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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通知消防队,轻微火灾处置记录

【摘要】: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根据接警信息或现场处置民警反馈信息,对已明确超过轻微火灾范围的火警,应立即通知辖区消防支队防火值班人员处警。《轻微火灾处置记录》仅是工作记录,不属于正式法律文书,如火灾事故涉及保险理赔、责任纠纷、民事诉讼等时,应转交公安消防支队调查处置。

轻微火灾事故处置是上海市公安局创立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模式,处置数量占火灾事故总数的90%左右,有效缓解了火灾事故调查任务重和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极大地提高了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率。

1.接警处置

(1)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火警后,应立即指令火灾发生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处警,同时通知辖区消防支队防火值班人员做好处警准备。

(2)所属公安派出所接到处警指令后,应立即派员携带有关勘验装备赶赴火灾现场处警,可以由一名民警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3)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根据接警信息或现场处置民警反馈信息,对已明确超过轻微火灾范围的火警,应立即通知辖区消防支队防火值班人员处警。

2.现场处置

(1)处警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及时划定警戒范围,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并视情组织人员疏散。

(2)应及时开展调查访问工作,了解受灾单位或居(村)民户情况,并设法寻找相关人员,询问起火经过或发现火灾过程。

(3)应及时勘验火灾现场,注意发现证明起火原因、损失情况的重要痕迹物证,并通过照相等形式予以固定。

(4)对受灾单位或居(村)民户申报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

(5)对属于轻微火灾的,由所属公安派出所进行现场调查处置,填写《轻微火灾处置记录》(图1-2),并要求受灾单位或户主签名确认。同时,处警民警应及时将现场调查处置情况上报所属分局指挥中心,并在受理后12h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属分局消防支队。(www.chuimin.cn)

图1-2 轻微火灾处置记录

对不属于轻微火灾或当场无法判断的,以及火灾涉及重要人物、外籍人士、敏感区域(单位),或存在放火嫌疑的,应立即向所属分局指挥中心报告,并由指挥中心通知分局消防支队防火值班人员到场调查、处理,属地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协助调查。

公安派出所开展轻微火灾事故调查时,当事人提出需要《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消防支(大)队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开展调查并出具法律文书。

(6)对由公安派出所进行现场调查处置的轻微火灾现场,由现场调查处置民警负责通知撤除现场保护措施。对其他火灾现场,由负责调查的消防部门负责通知撤除现场保护措施。

(7)所属公安派出所应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居(村)委会做好受灾单位或居(村)民户的有关善后工作。

3.档案管理

火灾结案后,所属公安派出所应将调查访问笔录、现场照片、《轻微火灾处置记录》等相关材料统一归档,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轻微火灾处置记录》复印件报辖区消防支队备案。

《轻微火灾处置记录》仅是工作记录,不属于正式法律文书,如火灾事故涉及保险理赔、责任纠纷、民事诉讼等时,应转交公安消防支队调查处置。