它们的主要职能包括:负责本省、市、自治区的旅游业规划与开发工作、旅游促销宣传工作,以及旅游行政管理工作。尽管这些地方层次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国家旅游局之间在组织上并不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但为了便于接受国家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在组织结构上基本上都采取了同国家旅游局各主要职能司对接的做法。

②省级以下的地方旅游行政机构

在省级以下的地方层次上,目前很多的地、市、县也都设立了该地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旅游业发展与管理工作。在未设立专职旅游行政机构的县、市,有关旅游业发展与管理事务,则是在上一级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本地政府承担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