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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概论第7版开发工作主要内容

【摘要】:经过对旅游资源进行评价,并确信其具有开发价值之后,接下去的工作便是组织和实施有关项目的开发。在这个意义上,对旅游资源的有效开发,是使其价值能够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交通便利对于旅游业的成功开发显然至关重要。

经过对旅游资源进行评价,并确信其具有开发价值之后,接下去的工作便是组织和实施有关项目的开发。同很多其他传统产业中的情况一样,大多数旅游资源一般都需要经过某种程度的人为开发,才能据以形成可向市场提供的旅游产品,从而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吸引游客来访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对旅游资源的有效开发,是使其价值能够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

对于一个旅游目的地来说,所谓开发旅游资源,实际上所指的是通过策划、设计和建设活动的开展,将有关旅游资源的所在地建设或改造成为一个具有吸引力的旅游环境,从而使旅游资源的吸引力能够得以发挥、改善和提高。这意味着,所谓旅游资源开发,实际上并非仅仅局限于对有关旅游资源自身的发掘与建设,更多的工作是以此为核心,对与之有关的游客活动条件进行开发与完善,以使有关旅游资源的所在地成为一个具有吸引力的旅游环境或旅游活动空间。因此,对于一个旅游目的地来说,所谓旅游资源开发,实际上所涉及的是该地旅游供给条件的开发。也正是因为如此,如前所述,在以欧美为代表的外国社会中,不论是学术界、旅游实业界、还是负责主管旅游事务的政府机构,从来就不使用“旅游资源开发”这一表述,而是将“旅游开发”或“旅游业开发”(tourism development)作为这方面的规范用语。虽然我们不一定非得去追随外部世界的这一用语习惯。但对于这一在用语上的中外差别,我们应有所了解。

在这个意义上,对于一个旅游目的地来说,旅游(资源)开发工作所涉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解决和改善旅游资源所在地的可进入性

在国际旅游学术界,可进入性(accessibility)这一术语通常都是用于指旅游客源地与旅游目的地之间交通运输条件的便利程度。但是,站在旅游者的立场上考虑,本章中所称的可进入性,不仅是指旅游资源所在地与外界(尤为主要客源市场所在地)之间,而且包括该地内部交通条件的通畅和便利程度。交通便利对于旅游业的成功开发显然至关重要。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无论该地旅游资源的品位如何优秀,倘若交通不便,游客“进不来、出不去、散不开”之类的问题严重,那么其作为旅游吸引物的市场价值也将难以实现。这方面的案例之多可谓举不胜举。解决和提高可进入性的工作,不仅包括必要的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例如道路、车站、机场、码头等等),而且还包括有关交通手段运营的合理安排。以陆路交通为例,光是修通了道路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服务可靠、比较方便的客运班次,才能使旅游者的来访活动能够得以顺利开展。

2.建设和完善旅游基础设施

通过观察国际旅游文献,我们发现对于旅游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这一术语,人们的认识和界定不尽相同,因而在使用这一术语时,所指的含义也常有差异。其中的分歧突出表现在,有些作者将饭店之类的住宿接待设施划归旅游基础设施,而另外有些作者则是将其划作旅游上层设施。其实,类似的情况在我国同样也可看到。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于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上层设施的划分,人们分别使用了两种不同的划分依据或标准。

一种划分是,根据旅游者对有关设施的依赖程度,将其在旅游目的地访问期间所必须依赖和使用的那些公共设施和商业设施,划为旅游基础设施。与之相比,其他那些对旅游者来说虽然可能也很重要,但并不是非依赖不可的娱乐服务设施,则被划归旅游上层设施。例如,按照这一划分,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接待设施归属旅游基础设施,而影剧院、夜总会、赌场、俱乐部以及其他各种娱乐服务设施则归属旅游上层设施(Salah Wahab, 1974:28)。

另一种更为多见的划分是,依据有关设施的建设特点,将建造于地下或地表的一般公用事业设施划为旅游基础设施,而将建造于地表之上的各类旅游服务接待设施划归旅游上层设施。例如,按照这一划分,饭店之类的住宿接待设施则被划入旅游上层设施(McIntosh and Goeldner, 1984:205)。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长期以来,在我国出版的旅游教科书和有关研究专著中,人们普遍都是采用后一种划分标准,也就是说,普遍都是将饭店之类的旅游住宿设施划为旅游上层设施。然而,在以国家旅游局为代表的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中,对旅游基础设施这一概念的使用情况则不很确定,尤其是,在述及加强包括饭店在内的旅游设施建设问题时,往往都是称作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以上所述的这两种划分都不无道理,但同时也都有难尽人意之处。例如,在前一种划分中,影剧院、夜总会、赌场、俱乐部之类的娱乐设施被划为旅游上层设施。理由是,对于旅游者来说,这些设施虽然也很重要,但并不是非依赖不可。然而,如果某个旅游目的地——如美国的拉斯维加斯——的主要吸引物就是某些娱乐类的表演活动,那么影剧院、夜总会、赌场、俱乐部等很可能会成为来访游客非依赖不可的设施。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设施则理应划为旅游基础设施,而不再属于这一划分标准中所解释的旅游上层设施。在依据上述后一种标准所做的划分中,旅游基础设施所指的含义,其实等同于一般公用事业设施(General lnfrastructure),因此其中的“旅游”之冠未免多余。

长时期以来,国内外旅游研究领域中比较多见的问题之一,便是在术语概念的使用上缺乏统一和规范。虽然学术上的见解分歧乃属正常现象。但无论持何种见解,关键在于不仅要有依据,而且所使用的依据应当合理而充分。具体就旅游基础设施和上层设施的界定而言,基于上述对划分标准问题的分析,本书作者认为,在同发展旅游业有关的各种设施中,凡属其主要使用者为当地居民,但也必须向来访旅游者提供或外来旅游者也难免会依赖和使用的那些社会服务设施,皆应划为旅游基础设施。之所以称这类设施为基础设施,是因为这些设施为该地的社会生活所必不可少。换言之,虽然这些设施的兴建是出于当地社会的需要,而不是着眼于为外来访问者提供服务,但是同当地居民一样,来访旅游者无论自觉与否,也都会使用这些设施。在另一方面,倘若该地没有这些基础设施,那么饭店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建设便会形成“空中楼阁”。(www.chuimin.cn)

按照这一划分标准,旅游基础设施应包括:

● 一般的公用事业设施:如供水系统、排污系统、供电系统、电系统、道路系统等,以及与此有关的配套设施如停车场、机场、火车站和汽车站、港口码头、夜间照明设施,等等。

● 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设施或条件:包括例如医院、银行、食品店、公园、治安管理机构,等等。

对于某些从零开始的新建旅游接待地区来说,兴建基础设施的必要性自当不言而喻。然而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对于大多数旅游目的地来说,在这些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原有基础。但这些原有基础设施的提供,其供给能力和建设布局大都是在该地尚未发展旅游业之前,根据当地人口的需求规模进行规划和设计的,随着旅游业的开发和外来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很可能会出现能力不足或供给短缺的问题,因而需要做进一步的增建和扩建。

3.建设和完善旅游上层设施

根据本书中所提出和使用的界定标准,所谓旅游上层设施(Superstructure),则是指那些虽然也可供当地居民使用,但主要是供外来旅游者使用的旅游服务设施。也就是说,兴建这些设施的初衷就是旨在用于接待来访旅游者,倘若没有外来旅游者,这些设施将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据此,这类旅游上层设施包括以宾馆饭店为代表的各类旅游住宿设施、游客问讯中心、旅游(纪念品/用品)商店、某些餐饮服务设施以及某些娱乐场所,等等。由于这些设施的主要使用者为他乡来访的旅游者,因此对这些设施的设计与开发应彻底实行旅游消费者导向,并据此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同样,对于某些从零开始的新建旅游接待地区来说,兴建这些旅游上层设施的必要性自然显而易见。对于大多数旅游目的地来说,在这类设施的供给方面则通常都有某种程度的基础,但随着旅游业的开发和外来旅游者的增多,很可能会出现供应能力不足的问题,因而需要根据该地的旅游发展规划酌情增建和扩建。

4.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与管理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是最为直观的旅游资源项目开发。这方面的工作既涉及开辟新的景区景点,也涉及对已经存在的景区景点进行适时更新和继发性开发;既涉及封闭式景区景点的建造,也涉及对开放式景区/街区的开辟或完善。此外,这方面的工作不仅涉及有关硬件方面的开发与建设,而且还包括对诸如游客活动项目、节庆活动安排、主题游览线路的策划以及服务项目打包之类软件内容的开发与适时更新。

5.培训能胜任专业水平旅游服务的工作人员

在发展旅游业方面,世界各地的经验和教训都告诉我们,无论是对于一个旅游目的地来说,还是对于作为其中一个局部区域的旅游景区来说,虽然对游客来访的吸引力根源于该地或该处的旅游资源,但旅游服务工作的水平或质量高低,也会相应地增强或削弱该地对客源市场的吸引力。特别是有着同类旅游资源的众多目的地或景区都在竞争同一客源市场的情况下,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将构成竞争力的关键要素。这里强调对旅游服务人员的培训,并不意味着可忽视对旅游管理人员的培训。事实上,培养具有专业水准的旅游管理人员同样也很重要。这里之所以强调培训具有专业水准的旅游服务人员,主要是鉴于这样一个事实:就其在旅游者身上产生的效果而言,旅游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高低,更多地是由与旅游者直接打交道的一线服务人员去体现。此外,退一步讲,对于工作所需的高水平管理人员,特别是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采用人员引进的方式去加以解决,但是对于所需要的大量的一线服务人员,则无论如何需要由当地自己解决,否则,旅游业的开发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失去对该地的经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