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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构成:五大部门

【摘要】:换言之,基于旅游者的消费开支在相关经济部门间的主要流向,人们认为旅游业主要是由旅行社行业、以航空公司为代表的交通客运业和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所构成。据此,在我国,人们通常将旅行社、饭店业和交通运输业并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为了表述简便,我们不妨将关于旅游业构成的这一观点称之为“五大部门”说。

事实上,由于旅游业的客观存在,在对旅游业作概念性界定方面,人们除了在表述上或有不同之外,实际上并不存在大的认识分歧。但是,对于旅游业的具体构成,人们则有不同的认识与归纳。

1.“三大支柱”说

在早期旅游研究中,根据联合国制定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参见UN,Indexes to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lndustrial C1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ties, UN Statistical Papers, Series M No.4, Rev.2 Add.1, Indexed Edition, New York, 1971)以及对其中参与旅游业务经营的各具体经济部门进行分析,人们发现,旅游者的大部分消费开支都流入了三个经济部门——旅行社部门、交通客运部门和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部门。这三个经济部门属下的企业也因此构成三种主要类型的旅游企业。换言之,基于旅游者的消费开支在相关经济部门间的主要流向,人们认为旅游业主要是由旅行社行业、以航空公司为代表的交通客运业和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所构成。据此,在我国,人们通常将旅行社、饭店业和交通运输业并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2.“五大部门”说

在国际学术界中较具代表性的另一种看法则认为,人们对旅游业的称谓通常都是以特定的地域或特定的旅游目的地作为单位,如中国旅游业、美国旅游业、上海旅游业、香港旅游业,等等。因此,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业发展,特别是基于旅游目的地营销的角度去认识,旅游业则主要是由五大部分所组成(Middleton, 1988),即,除了前述“三大支柱”中的旅行社部门、交通客运部门和住宿接待部门之外,还应将以旅游景点为代表的游览场所经营部门以及各级旅游管理组织也包括进去(图5-1)。为了表述简便,我们不妨将关于旅游业构成的这一观点称之为“五大部门”说。

图5-1 旅游业的五个主要组成部分

资料来源:Middleton(1988)

这种观点认为,对旅游业的构成之所以会做如此归纳,其中的原因在于,就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业发展而言,这五个部门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目标和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这一共同的目标便是:通过吸引、招徕和接待外来游客,促进该国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在这五大部门中,虽然各级旅游管理组织并非以直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但是,这些旅游管理组织在促进和扩大其他四个商业性经营部门的盈利方面,实际上起着非常重要的支持作用。例如,就一个国家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国际市场营销而言,倘若没有国家旅游行政组织在对外营销传播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任何一个旅游企业或旅游行业都将无力、并且也不会去代行旅游目的地营销的职能,而且其自身的盈利也会因客源问题而受到抑制。

3.我国旅游业的基本构成

实际上,若是从旅游者开展活动的内容组合进行分析,旅游业的涉及范围远不止上述五个部门。基于旅游活动内容的涉及要素(即行、游、住、食、购、娱)进行反推,我国旅游业的基本构成至少应包括以下八个部门:

● 交通客运部门;

● 旅游景点部门;

● 住宿服务部门;(www.chuimin.cn)

餐饮服务部门;

● 旅游纪念品/用品零售部门;

● 娱乐服务部门;

● 旅行社部门;

● 旅游行政机构和旅游行业组织。

在旅游业中,前六个部门作为旅游供应商,分别直接向旅游者提供并为其兑现行、游、住、食、购、娱等方面的服务。旅行社部门作为旅游供应商产品的销售渠道,通过代理销售或组织打包产品,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便利服务。旅游行政机构和旅游行业组织虽然不属于直接面向游客提供服务的营利企业,但由于前面“五大部门”一节中所述的原因,所以亦应纳入旅游业的构成之中。

4.直接旅游企业和间接旅游企业

在加盟旅游业的各类企业中,有些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业务。而另外有些企业虽然也从事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业务,但因此而获得的营业收入在其营业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在旅游研究中,人们根据这些情况,通常将旅游企业划分为两类,即直接旅游企业和间接旅游企业(Smith,1995:35)。

所谓直接旅游企业(direct tourist firms),是指其大部分营业收入都是来自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业务的那些旅游企业,即那些若没有旅游者便将无法生存的企业。这类旅游企业中的典型代表便是旅行社、航空公司和饭店企业。

所谓间接旅游企业(indirect tourist firms),则是指其业务中虽然也包括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但因此而获得的营业收入在其营业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并不是很大,因而旅游者的存在与否并不危及其生存的那些企业。就一般情况而言,多数餐馆、出租汽车公司、礼品商店、娱乐企业、市区景点等都属此类间接旅游企业。当然,就某一具体的企业,例如就某一具体的餐馆而言,究竟是应划归直接旅游企业还是间接旅游企业,则需视具体情况确定。在世界旅游组织近年来组织的有关开发旅游卫星账户的研究中,对于旅游企业也有类似的分类。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关于旅游业构成的“三大支柱”说,实际上是基于对直接旅游企业的观察而提出的。与之相比较,对于旅游业的构成,大凡那些较为全面看法(如“五大部门”说),其认识基础都是既包括直接旅游企业,也包括间接旅游企业,同时还包括支持其业务开展的旅游行政机构和旅游行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