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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开发与政府参与

【摘要】:如前所述,在国际社会中,很少使用“旅游资源开发”这一术语。对于国人所习称的“旅游资源开发”,国际旅游研究文献中通常都是将其纳入“旅游业开发”即“旅游开发”范畴。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政府不应介入该地的旅游开发工作,而任其放任自流。很多旅游项目的开发点子实际上都是由民间企业通过其资助的有关研究工作而发现和提出的。

如前所述,在国际社会中,很少使用“旅游资源开发”这一术语。对于国人所习称的“旅游资源开发”,国际旅游研究文献中通常都是将其纳入“旅游业开发”即“旅游开发”(tourism development)范畴。国际经验普遍证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一个有意发展旅游业的国家或地区来说,在包括开发旅游资源在内的旅游开发工作方面,不论是政府还是民间组织或企业,都有其各自需要扮演的角色。我国很多地方近些年来在旅游开发方面普遍采取的“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做法,某种程度上也是基于这一认识的经验总结。

1.政府扮演的角色

世界旅游组织(WTO)曾指出,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本身不应去做私营部门能够做并愿意做的那些事情。事实上,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这一点已经普遍为人们所接受。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政府不应介入该地的旅游开发工作,而任其放任自流。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倘若将旅游开发工作完全交由私营部门去进行,人们就不能指望这方面的工作会遵循该地有关规划中所规定的方向发展。较为具体地讲,旅游目的地政府中的有关主管机构之所以有必要引导乃至直接介入该地的旅游开发工作,主要是因为:

● 政府需要确保旅游开发工作不违背该地所制订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违背该地已获通过的旅游发展规划。

● 虽然某些项目的开发对带动该地经济的发展将会具有重大贡献,或是对该地旅游业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促进作用,然而私营部门方面要么是难有这种认识高度,要么则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因而不会或不愿去进行投资开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去直接组织对这些项目的开发。

● 对于某些对实现该地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的公益性旅游开发项目,私营部门自然不会有兴趣,因而政府有义务去直接承担。

● 对于某些具有成长潜力的新型旅游项目,私营部门可能因一时难以认识和接受,而不愿承担贸然开发的风险,因此政府有必要去率先进行开发,以便通过这些项目的“示范”或“引导”作用,鼓励和带动私营部门做普及性开发。

总之,旅游目的地政府对旅游开发工作的干预和介入,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去进行:一是政策指导,二是酌情示范,三是必要补充,即对民间无力或不愿承担的那些必要性项目去进行直接补充。这些干预和介入工作的开展,即是国人通常所称的政府调控。(www.chuimin.cn)

2.民间扮演的角色

在参与旅游开发工作方面,民间力量的中心任务是承担商业性旅游项目的开发与经营,其中包括:

● 提出有关项目开发设想;

● 执行具体项目的开发;

● 提供项目开发资金并承担财务风险;

● 项目开发后的经营和管理。

虽然说旅游项目的开发应遵从该地的旅游规划,然而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旅游开发项目都是通过旅游规划工作识别出来的。很多旅游项目的开发点子实际上都是由民间企业通过其资助的有关研究工作而发现和提出的。因此,就商业性旅游项目的开发出点子(idea generation),是民间企业在参与旅游开发方面所需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