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言之,闲暇时间不仅可用于娱乐,而且也可用于读书、看报以及旨在“追求闲情逸致”的消遣性活动。所谓“足够的闲暇时间”,通常是指那些数量相对集中并且历时较长的闲暇时间。虽然“并非所有的闲暇时间都可用于开展旅游活动”,但在旅游需求理论上,拥有足够的闲暇时间乃是实现个人旅游需求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
2023-11-21
如果我们留意观察历年来有关全球国际旅游人次的统计结果,就不难发现,全球国际旅游客源大都来自那些人均收入水平名列世界前茅的经济发达国家。事实上,不仅全球国际旅游客源的分布状况是如此,在世界各国的国内旅游客源方面,同样也有类似的表现。以我国国内旅游的情况为例,我们同样也会发现,长期以来,我国国内旅游需求总量中相当大的一部分(目前的情况大约为70%)产生于经济水平相对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而且,如果我们按时间顺序观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参加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情况的统计数据,并对照同期内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的统计数据,则不难发现,旅游需求与国民实际可支配收入之间有着重要而直接的关系。
一个人的收入水平和富足程度,或者确切些说是其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富足程度,不仅决定着他能否产生和实现旅游需求,而且决定着他在外出旅游过程中的消费水平。这意味着,家庭收入达到足够高的水平乃是一个人能够产生旅游需求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实现旅游需求的重要物质基础。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其收入显然并非全部都可用于外出旅游。所以,真正决定一个人能否实现其旅游需求的家庭收入水平,实际上指的是该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水平,或者更为确切些说,是该家庭的可随意支配收入的水平。可支配收入和可随意支配收入是人们在研究旅游需求时经常使用的两个术语。
● 可支配收入(disposable income):指个人或家庭收入中扣除应纳所得税之后的剩余部分。
● 可随意支配收入(discretionary income):亦称可自由支配收入,指个人或家庭收入中扣除应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性消费(即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养老金、失业保险、健康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的预支。这些费用通常在发放工资时扣除)以及日常生活必须消费部分(衣、食、住、行等)之后所剩余的收入部分。
根据上述界定,我们不难理解,所谓可随意支配收入,意味着可供人们随意地选择其用途,因而也是家庭收入中真正可用于旅游消费的收入部分。所以,严格地讲,拥有足够的可随意支配收入是一个人能够实现旅游需求所必须具备的首要物质条件。(www.chuimin.cn)
很多调查结果都显示,当一个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尚不足以满足购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需要时,该家庭很少会外出旅游。然而,一旦家庭可支配收入水平超过这一临界点,该家庭外出旅游度假的可能性便会大大增加。当然,这一收入临界点在世界各地并不相同。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这一临界收入大约为15000美元/年(对于一对夫妻带1~2名小孩的普通家庭来说,这意味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00~5000美元/年)。美国人口调查统计局、美国旅游资料中心以及很多市场调研公司的有关调查结果都表明,外出旅游活动的开展与家庭可支配收入水平之间有着直接的关系。仍以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为例,年收入在15000美元以上的家庭外出旅游的可能性,比年收入低于这一水平的家庭大2倍;年收入在25000美元以上的家庭外出旅游的可能性更高,相当于年收入5000美元以下的家庭的5倍(McIntosh and Goeldner, 1984: 253-254)。
收入水平这一因素的重要,不仅仅在于它决定着一个家庭是否具有实现外出旅游度假的经济条件,而且还在于这类消遣性旅游需求具有很大的收入弹性(income elasticity of demand)。也就是说,当家庭可支配收入超过上述临界水平之后,每增加一定比例的可支配收入,用于旅游度假的消费额便会以更大的比例增加。根据世界旅游组织(WTO)的估测,消遣性旅游需求的收入弹性系数大约为1.88,也就是说,可支配收入每增加1%,用于旅游度假的消费额便会增加1.88%。
如果继续深入分析,我们还将发现,家庭收入水平的高低还会影响到人们在外旅游期间的消费构成。例如,我们可能会看到,家庭富有的旅游者会在食、宿、购、娱等方面花较多的钱,从而使得往返交通费用在其全部旅游消费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小。与之相比,在家庭经济条件不是很充裕的旅游者的旅游消费构成中,往返交通费用在其旅游消费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往往都会很高。原因在于,人们在外旅游期间,要想在食、宿、购、娱等方面节省开支,往往会比较容易,而要想在往返交通费用方面节省开支,通常都比较困难。
总之,收入水平意味着支付能力。可随意支配收入的水平决定着家庭或个人的旅游支付能力。它影响着一个人能否成为现实的旅游者,影响着旅游者的消费水平,影响着旅游者在外旅游期间的消费构成,甚至还会影响到旅游者对出游目的地以及对旅行方式的选择。正是在这些意义上,可随意支配收入水平是决定个人旅游需求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当然,这并不是说凡是可随意支配收入水平很高的人都会外出旅游。事实上,即使是在旅游度假普及程度很高的发达国家中,也会有一些人其收入水平虽然很高,但却不曾,甚至不愿意外出旅游。这说明,可随意支配收入水平无论如何重要,也只是经济条件方面的影响因素,而并非个人旅游需求的唯一决定因素。
有关旅游学概论(第7版)的文章
换言之,闲暇时间不仅可用于娱乐,而且也可用于读书、看报以及旨在“追求闲情逸致”的消遣性活动。所谓“足够的闲暇时间”,通常是指那些数量相对集中并且历时较长的闲暇时间。虽然“并非所有的闲暇时间都可用于开展旅游活动”,但在旅游需求理论上,拥有足够的闲暇时间乃是实现个人旅游需求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
2023-11-21
实际上,一个人能否成为现实的旅游者,除了这两项条件之外,可能还会受到某些其他方面个人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在这些国家中,有色人种参加旅游活动的人数所占的比例之所以会低于白种人,实为受其社会经济地位影响的结果,而非人种原因所致。据此推而广之,一个人的身体能力状况往往可构成影响其实现出游活动的一项客观因素。该项调研结果还显示,一个人所处的家庭生命周期阶段可构成影响其能否实现旅游需求的一个客观因素。......
2023-11-21
如此表述难免有时会引发误解,致使有人误将旅游需求市场等同于旅游消费者市场。实际上,特别是在旅游业实务中,所谓旅游需求市场,实为旅游客源市场或旅游产品的购买者市场。就这一市场的构成而言,虽然其中多为使用该旅游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但同时也涉及并非最终消费者的组织购买者。......
2023-11-21
虽然本节讨论的主题是旅游活动,由于“艾斯特”定义所具有的广泛影响,所以我们仍有必要提一下该如何认识这一定义的问题。因此,“旅游”作为旅游学研究对象的总称,其概念表述理应涵盖这三个方面。在这方面,人们可能会发现,“艾斯特”组织对此所下的定义表述得堪称最具代表性:旅游是由非定居者的旅行和逗留而引起的诸多现象及关系的总和。......
2023-11-21
为了便于解释旅游收入在旅游目的地经济中的流转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乘数效应,让我们仍以国际入境旅游为例,并将一个国家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单位。从全部直接旅游收入中扣除上述这些“漏损”部分的资金之后,所剩下来的余额部分则会继续留在该旅游接待国的经济之内。如前所述,旅游企业会将直接旅游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支付本国员工的工资。......
2023-11-21
不过,客观地分析,这已属对旅游资源的管理和利用问题,而不再是旅游资源所具有的自身特点。这使得人造旅游资源的创新成为可能。更为普遍的情况是,无论是以迪士尼为代表的各类主题公园,还是以洛阳牡丹花会、潍坊国际风筝节为典型的节庆活动的创办,无一不是旅游资源可创新性的例证。......
2023-11-21
如前所述,目前世界各地政府都在以不同形式对本国或本地区的旅游发展进行介入和干预。一般地讲,政府之所以有必要对旅游业的发展进行介入和干预,主要原因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刺激经济增长人们通常都认为,旅游业并不像教育事业和社会治安那样,属于政府必不可少的介入或服务范畴。长期以来,这一直是世界各地政府对旅游业的发展进行干预的主要动机。......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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